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之重大误解(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认定及其法律后果)

  

今天事业单位考试题库网(luzai.cn)给各位分享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之重大误解的知识,其中也会对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认定及其法律后果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本文导读目录:

1、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之重大误解

2、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认定及其法律后果

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之重大误解 ♂ 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之重大误解

【导读】

事业单位考试网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考试《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之重大误解》,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虽然已经成立并生效,但由于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存在着瑕疵而可撤销,它包括重大误解、欺诈、胁迫和显失公平四种具体情形,其中重大误解是事业单位考试中的重中之重。下面我们就来具体讨论一下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以及事业单位考试中一种常考的、但不构成重大误解的情形——狭义的动机错误。

重大误解,指的是表意人在作出意思表示的时候对意思表示的内容发生了具有交易上的重要认识错误。即表意人甲作出的意思表示,根据解释是按照B内容生效的,但甲能够证明自己在作出意思表示的时候希望或者追求的是A内容,并且A内容和B内容之间的差异具有交易上的重要性。从这一概念中我们可以剖析出重大误解的两个构成要件:

1、表意人在发出意思表示的时候,对交易的内容发生了认识上的错误,主要包括以下四种情形:

(1)对法律行为的性质产生错误认识,如把买卖的要约当成是赠与的要约;

(2)对标的物的品种、规格、数量、质量的认识错误,如把赝品当成真迹,把小产权房当成大产权房;

(3)若人的特征对合同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那么对人的特征的认识错误也可构成重大误解,人的特征主要指的是与订立合同有关的人的性别、年龄、身高、籍贯、学历、有无犯罪前科、信用党派等,如富商甲想要找A教授来为自己撰写自传,误把讲师B当成了A教授;

(4)书写错误,如金店工作人员将价值25000元的项链标成2500元。

2、这种认识错误具有交易上的重要性

交易上的重要性指的是主观上的重要性和客观上的重要性,主观上的重要性指的是表意人如果认识到这个错误就不会作出这样的意思表示,或者不会以这样的内容作出意思表示。客观上的重要性指的是一个假想的理性交易者在知道这个错误后不会作出意思表示或者不会以这样的内容作出意思表示。如甲五一假期出去游玩,需要预订酒店,打电话给某酒店的前台,“帮我预订5月1日的517房间”,但由于当时游客众多,比较嘈杂,前台听成是514房间。甲到达酒店后,发现不是自己想要的517房间,而是514房间,如果甲只是习惯性的预订517房间,并没有什么特别的缘由,并且517房间的采光条件比514房间还要更好一些,那么这时候这种认识错误并未产生交易上的重要性;如果甲准备结婚,找大师算了一卦,算卦结果表示7这个数字对自己非常吉利,而相反的4这个数字非常不吉利,会影响自己的姻缘,这种情况下把514房间当成517房间这种认识错误就具有了交易上的重要性,甲若认识到这个错误就不会作出这样的意思表示,而前台如果认识到这个错误也不会给甲预订514房间。

但需注意的一点是,狭义的动机错误不构成重大误解。重大误解指的是意思表示的内容本身具有重要的认识错误,而狭义的动机不是意思表示,它外在于意思表示,因此,狭义的动机错误不构成重大误解。如甲的单位今年又盖了一批房屋,甲估计自己可以分到一套三居室,于是先按房屋面积买了一些纯毛地毯,准备搬进新居时铺上,但到时甲未能分到三居室,此时,甲购买地毯的行为属于狭义上的动机错误,不属于意思表示的内容,不构成重大误解,因为甲在签订买卖合同的时候,意识到自己就是想在这家商店买地毯,就是想买这一款纯毛的地毯,就是以当时的价格成交的,因此,甲在购买地毯时对于交易的法律性质,标的物的品种、质量和规格等内容都没有发生交易上的重要认识错误,而仅仅只是因为甲在签订合同时的动机错误,因此,甲的行为不构成重大误解,是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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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认定及其法律后果 ♂ 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认定及其法律后果

【导读】

事业单位考试网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认定及其法律后果》,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是民法中较为重要的知识点,也是各地事业单位中考察频率相对较高的知识点,考试通常以小案例的形式出现,重点考察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认定及其法律后果,但考察的知识点比较细致,综合性强。因此,今天就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认定及法律后果给大家做相应的讲解。

《民法总则》第147条-第151条规定了四类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一)重大误解。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71条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例如,我去商场买金戒指,老板误把铜戒指当金戒指卖给我,我们双方的合同属于重大误解。(二)欺诈。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例如,我们生活中商家知假卖假的行为属于欺诈行为。(三)胁迫。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69条规定: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欺诈、胁迫行为,也是不损害国家利益时,构成可撤销民事行为,否则,为无效民事行为。(四)显示公平。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72条的解释是: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此外,可撤销的合同需要找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但也有时间限制,根据《民法总则》第15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三个月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最后,我们需要知道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撤销之前,合同有效,撤销之后,合同自始无效。接下来,我们结合相关典型例题一起破解这个考点吧!

【典型例题】下列合同中属于可撤销的是:

A、甲乙串通,以签订虚假买卖合同的方式骗取银行发放贷款

B、甲乙签订了借款合同后,甲一直未向乙提供借款

C、甲乙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到期后一直未偿还借款

D、甲在乙威胁下将房屋转让给乙

【答案】D。解析:《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故A选项为无效的合同,D选项属于可撤销合同。B、C选项合同有效。故本题正确答案为D。

【典型例题】甲出版社误将乙校的订货单当成丙校的订货单,将货物发给了丙校。甲的行为属于:

A、乘人之危

B、欺诈

C、重大误解

D、显失公平

【答案】C。解析:A项错误,乘人之危是指行为人利用对方当事人的急迫需要或危难处境,迫使其作出违背本意而接受与其非常不利的条件的意思表示。B项错误,欺诈是指以使人发生错误认识为目的的故意行为。C项正确,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发生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甲出版社对对方当事人发生错误认识,将乙校的订货单误认为是丙校的订货单,将货物发给了丙校,这一行为属于重大误解。D项错误,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故本题答案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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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之重大误解的介绍就聊到这里吧,感谢你花时间阅读本站内容,更多关于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认定及其法律后果、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之重大误解的信息别忘了在本站进行查找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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