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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导读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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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共基础知识:刑法之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 >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刑法之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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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知识:刑法之监外执行篇">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刑法之监外执行篇 ♂ 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刑法之监外执行篇一、监外执行的概述
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于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或者妇女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儿,不适宜在监狱或其他劳动改造场所执行刑罚,可暂由罪犯原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执行,并由罪犯原属的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协助监督的一种特殊刑罚执行方法。
二、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
(一)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包括原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在监狱内服刑的服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办理暂予监外执行:
1、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年老多病或身体残疾,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对于适用暂予监外执行可能有社会危害性的服刑人员,或者自伤自残的服刑人员,不得暂予监外执行。
三、监外执行的实施
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实行社区矫正,基层组织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单位协助进行监督,执行机关应当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严格管理监督。对于服刑中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原执行机关应当将罪犯服刑改造的情况通报负责监外执行的公安机关,以便有针对性地对罪犯进行管理监督。
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应当及时收监。如果罪犯是在执行过程中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监狱等执行机关收监。暂予监外执行过程中罪犯刑期届满的,应当由原关押监狱等执行机关办理释放手续。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原关押监狱或其他执行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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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知识:刑法之盗伐林木罪">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刑法之盗伐林木罪 ♂ 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刑法之盗伐林木罪 2016事业单位面试试题|行政能力测试复习资料|2016年申论热点【导语】
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为大家带来的是公共基础知识备考中的《刑法之盗伐林木罪》,助力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1.本罪客体是的林木资源保护制度。
2.客观方面表现为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1)行为对象必须是森林或者其他林木。这里的“森林”,是指大面积的原始森林和人造林,包括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和特种用途林等;“其他林木”,是指小面积的树林和零星树木,但不包括农村农民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树木。(2)必须有盗伐行为。所谓盗伐,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行为。根据司法解释,盗伐行为包括:擅自砍伐、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擅自砍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3)要求数量较大。对于1年内多次盗伐少量林木未经处罚的,累计其盗伐林木的数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对雇用他人盗伐林木构成犯罪的案件,如果被雇者不知是盗伐他人林木的,应由雇主承担刑事责任(雇主为间接正犯);如果被雇者明知是盗伐他人林木的,应按盗伐林木罪的共犯论处。
4.主观方面是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以毁坏为目的砍伐、集体或者他人的林木的,应认定为故意毁坏财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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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知识:刑法之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刑法之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 ♂ 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刑法之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 2016事业单位面试试题|行政能力测试复习资料|2016年申论热点【导语】
为大家带来的是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考试中的《刑法之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助力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本罪是指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行为。
本罪的对象是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这是指清代和清代以前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以及辛亥革命后与历史事件有关的名人墓葬、遗址和纪念地。古文化遗址,包括古窟、地下城、古建筑等;古墓葬,包括皇帝陵墓、革命烈士墓地。本罪的行为是盗掘,盗掘既不是单纯的盗窃,也不是单纯的损毁,而是指未经文物主管部门批准,私自挖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因此,盗掘可谓集盗窃与损毁于一体,其危害程度相当严重。本罪主观方面只能出于故意,即明知是古文化遗址、古墓葬而私自挖掘。
行为人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后,将其中的文物非法据为己有的,仍以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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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知识:刑法之盗窃罪篇">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刑法之盗窃罪篇 ♂ 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刑法之盗窃罪篇一、盗窃罪的概述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二、盗窃罪的客体要件
盗窃罪的客体要件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能。这里的所有权一般指合法的所有权,但有时也有例外情况。侵犯的对象,是、集体或个人的财物,一般是指动产而言,但不动产上之附着物,可与不动产分离的。
三、盗窃罪的对象特征
(一)能够被人们所控制和占有。能够被人们所控制和占有的财物必须是依据五官的功能可以认识的有形的东西。控制和占有是事实上的支配。
(二)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这种经济价值是客观的,可以用货币来衡量的。
(三)能够被移动。所有的动产和不动产上的附着物都可能成为盗窃罪侵犯的对象。
(四)他人的财物。盗窃犯不可能盗窃自己的财物,他所盗窃的对象是“他人的财物”。
四、盗窃罪的处罚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至三千元为起点。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三万元至十万元为起点。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为起点。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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