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民法之物权的分类(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民法之物权的取得)

  

今天事业单位考试题库网(luzai.cn)给各位分享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民法之物权的分类的知识,其中也会对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民法之物权的取得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本文导读目录:

1、公共基础知识:民法之物权的分类" >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民法之物权的分类

2、公共基础知识:民法之物权的取得" >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民法之物权的取得

公共基础知识:民法之物权的分类">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民法之物权的分类 ♂ 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民法之物权的分类 行政能力测试复习资料|2015公共基础知识题库|事业单位面试试题及答案

【导读】

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为各位考生提供2015年事业单位招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备考复习资料,希望可以帮助考生有效备考,顺利通过笔试,实现理想!

在学理上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通常对物权作以下的分类:

1.自物权与他物权

自物权是权利人对于自己的财产所享有的权利。因其与他人之物无关,故称做自物权。所有权是最典型的自物权。他物权是在他人所有的物上设定的物权。他物权是对他人财产享有的权利,其内容是在占有、使用、收益或者处分某一方面对他人之物的支配。

2.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

这是根据物权的客体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所作的分类。不动产所有权、地上权、永佃权、典权、不动产抵押权等是不动产物权,而动产所有权、动产质权、留置权则是动产物权。

这种分类的意义在于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的取得方法、成立要件等各有不同,一般来说,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为交付,而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为登记。

3.本权与占有

《日本民法典》认为占有是一种基于实际支配的物权。其他多认为占有是一种法律事实,即对物的实际控制。

占有以对物的实际控制、占领为依据,因牝不论占有人在法律上有没有支配物的权利,都可以成立。占有人基于占有制度,在事实上控制物,并在法律上享有排除他人妨害其占有的权利以及其他效力,乃是一种与物权的性质相近的权利,故应为物权的内容。

本权是与占有相对而言的。占有事实以外的所有权、地上权、地役权、典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都是本权;另外,依其内容应为占有的债权,如租赁使用权、借用权等,亦为本权。

更多精彩内容,请访问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

公共基础知识:民法之物权的取得">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民法之物权的取得 ♂ 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民法之物权的取得 行政能力测试复习资料|2015公共基础知识题库|事业单位面试试题及答案

【导读】

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为各位考生提供2015年事业单位招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备考复习资料,希望可以帮助考生有效备考,顺利通过笔试,实现理想!

能够引起物权取得的法律事实主要有以下几项:

1.民事行为。这是取得物权的最常见的法律事实。例如,因买卖、互易、赠与、遗赠等行为取得所有权,通过物的所有人与其他人的设定行为为他人设定典权、抵押权、地役权、质权等他物权。

另外,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主物转让的,从物随主物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民事行为以外的原因。主要有:

(1)因取得时效取得物权;

(2)因征收或者没收取得物权;

(3)因法律的规定取得物权(如留置权);

(4)因附合、混合、加工取得所有权;

(5)因继承取得物权;

(6)因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取得所有权;

(7)因合法建造取得物权;

(8)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取得物权;

(9)孳息的所有权取得。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更多精彩内容,请访问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

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民法之物权的分类的介绍就聊到这里吧,感谢你花时间阅读本站内容,更多关于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民法之物权的取得、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民法之物权的分类的信息别忘了在本站进行查找喔。

 

标签:

文章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内容版权声明:除非注明,否则皆为本站原创文章。

转载注明出处:http://www.luzai.cnhttp://www.luzai.cn/html/4753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