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法不能向不法让步—正当防卫(法律知识:法定夫妻财产制度)

  

今天事业单位考试题库网(luzai.cn)给各位分享法律知识:法不能向不法让步—正当防卫的知识,其中也会对法律知识:法定夫妻财产制度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本文导读目录:

1、法律知识:法不能向不法让步—正当防卫

2、法律知识:法定夫妻财产制度

3、法律知识:法定继承

4、法律知识: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

法律知识:法不能向不法让步—正当防卫 ♂ 法律知识:法不能向不法让步—正当防卫 【导读】

事业单位考试网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法不能向不法让步—正当防卫》,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近几年来,随着依法治国法制观念宣传的深入人心,人们关注热点法律案件的热情不断上涨。一些法律专业术语也渐渐进入群众的视野,唤醒了大家学法、懂法、用法和守法的意识。比如,2018年发生的“昆山龙哥反杀案”,还有更早的像“于欢案”等。其中正当防卫的要件、防卫过当的限度以及无限防卫权行使的情形等内容更是成了群众茶余饭后热衷谈论的话题。

群众对法律问题的探讨反映出了法一定是受制于特定的物质生活条件的。我国传统刑法很大程度受到前苏联刑法理论的影响,由其历史因素的必然性造成,无可厚非。但随着时间的推移,我国经济取得了快速发展,人民群众生活条件改善、迫切需要更完善的权利保障理论,需要上层建筑能够适应经济基础的这一发展变化。因此,《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应运而生,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于2020年9月3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该意见指出,对满足正当防卫构成要件的行为,应坚决依法认定。展现出严格矫正“谁能闹谁有理”、“谁死伤谁有理”错误观念的决心,表达出坚决捍卫“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精神。

在我们事业单位的考试中,公共基础知识中法律部分的考察一直是重头戏,而法律知识的考察更加注重对具体案例的把握,也就要求我们在学习的过程中要结合社会讨论度高的热点案例和最新颁布的一些司法解释和类似前文提到的两高一部发布的指导意见。

今天我们就带大家学习《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中涉及的法律考点—正当防卫。本文结合该指导意见主要介绍正当防卫的含义和构成要件的内容:

正当防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条的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根据概念我们可以分析要成立正当防卫必须满足5个构成要件。

(1)起因条件:存在不法侵害。既包括对生命、健康的侵害,也包括对人身自由、公私财产的侵害;既包括对本人的侵害,也包括对国家、公共利益、他人的侵害。比如可以对正在进行的因坐过站而拉扯方向盘、殴打驾驶员的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进行防卫。此次《指导意见》对“未成年人正在实施的针对其他未成年人的不法侵害,成年人应当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可以实行防卫”予以了明确规定,比如说某成年人目睹了一起正在发生的校园霸凌。

(2)时间条件。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即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尚未结束。不法侵害已经形成现实、紧迫危险的,认为不法侵害已经开始;不法侵害人确已失去侵害能力或者确已放弃侵害的,认为不法侵害已经结束。当然法不能强人所难,具体的时间认定要结合防卫人面临的情境具体判断。

(3)对象条件。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如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则可能构成紧急避险。

(4)意图条件。必须是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权利免受不法侵害。排除互相斗殴、防卫挑拨和偶然防卫。

(5)限度条件。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造成重大损害。根据我国《刑法》第20条第2款的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以上就是对正当防卫的含义和构成要件的学习,正当防卫具有震慑犯罪分子、保障合法权益和鼓励公民同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做斗争的立法意义。在司法实践中需要依法认定,不断实践和完善,这次两高一部的《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就很好地表现了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精神。

相关推荐

法律知识:关于正当防卫的适用新规

法律知识:法律问题剖析(一)

法律知识:法定夫妻财产制度 ♂ 法律知识:法定夫妻财产制度

【导读】

事业单位考试网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法定夫妻财产制度》,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通过研究近几年的考试试题我们会发现,考试的难度越来越大,而且只要涉及到一些知识点都会考察的很细,而且通过做题我们会发现各地市事业单位对夫妻财产考查的频率越来越高,而且很多同学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很难区分,所以今天就由教育给大家讲解一下关于夫妻财产我们该如何区分。

【知识点一】夫妻共同财产:(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因继承或赠与所得财产,但遗嘱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一方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用;(3)遗嘱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知识点二】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

【例一】甲(男)乙(女)办理结婚登记后,甲的父母出全资购买房屋一套并装修,将房屋产权登记在甲的名下,供甲居住。后甲乙感情破裂离婚,关于房屋的所有权,说法正确的是( )

A.是甲乙的夫妻共同财产

B.是甲的父母的财产

C.是甲的财产

D.是乙的财产

【答案】C。解析:婚后由一方父母出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故本题答案为C。

【例二】甲婚前全款购买了一套商品用房并办理了房产证,婚后甲主动表示该商品房一半产权赠与妻子乙,并重新办理了署有二人名字的房产证后,甲乙感情破裂,欲离婚,该商品应作为( )的来分割。

A.甲婚前的个人财产

B.乙婚后的个人财产

C.甲乙夫妻共同财产

D.产权不明的财产

【答案】C。解析:甲婚前全款购买了一套商品用房并办理了房产证,婚后甲主动表示该商品房一半产权赠与妻子乙,甲主动表示赠与,民法的自愿原则规定遵循当事人自己的意愿,所以赠与具有法定效力,所以夫妻共有。故本题答案为C。

相关推荐:

夫妻财产制度你懂了吗?

夫妻财产制度相关知识点归纳

法律知识:法定继承 ♂ 法律知识:法定继承

【导读】

事业单位考试网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考试《法定继承》,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法定继承是事业单位考试中的一个常规考点,这部分的知识点主要倾向于偏记忆的考查方式,但是大家要在理解的基础上再来记忆,这样才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有时这部分的知识点也可能与婚姻法部分综合起来考查,所以要从整体的角度来掌握知识点,从而将知识消化、吸收。下面我们来看一下具体内容。

一、继承权的概念

继承权,是指自然人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有效遗嘱的指定,享有的承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民事权利。其中,依法继承他人财产的人为继承人;其财产将被他人继承的人为被继承人。

二、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是指继承人根据法律确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以及遗产分配的原则,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方式。

从这个概念出发,我们先思考一个问题:法定继承优先,还是遗嘱继承优先?当然是遗嘱继承优先!没有遗嘱,我们才能适用法定继承!在民法的领域,贯穿始终的一条基本原则就是:自愿原则!这是民法的核心原则,在从事民事活动的过程中要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当事人所从事的民事活动完全是基于内心真实的想法。这部分请大家要充分理解。

(一)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在这里我们要注意这样一个问题:就是子女包括哪些。根据相关法条的规定,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及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此外,《继承法》第12条还对“善良的人”做了一个“善良的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是指对被继承人生前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照顾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

意思就是,本来是女婿、儿媳,就是我们传统意义上的“半子半女”,但是在丧偶的情况下依然对另一半的父母尽孝,这是善良的人啊!我们法律当然要予以保护,这部分大家要注重理解。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法定继承人继承顺序的效力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地位平等。

也就是说,继承开始后,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在,就没有第二顺序继承人的事了。只有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情形下,才能轮到第二顺序继承人。如果都是同一顺序呢?是不是先给配偶,再给父母,最后给子女呢?当然不是!根据相关的法条规定,在分配遗产的时候我们要照顾“弱小”,但是原则上就是按照“人头平分”。同一顺序的继承人没有先后顺序,按照人头平分。

相关推荐:

法定继承你真的了解了么?

《继承法》中法定继承要点梳理

法律知识: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 ♂ 法律知识: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

【导读】

事业单位考试网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考试《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一、法定继承

1.概念

法定继承,是指继承人根据法律确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以及遗产分配的原则,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方式。

2.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1)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即私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同理:父母也包括亲生父母、养父母、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继承法》第12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本条的条件:首先是丧偶,其次是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与是否再婚无关。

(2)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注意:没有孙子女、外孙子女)

3.法定继承人继承顺序的效力

(1)第一顺位排斥第二顺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2)同一顺位地位平等: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二、遗嘱继承

1.概念

遗嘱继承,是指在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按照被继承人合法有效的遗嘱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法律制度。

2.遗嘱形式

遗嘱的形式,是指遗嘱人处分财产的意思表示方式。根据《继承法》第17条的规定,遗嘱的法定形式有以下五种:

公证遗嘱:经过国家公证机关依法认可其真实性与合法性的书面遗嘱。(注意:公证遗嘱效力最高)。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制作的遗嘱,需要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由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他人代为书写而制作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没有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录音遗嘱:以录音方式录制下来的遗嘱人的口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没有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口头遗嘱:由遗嘱人口头表述的,而不以任何方式记载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没有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注意:1、公证遗嘱效力最高,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

2、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3、代书、录音、口头遗嘱都需要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4、遗嘱的效力高于法定继承,即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

相关推荐:

法定继承你真的了解了么?

《继承法》中法定继承要点梳理

法律知识:法不能向不法让步—正当防卫的介绍就聊到这里吧,感谢你花时间阅读本站内容,更多关于法律知识:法定夫妻财产制度、法律知识:法不能向不法让步—正当防卫的信息别忘了在本站进行查找喔。

 

标签:

文章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内容版权声明:除非注明,否则皆为本站原创文章。

转载注明出处:http://www.luzai.cnhttp://www.luzai.cn/html/4743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