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为之设定(行政行为的分类)

  

今天事业单位考试题库网(luzai.cn)给各位分享行政行为之设定的知识,其中也会对行政行为的分类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本文导读目录:

1、行政行为之设定

2、行政行为的分类

3、行政行为的分类有关考点提炼

行政行为之设定 ♂ 行政行为之设定 2017公共基础知识题库|行政能力测试复习资料| 申论答题技巧 法律知识 政治知识 |科技知识 经济知识 |公基复习

【导读】

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事业单位法律考试题库《行政行为之设定》,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在备考事业单位笔试过程中,知识点之间的横向对比成为考生难以把握的难点知识,对于类似的知识点缺乏有效的整理,从而对于相关法律制度的把握不够,不能灵活运用。笔者本文将就其中的一个高频考点进行梳理,希望考生能够重点掌握。

在行政法中,行政行为的设定权限是一个高频考点,法律规定如下:

一、行政许可的设定

《行政许可法》第二章规定了行政许可的设定权限。

第十四条: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实施后,除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外,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

第十五条: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其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

二、行政处罚的设定

《行政处罚法》第二章规定了行政处罚的设定权限。

第九条: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第十条: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第十一条: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第十二条: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前款规定的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可以授权具有行政处罚权的直属机构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规定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前款规定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第十四条:除本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以及第十三条的规定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三、行政强制的设定

《行政强制法》第二章规定了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的设定权限。

第十条: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

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本法第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行政强制措施。

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一条:法律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作了规定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作出扩大规定。

法律中未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但是,法律规定特定事项由行政法规规定具体管理措施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对于这些规定,考试中以直问直达的形式考察,题目难度并不大,但很多考生记忆不导致做错题,因此笔者将这些规定总结为以下表格,以期考生能够对比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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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的分类 ♂ 行政行为的分类

【导读】

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公共基础知识《行政行为的分类》,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在事业单位考试中行政行为主要是考分类,尤其是对于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不仅在行政行为会考到,对于复议诉讼也有着重要意义,因为抽象行政行为不能复议诉讼,所以学好行政行为的分类很重要。

那什么是行政行为呢?行政行为是指具有行政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也就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对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组织、管理和提供公共服务并实现行政目的的行为。在行政行为分类中以行政行为的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行政行为分为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

所谓的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对特定的人或事件做出影响相对方权益的具体决定与措施的行为。它最大的特点就是针对具体的,特定的人或事物,一般一个具体行政行为就适用一次,生活中具体行政行为是比较多见的,最典型的就是行政法三部曲,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特定的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制定和发布普遍行为准则的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的区别是他针对的是不特定的多数人,而且一个抽象行政行为可以反复多次使用,可以起到约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用的行为。最常见的就是行政立法行为,往往具体行政行为是依据抽象性征信给而作出的,抽象行政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基础前提。

【例题再现】下列行为中属于抽象行政行为的是:

A.某环保局对污染企业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

B.某市政府发布的限制外地人购房的房屋限购令

C.某高校向学生颁发毕业证书

D.某县政府任命张某为建设局局长

【答案】B。解析:这个题就是在单纯的考行政行为的分类,问属于抽象行政行为是哪个,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管理中,针对不特定的人和事制定普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的活动。B选项中的限购令针对对象不特定但凡可能买房的对象都是。A针对的是污染企业,特定对象,C针对的是具体学生,D针对的就是张某本人,故本题答案为B。

辅导教师点评:对于行政行为的分类,最重要的就是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大家多做题,多感受,抓住区别就能更好地做对题。

行政行为的分类有关考点提炼 ♂ 行政行为的分类有关考点提炼

【导读】

事业单位考试网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考试《行政行为的分类有关考点提炼》,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将行政行为分为不同的类型,备考时应当掌握划分标准相对应的行为类型。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的区别是该部分考察的重点,在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中也常有涉及,通常以案例形式进行考察,需要着重理解。

一、行政行为的分类核心概念

(一)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

区分标准:行为对象是否特定。

【案例1】抽象行政行为: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通告,即日起,所有经营性场所未经批准不得营业。该通告对所有经营性场所均有约束力,是针对不特定对象作出的。

【案例2】具体行政行为:某便利店顶风作案,未获批准擅自经营,市场监督管理局暂扣其营业执照。该处罚行为只对该便利店有约束力,是针对特定对象作出的。

除了行为对象是否特定外,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还有以下区别。其中最重要的一点是,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提起复议或诉讼,而抽象行政行为一般不可直接提起复议或诉讼。故,诸如“以下行政案件中复议机关(或法院)可以受理的是?”的问法,实际上是判断选项中哪一些为具体行政行为。

【案例3】为改善居民居住环境,某县政府作出对A片区房屋实施征收的决定。A片区是特定范围,故该征收行为是针对特定房屋所有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该行为只能适用一次,一经作出,原所有权人对房屋的所有权会受到直接影响。对其不服可申请复议或诉讼。

(二)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

区分标准:适用对象与行政主体间是否具有隶属性。

【案例1】内部行政行为:张三是某公安局科员,上班期间玩斗地主,被领导当场抓住,单位对他作出警告的行政处分。张三受处分是因为其与单位间存在隶属关系。需注意,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外部性,故内部行政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因此,若张三对该处分不服,不可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可按照《公务员》法规定申诉、复核。

【案例2】外部行政行为:某公安局将垃圾堆放在路边,经城管局执法人员劝告后拒不改正,城管局以其影响市容为由,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公安局与城管局并无隶属关系,在该处罚行为中,公安局为行政相对人,是外部行政行为。

(三)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为

区别标准:行政主体在行为时是否有选择余地。若有,为自由裁量性为;没有,为羁束行政行为。

【案例1】羁束行政行为:按照《道交法》的规定,对醉驾的行为人应当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该规定的内容十分确定,交管部门执法时没有选择余地。

【案例2】自由裁量行为:按照《道交法》的规定,对酒驾的行为人应当暂扣6个月驾照,并罚款一千至两千元。故交管部门可在一千至两千元的范围内决定罚款的数额,有选择余地。

(四)要式行政行为与非要式行政行为

区分标准:是否需要具备法定形式才生效。需要法定形式才生效的是要式行政行为,不需要法定形式可以生效的叫非要式行政行为。

【案例1】要式行政行为:驾照的统一形式为机动车驾驶证,若张三申请驾照时,交管部门用A4纸开给其一张书面证明并盖章:许可张某某驾驶机动车。该行为不符合《道交法》规定的法定形式,无法律效力。若张某将这张纸贴在汽车挡风玻璃上行车上路,仍属于无证驾驶。

【案例2】非要式行政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民警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没有形式要求。

(五)行政法律行为与行政事实行为

区分标准:行为人的主观意思与客观效果是否一致。若一致,为行政法律行为;若不一致,为行政事实行为。

行政法律行为作出后一定会引起行政法律关系的变动,且该变动是由行政主体的主观意思引起的。具体行政行为具有法律性,是行政法律行为。事实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因此对事实行为不可申请复议或诉讼。

行政事实行为:

1.行政指导:为公众提供建议和指导,比如县政府推荐农民种植水稻 ;

2.行政公务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作出的事实行为,比如行政侵权,如警察暴力执法殴打行政相对人;

3.准备性、过程性行为,如违法行为告知书;

4.行政调解:行政调解,是指由我国行政机关主持,通过说服教育的方式,民事纠纷或轻微刑事案件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一种调解制度。比如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损坏他人财产的案件可调解处理。

(六)单方行政行为与双方行政行为

区分标准:行为的成立是否需要协商。若不需要,为单方行政行为;若需要,为双方行政行为。

执法具有单方性,因此,绝大多数行政行为都是单方的。【案例】张三聚众赌博,被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三天。公安局在决定拘留的时候不需要征询张三的同意,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

行政合同为双方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为达到维护与增进公共利益,实现行政管理目标的目的,与相对人之间经过协商一致达成的协议。行政合同具有两面性,一方面,它是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的,体现双方意志;另一方面,双方地位不平等行政主体在地位上具有主导性,比如说行政主体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如公用征收补偿合同,是指行政主体为了社会公共利益,征用相对人的财产并给予补偿的行政合同。公用征收补偿合同中,关于征收部分属于单方行政行为,即征收是行政主体的单方决定;但是行政补偿部分是行政合同的范畴,即如何补偿以及补偿数额的确定等,必须经过与相对人协商后达成一致。

【区分】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

1.行政合同的当事人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享有行政权力,并以行政主体身份签订合同;民事主体当事人无特定要求。注意:行政主体也可以签订民事合同。例如,某教育局与工厂签订订购办公用品的合同,是民事合同。

2.行政合同的目的是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民事合同的目的一般是为了自身的经济利益。

3.行政合同双方地位不平等,行政主体对于行政合同的履行享有行政优益权,具体体现为对合同履行的监督权、指挥权、单方变更权和解除权;民事主体双方地位平等。

4.行政合同纠纷可以通过复议或诉讼来解决;民事合同纠纷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

二、重难点汇总

重点:

1.将各分类标准与行为类型一一对应;

2.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外部性、法律性,内部行政行为与行政事实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

3.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申请复议或诉讼。

难点:

1.在案例中灵活区分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

2.区分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

行政行为之设定的介绍就聊到这里吧,感谢你花时间阅读本站内容,更多关于行政行为的分类、行政行为之设定的信息别忘了在本站进行查找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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