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的设立(盗窃罪与诈骗罪区分)

  

今天事业单位考试题库网(luzai.cn)给各位分享监护的设立的知识,其中也会对盗窃罪与诈骗罪区分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本文导读目录:

1、监护的设立

2、盗窃罪与诈骗罪区分

3、盗窃罪和侵占罪你会区分么

监护的设立 ♂ 监护的设立

【导读】

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监护的设立》,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一、平和状态的监护人选任:

(一)法定监护

1、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当然监护人:父母。

需注意:父母离婚,不影响法定监护关系,离婚后父母仍然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只是监护责任的轻重有所不同。

父母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第一顺序:祖父母、外祖父母;

第二顺序:兄、姐;

第三顺序: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2、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第一顺序:配偶;

第二顺序:父母、子女;

第三顺序:其他近亲属;

第四顺序: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不论是未成年人还是成年人,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提醒注意:第四顺序: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兜底:不论是未成年人还是成年人,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二、冲突状态的监护人选任:

(一)指定监护

指定监护是指有法定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时(争抢或推诿), 由监护权利机关指定的监护。

1、指定监护的机关

第一: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第二: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2、指定监护的原则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3、临时监护

依照本前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4、指定监护的效力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二)遗嘱监护

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知识点拨】

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血缘关系最近,情感最深厚,父母最关系子女的健康成长与权益保护,应当允许父母选择自己最信任的、对于保护子女最有利的人担任监护人。

遗嘱监护制度有助于满足实践中一些父母在生前为其需要监护的子女作出监护安排的要求,体现了对父母意愿的尊重,也有利于更好地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因此,《民法总则》通过立法对该制度予以认可。

(三)协议监护

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陷阱提示】

1、协议监护的主体为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即法定监护范围内的个人或者组织。

2、未成年人的父母具有监护能力的,不得与他人签订协议,确定由其他人担任监护人,推卸自身责任。

(四)成年意定监护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知识点拨】

我国当前人口老龄化趋势明显,单一的法定监护制度已经难以满足形势发展的需要。基于我国的实际情况,并借鉴境外立法例,《民法总则》规定了成年意定监护制度,有利于成年人基于自己的意愿选任监护人。

(五)参考案例

1、甲乙的儿子是A,甲乙不可以放弃自己的监护权,不可以协议转让自己的监护权,离婚不影响法定监护,只是责任的轻重不同。

2、甲乙的儿子是A,甲乙均因病去世,A的祖父母和外祖父母都想监护或者都不想监护引出冲突状态下的指定监护和协议监护

3、法院指定A的祖父母为A的监护人,A的外祖父母不同意,可以直接去向法院申请指定自己为监护人,不用等待,民政局、村委会、或者居委会的指定

4、经法院指定A的祖父母为监护人,结果祖父母因为嫌弃照顾太累太麻烦,将A送到了外祖父母家中,双方达成一致,由A的外祖父母来担任监护人,A在外祖父母家玩耍时打伤B,祖父母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责任?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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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与诈骗罪区分 ♂ 盗窃罪与诈骗罪区分

【导读】

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盗窃罪与诈骗罪区分》,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在事业单位考试中刑法作为法律中的重点考察的部门法,其中的侵犯财产罪是一个难点所在,尤其是盗窃罪和诈骗罪要进行重点区分。

一、概念及构成要件存在明显差别:

根据我国《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盗窃罪的行为是窃取他人占有的财物,窃取是指违反被害人的意志,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或者第三者(单位)占有。根据我国《刑法》第266条的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既遂的构成要件内容为: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受骗者产生错误认识;对方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或者第三者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

二、是所采取的犯罪手段有所区别:

盗窃罪和诈骗罪虽然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占有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但所采取的犯罪手段不同。盗窃罪表现为秘密窃取,犯罪分子采取公私财物所有人、保管人未发觉的手段、方法,将财物据为己有,如顺手牵羊、深夜撬门扭锁、公共场所扒窃的手段等。诈骗罪表现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常见的诈骗方法有编造谎言、假冒身份、伪造文书或者证件、涂改单据等,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后主动处分自己的财产。

三、是被害人是否基于认识错误而处分财产:

盗窃罪是违反被害人的意志,诈骗罪是使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如果不存在被害人处分财产的事实,则不构成诈骗罪。受骗者在处分财产时必须有处分意识,即意识到自己将某种财产转移给行为人或者第三者占有,但不要求对财产的数量、价格等具有完全的认识。

【例题再现】:甲有一枚钻石戒指,某天被其五岁的儿子乙带到公园进行玩耍时被丙看到,丙以一颗棒棒糖换取了该钻戒。问:丙的行为构成( )罪

A.盗窃罪

B.抢劫罪

C.诈骗罪

D.侵占罪

【答案】A。解析:本题的核心点在于丙用棒棒糖骗取了乙手中的钻戒的行为属于什么犯罪?首先,抢劫罪要求“压制反抗,强行取财”,与本题的行为不符,故B选项错误;诈骗罪要求行为人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从而使得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物。本题中五岁的乙没有事物辨认能力,而且该财产属于甲所有,所以不能说乙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故不构成诈骗罪,故C选项错误;侵占罪要求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占为己有,故D选项错误;本题应当认定丙非法转移了甲的钻戒,属于盗窃罪,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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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和侵占罪你会区分么 ♂ 盗窃罪和侵占罪你会区分么

【导读】

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事业单位法律知识《盗窃罪和侵占罪你会区分么》,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近期人民日报报道了一则新闻,可谓是2018年“最蠢盗贼”。大连至广州的T369次列车上发生了一宗离奇的盗窃事件,嫌疑人实施盗窃非但没有得手反倒白搭进去3000元钱。报警人杨先生称坐在其对面的女子盗窃他的手机,并企图转走其微信钱包内的资金。经调查得知,坐在杨先生对面的女子周某在凌晨趁杨先生沉睡之际,从桌子上杨先生的背包里偷出了手机,得手后发现对方手机的微信钱包内有3000多元,企图“一箭双雕”。做贼心虚,慌乱之际竟然将自己微信内的3000元赚到了杨先生的账户。周某发现自己操作失误后,想把钱重新转回,但发现需要杨先生微信转账的密码,情急之下将杨先生踢醒,并要求对方返还误转的3000元。杨先生觉得可疑,遂报警。最终广州铁路公安处广州站派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给予了周某行政处罚。

很多小伙伴想的是两个问题,第一,如果盗窃了那怎么算?盗窃罪!第二,3000元非常“无辜”,这3000元怎么算?上交国?杨先生需要返还给周某。

这些生活中的小案例真真正正会变成考试当中的“恶魔”。今天我们就借着“2018年度最差盗贼”的契机来看看考试中是怎么出题的呢?

一、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解题思路

1、主体: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已满十六周岁且精神正常或间歇性精神病患者精神正常)

2、主观方面:故意犯罪,且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

3、行为对象:他人占有的财物,既包括合法占有也包括非法占有。

4、客观方面:平和手段,转移占有。

三、易混易错点

易与侵占罪相混淆(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

解题思路:一看物品是否有主——无主物——侵占罪

二看有主物是否有保管义务——约定有保管义务——侵占罪

——无保管义务——盗窃罪

四、试题感知

银行保安甲值班室发现客户遗忘在ATM内的信用卡,遂提取了卡中的一万元现金。甲的行为构成( )。

A.盗窃罪

B.侵占罪

C.职务侵占罪

D.信用卡诈骗罪

【答案】A。解析: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利用信用卡,一般是指使用伪造的、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恶意透支的方法进行诈骗活动。信用卡属于“有主物”,职务侵占罪(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的单位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务非法占为己有。)侵占罪都要求行为人的前期占有是合法行为,保安拾到他人遗忘的信用卡属于不当得利,没有法律依据,应当归还。故本题选A。

监护的设立的介绍就聊到这里吧,感谢你花时间阅读本站内容,更多关于盗窃罪与诈骗罪区分、监护的设立的信息别忘了在本站进行查找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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