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考试要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易忽略考点集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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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导读目录: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考试要点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易忽略考点集锦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考点梳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考试要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考试要点 2018公共基础知识题库|行政能力测试复习资料| 申论答题技巧 法律知识 政治知识 |科技知识 经济知识 |公基复习|行测题库考试题库

【导读】

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考试要点》,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制定监察法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监察法共9章69条,规定了总则、监察机关及其职责、监察范围和管辖、监察权限、监察程序、反腐败国际合作、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法律责任等,保障监察机关行使职权于法有据。现将《监察法》里涉及到的考点进行梳理。

一、性质

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

二、组成和任期

国家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主任、委员由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

三、监察机关和其他机关的关系

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四、监察对象

(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五、调查权限

留置: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

(一)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

(二)可能逃跑、自杀的;

(三)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四)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

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留置措施。

留置场所的设置、管理和监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练习:最高国家监察机关是()。

A 最高人民法院

B 最高人民检察院

C 国务院

D 国家监察委员会

答案:D。【解析】: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法律监督机关,国务院是最高行政机关,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故本题答案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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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易忽略考点集锦 ♂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易忽略考点集锦

【导读】

事业单位考试网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考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易忽略考点集锦》,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一)对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不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给予处分,适用本规定。

考查方式:判断题。注意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给予处分,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可考性:★

(二)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考查方式:多选题判断题。原则一般为多选题考查,注意对涉嫌犯罪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只适于警告、记过、降低岗位或撤职、开除。

可考性:★★

(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参加本专业(技术、技能)领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工勤技能人员技术等级考试(评审)。应当取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职业资格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考查方式:判断题。注意是记过以上处分,才取消资格。

可考性:★★★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1.在两人以上的共同违法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2.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3.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4.包庇同案人员的;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分:1.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的;2.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3.检举他人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情况属实的。

考查方式:判断题、多选题。

可考性:★★★

(五)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应当给予警告处分,又有减轻处分的情形的,免予处分。

考查方式:判断题。

可考性:★★

(六)事业单位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依法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考查方式:判断题。

可考性:★

(七)被调查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违法违纪案件立案调查期间,不得解除聘用合同、出国(境)或者办理退休手续。

考查方式:判断题。注意只要立案调查期间,事业单位不得与工作人员解除合同、出国、办理退休手续,同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也不得要求事业单位解除合同。

可考性:★★★

(八)参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案件调查、处理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回避申请;被调查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要求其回避:1.与被调查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者近姻亲关系的;2.与被调查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3.与被调查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考查方式:判断题、多选题。注意有上下级关系无需回避。

可考性:★★

(九)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个人记功以上奖励的,经批准后可以提前解除处分。

考查方式:判断题。注意是提前解除处分,而非降低处分等级。

可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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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公共基础知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考点梳理,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四川省的事业单位考试,事业单位知识一直是一个重要考点,下面就《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这一文件给大家梳理下其中重要的考点。

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工作,主要遵循以下原则: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事业为上、突出业绩贡献;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严格标准程序;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坚持定期奖励与及时奖励相结合、以定期奖励为主。

二、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可以嘉奖、记功、记大功、授予称号。

(一)对表现突出、作出较大贡献,在本单位发挥模范带头作用的,给予嘉奖;

(二)对取得突破性成就、作出重大贡献,在本地区本行业本领域产生较大影响的,记功;

(三)对取得重大突破性成就、作出杰出贡献,在本地区本行业本领域产生重大影响的,记大功;

(四)对功绩卓著的,授予称号。

三、根据工作需要和队伍建设实际开展定期奖励,一般以年度或者聘(任)期为周期,以年度考核、聘(任)期考核结果为主要依据。定期奖励的比例(名额)应当向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事业单位倾斜,向一线工作人员倾斜。

四、对在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完成重大专项工作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应当及时给予奖励。

五、对获得嘉奖、记功、记大功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由奖励决定单位颁发奖励证书;获得记功、记大功的,同时对个人颁发奖章,对集体颁发奖牌。

六、对获得嘉奖、记功、记大功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给予一次性奖金。获奖人员所在地区或者单位经批准可以追加其他物质奖励。经批准的奖励所需经费,通过相关单位现有经费渠道解决,不计入工作人员所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额。

七、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集体进行奖励的,可以同时对该集体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进行奖励。对符合奖励条件的已故人员,可以追授奖励。

八、对获得奖励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可以结合实际以内部通报表扬、评优评先等形式进行褒奖,并在工作上、生活上给予关心关怀,激励其珍惜和保持荣誉,发挥先进典型示范引领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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