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刑法之无期徒刑篇(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刑法之无罪过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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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导读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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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无期徒刑的定义

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并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它是介于有期徒刑和死刑之间的一种严厉的刑罚。无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宣判之日起计算,判决宣判前先行羁押的日期不能折抵刑期,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执行有期徒刑,先行羁押的日期也不予折抵刑期。

中国刑法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劳动改造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实行劳动改造,在服刑期间,如果确有真诚悔改或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有期徒刑,甚至在具备一定条件下可以假释。

二、无期徒刑的特点

(一)剥夺犯罪分子的自由。即将犯罪分子关押在一定的场所,使其没有人身自由。

(二)剥夺自由是没有期限的,即剥夺犯罪分子的终身自由。

(三)强迫参加劳动,接受教育改造。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除无劳动能力的外,都必须参加无偿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四)羁押时间不能折抵刑期。由于无期徒刑无刑期可言,因此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时间不存在折抵刑期的问题。

(五)必须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根据刑法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必须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三、无期徒刑的适用者

无期徒刑主要适用于那些不必判处死刑,而又需要与社会隔离、罪行严重的危害安全的犯罪分子和其他重大刑事犯罪分子以及严重的经济犯罪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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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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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要求,任何犯罪的主观方面,都是有着具体内容的意识因素与这四种意志形式之一结合组成的,缺乏意识因素或缺乏意志因素,罪过都不能成立。我国《刑法》第16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在这里,不能预见的原因是缺乏意识因素的情况,不能抗拒的原因是缺乏意志因素的情况,两种情况都不能形成罪过,也就没有犯罪可言,属于意外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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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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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法的时间效力的概念

刑法的时间效力,是指刑法在什么时间生效、失效以及对刑法生效以前的行为是否具有溯及力的问题。

(二)刑法的生效时间

刑法的生效时间,有的自批准或者公布之日起生效。

(三)刑法的失效时间

刑法的失效时间,有的是国家立法机关明示废止,有的是自然失效,即新法生效之日,旧法自然失效,旧法为新法所代替。

(四)刑法的溯及力

刑法的溯及力,又称刑法的溯及效力,是指刑法生效以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立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即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则没有溯及力。

关于刑法的溯及力,各国刑事立法或刑法理论有不同的规定或主张,归纳为以下四种:(1)从旧原则。(2)从新原则。(3)从旧兼从轻原则。(4)从新兼从轻原则。该原则主张新刑法原则上具有溯及力,但旧刑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旧刑法,这时就没有溯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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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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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我国《刑法》第12条关于刑法溯及力的规定。

我国《刑法》第1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未经法院审判或判决未确定,应按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1.行为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而现行刑法认为是犯罪的,适用行为时的法律,即不追究刑事责任,现行刑法没有溯及力。

2.行为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而现行刑法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现行刑法,即不追究刑事责任,现行刑法具有溯及力。

3.行为时的法律与现行刑法都认为是犯罪,并且按照现行刑法总则第4章第8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行为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即现行刑法没有溯及力,但是,如果现行刑法的处刑比行为时的法律处刑轻,则应当适用现行刑法,即刑法具有溯及力。

4.现行刑法施行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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