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消费者,你懂得保护自己的权利吗?(作家陈岚名誉侵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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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导读目录:

1、作为消费者,你懂得保护自己的权利吗?

2、作家陈岚名誉侵权案

作为消费者,你懂得保护自己的权利吗? ♂ 作为消费者,你懂得保护自己的权利吗?

【导读】

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事业单位法律知识《作为消费者,你懂得保护自己的权利吗?》,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在每年的事业单位考试中,消费者权益保障法也是考生需要掌握的知识点。但是,在考试中学生们需要把握考点,在哪些情况下消费者可以主动行使权利,保护自己的消费呢?下面我们做两道题了解一下考法。

【试题】刘某在某化妆品店消费时,对该店推荐的A产品因价格便宜表示疑惑,店家解释为开业大酬宾,刘某买回使用后,面部出现红肿、瘙痒,苦不堪言,质检部门认定系假冒劣质产品。刘某向该化妆品店索赔,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化妆品店不知道该产品为假名牌,不应承担责任

B.化妆品店不是假名牌的生产者,不应承担责任

C.刘某对该产品有怀疑仍接受了服务,应承担部分责任

D.化妆品店违反了保证商品和服务安全的义务,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答案】D。解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规定,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

在本题中,刘某使用化妆品店的假冒劣质产品导致面部出现红肿、瘙痒,造成人身损害,虽然刘某对价格便宜产生过疑惑,但是店家解释是因为开业大酬宾,所以在本题中刘某不存在过错,无需承担责任,故排除ABC选项。但是化妆品店明知道是假货依然销售,没有尽到保证商品和服务安全的义务,应承担全部责任。故本题正确答案为D。

【试题】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露露的下列行为应受保护的是( )

A.露露网购了某高级面霜,使用后认为效果不理想,遂于收到货后7日内申请退货

B.露露看见某小店有名牌皮包出售,店主告知她"本店皮包都是高仿货”之后,露露仍然买了一款皮包,但3日后即心生悔意,遂以店主售假为由要求“假一赔三”

C.露露购买了一瓶价值60元的洗发水,经鉴定系假货,遂向店家提出500元的索赔

D.露露乘坐朋友车子外出游玩,途中发生车祸致露露受伤,露露以安全权被侵犯为由要求朋友赔偿其全部损失。

【答案】C。解析:7天无理由退换货,要求具备商品收到时完整的外包装、配件、吊牌等,购买物品被洗过、人为破坏或标牌拆卸的不予退换;露露网购的高级面霜不存在质量问题,已经打开使用过,影响面霜的二次销售,因此不可以退换。A选项不符合题意。在露露买包时,店主已经明确告知露露此包是高仿,露露仍然购买,属于自愿的民事法律行为,不能因为心生悔意而要求店家“假一赔三”。B选项不符合题意。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露露购买的洗发水属于假货,依照上述规定可以申请500元的索赔。C选项符合题意。《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处理的是消费者与生产者之间的关系,而不处理普通自然人之间的关系,D项不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制,不符合题意。故本题正确答案为C。

点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考法相对比较固定,知识点也不是很难,只要清楚记忆相关重要知识点,解题会非常轻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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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家陈岚名誉侵权案 ♂ 作家陈岚名誉侵权案

【导读】

事业单位考试网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考试《作家陈岚名誉侵权案》,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身患眼癌的女童王某的祖父王太友、母亲杨美芹诉网络“大V”陈岚的名誉权纠纷备受社会关注。此案于12月2日下午,由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进行一审判决,认定被告发布的部分言论构成名誉侵权,判令被告在其实名认证的“作家陈岚”微博中向原告杨美芹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杨美芹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律师费5000元,驳回原告王太友的全部诉讼请求和杨美芹的其他诉讼请求。

此案件原因在于据悉,2017年11月,家住河南省的女童王某不幸患上双侧眼球内母细胞瘤,为了给女儿筹措相关医疗费用,母亲杨美芹通过微信、水滴筹等途径寻求社会救助,并陆续获得爱心捐款。部分网友对善款使用产生质疑,由此引发网络关注。其中,网络“大V”陈岚通过实名认证的微博,陆续发布涉及女童王某家属的言论,包括“骗捐”“虐待”“没有得到任何治疗”“实名报警”等内容。

2018年5月初女童王某去世后。其祖父王太友表示剩余钱款1000余元以捐款形式交付当地慈善会。2018年5月底,有媒体发布报道,澄清女童王某家庭为女儿治病费用的来源。经警方调查,确认家属通过水滴筹获取善款3万余元,通过网友微信红包、火山小视频直接打赏获取善款2000余元。杨美芹、王太友对陈岚提起名誉权诉讼,认为陈岚作为资深公益人士,在未核实事实的情况下,通过微博发表不实言论、泄露原告实际住址,并误导网友进行负面评价,致使两人的名誉受到严重贬损。陈岚在庭审中辩称,其并没有贬损杨美芹名誉的主观恶意,在微博上发表的言论均有相应信息来源。杨美芹的相关个人信息也是其自行公布的,不属于隐私,不构成侵权。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部分言论构成名誉侵权。

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其中,名誉权是指公民或法人享有的就其自身特性所表现出来的社会价值而获得社会公正评价的权利,应当依法受到法律的保护。 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它为人们自尊、自爱的安全利益提供法律保障。有权维护自己的名誉免遭不正当的贬低,有权在名誉权受侵害时依法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网络并不是法外之地,被告陈岚为微博加V认证的注册用户,“作家陈岚”微博系拥有数十万粉丝、具有一定网络影响力的自媒体。基于其在网络空间的特殊身份和较大影响,应当承担与其身份性质、影响范围相适应的较高注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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