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是否了解著作权?(你有权保持沉默)

  

今天事业单位考试题库网(luzai.cn)给各位分享你是否了解著作权?的知识,其中也会对你有权保持沉默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本文导读目录:

1、你是否了解著作权?

2、你有权保持沉默

3、你的婚姻效力如何?

4、你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否有效呢?

你是否了解著作权? ♂ 你是否了解著作权?

【导读】

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事业单位法律知识《你是否了解著作权?》,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在各地市事业单位的考试中,知识产权内容的考查一直处于边缘内容,虽说考查比重不大,但是也是省直考试中常见的考点。对于知识产权内容的考查,尤其对著作权的考查,多以选择题的形式出现。就难易程度来讲,一般偏重于记忆性,相对来说比较简单。当然,简单是建立在掌握和理解的基础之上的,没有学习即便再简单,也还是可能做不对题目。那么,对于著作权相关内容你是否已经掌握了呢?让我们通过以下几道试题来检验一下你对此知识点的掌握情况吧。

【试题再现】(单选)电视剧《夏至未至》的导演是甲,主要演员有乙和丙,剧本作者是丁,制片人是戊,则该电视剧的著作权人应该是:

A.甲 B.乙和丙 C.丁 D.戊

【答案】D。解析:这道题目的考查难度并不大,主要是考查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作品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归属问题,对于这个著作权归属,我国《著作权法》15条明确规定该著作权归作者享有,也就是制片人。同时,对于编剧、摄影、导演、作曲者等享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权。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D。

【试题再现】(单选)乔某为某大学的教授,业余创作了一部长篇小说《蝴蝶飞舞》,在一次学术讲座上即席演讲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思考》,旅游时拍摄一张风景照片《恒山夕照》,还参与制定了《××省文物古迹保护条例》。下列不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是:

A.《蝴蝶飞舞》

B.《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思考》

C.《恒山夕照》

D.《××省文物古迹保护条例》

【答案】D。解析:这道题目的考查相对也比较简单,考查的是著作权的客体,著作权基于作品而产生。在我国《著作权法》中对于可以成为著作权的客体和不可以成为著作权客体的内容都有相关规定。《著作权法》第3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著作权法》第5条规定:本法不适用于:(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二)时政常识积累;(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本题目中,A选项属于舞蹈,B选项属于文字作品,C选项属于美术作品,都可以成为著作权的客体,而D选项属于具有立法性质的文件,不能成为著作权的客体。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D。

【试题再现】(单选)《的秘密》一书在1916年由北京天地书店出版,作者是甲。甲的著作权中,受保护期限制的是( )。

A.署名权

B.修改权

C.保护作品完整权

D.著作财产权

【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著作权的保护期限,著作权分为著作人身权和财产权。著作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我国《著作权法》对著作人身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限是永久的,不受时间限制。对著作人身权中的发表权及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限为作者终身及死后50年。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D。

你有权保持沉默 ♂ 你有权保持沉默

【导读】

事业单位考试网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考试《你有权保持沉默》,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在香港警匪片中,经常会出现这样一组镜头:警察要抓捕某位犯罪嫌疑人,在抓捕之前会明确告诉他:你有权保持沉默,但你的每一句话都将作为呈堂证供。那么,警察为什么要说这么一句话呢?不说这句话,直接抓捕行不行呢?今天我们就来探讨一下这句话背后的法理。

一、来源——米兰达规则

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规定:任何人不得因同一犯罪行为而两次遭受生命或身体的危害;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证其罪;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被剥夺生命、自由或财产。该修正案的目的,是为了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的程序权利。暗含的意思是,国家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当中,有义务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享有的诉讼权利。最能体现这一立法精神的案例,就是米兰达案,案件大致内容如下:

美国青年米兰达,于1963年因涉嫌对一名18岁的女性居民抢劫、绑架和强奸而被凤凰城警察逮捕。他在警局接受了两个小时的讯问并在一份自白书上签名,在其后进行的非常简短的审判中,法庭根据米兰达的供词而判其有罪。后来,米兰达的律师认为,警察在讯问前,并没有告知米兰达享有宪法第五修正案规定的“沉默权”。因此,米兰达的陈述不能当作认定其有罪的证据,遂将此案件上诉至美国联邦最高法院。1966年6月,联邦最高法院开庭审理此上诉案件,最终最高法院的9位大法官以5:4的投票结果,推翻州法院判决,宣判米兰达供词无效。其判决书内容为:《权利法案》所保护的公民不得自证其罪的权利,并不只在法庭内有效。在州警察局这样更为封闭也更不易受监督的环境中,也同样具有法律效力。如果没有充分的保护措施驱散其固有的强制气氛,那么警察的审讯就背离了个人不得自证其罪——这一合众国人民最为珍视的宪法原则。此后,最高法院为警方确立审讯嫌犯的全新规则:第一,预先告诉嫌犯有权保持沉默;第二,预先告诉嫌犯,供词可能用来起诉和审判他们;第三,告诉嫌犯有权请律师在受审时到场;第四,告诉嫌犯,如果雇不起律师,法庭将免费为其指派。这些规定后来被称为“米兰达警告”,也就是“你有权保持沉默,但你的每一句话都将作为呈堂证供”的由来。

二、法理意义

毋庸置疑,在强大的国家机器面前,我们每一个人都是弱小的。为了防止,国家肆意侵犯公民利益,法律有必要赋予公民更多的权利来抵御国家的侵犯。米兰达警告,不仅是对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的现实阐述,更是美国保护公民权利的实践。看过《水浒传》的同学都知道,嫌犯到公堂上先要挨一顿杀威棒。然后官员才会问他:你招还是不招。如果嫌犯还是不认罪,那么就大刑伺候。这样审判机制,就是典型的让嫌犯自证其罪,其后果就是导致无数的冤假错案。悟已往之不谏,知来者之可追。今后,我们应该有更完善的立法机制,审判机制来保护我们的公民。

你的婚姻效力如何? ♂ 你的婚姻效力如何?

【导读】

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事业单位法律知识《你的婚姻效力如何?》,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在省各地市事业单位的考试中,对于婚姻内容的考查,尤其是对婚姻效力的考查比较常见。这部分知识本身难度不大,偏重于记忆性。在事业单位的考试中虽然占比不大,但是却常常出现,所以这部分内容也是需要大家花点时间好好掌握的。那么,对于婚姻效力相关内容你是否已经掌握了呢?让我们通过以下几道试题来检验一下你对此知识点的掌握情况吧。

【试题再现】(单选)某甲与某乙已登记结婚,但未同居,也未举行婚礼。之后某甲后悔与某乙结婚,进行下列哪种行为后,婚姻关系才能解除?

A.离婚

B.宣布婚姻无效

C.撤销婚姻登记

D.调解

【答案】A。解析:这道题目的考查难度并不大,主要是考查对婚姻效力的记忆和理解。根据《婚姻法》第5、6、7条规定可知一个有效的婚姻需要符合下列几个实质条件:(一)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二)符合一夫一妻制;(三)禁止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人之间结婚;(四)符合法定婚龄。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五)禁止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之间结婚。《婚姻法》第8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婚姻法》第1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婚姻法》第11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本题中,某甲和某乙登记结婚,符合结婚的实质条件和形式条件,因此他们之间的婚姻是有效婚姻,所以要解除婚姻关系可以通过离婚诉讼实现,因此A选项正确。结婚后未同居,也未举行婚姻并不是婚姻无效、可撤销的事由,所以不能宣布无效或撤销婚姻登记,BC选项错误。调解一般是调解不离婚、不解除婚姻关系,所以D选项错误。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A。

【试题再现】(单选)甲男(18岁)和乙女(14岁)按照当地农村的习俗举行了结婚典礼,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甲与乙的婚姻关系是一种可撤销婚姻

B.甲与乙的婚姻关系有效,相互具有夫妻间的权利义务

C.甲与乙达到法定婚龄后,可以到婚姻登记机关补办结婚登记

D.如甲与乙在达到法定婚龄前起诉解除关系,法院将不予受理

【答案】C。解析:这道题目的考查比较简单,考查婚姻的效力问题。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有效婚姻须符合5个实质条件:(一)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二)符合一夫一妻制;(三)禁止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人之间结婚;(四)符合法定婚龄。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五)禁止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之间结婚。由题干可知,甲男只有18岁,乙女只有14岁,均不符合结婚的法定年龄,所以该婚姻在此时为无效婚姻。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甲男和乙女的年龄会逐渐增长,最终会达到法定的结婚年龄,到那时双方再去婚姻登记机关补办结婚登记即可。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C。

【试题再现】(单选)甲、乙均为成年人,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两人去民政部门申领了结婚证。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只要甲乙婚姻是父母包办的,就是无效的

B.甲胁迫乙与其登记结婚,婚姻是可撤销的

C.只要甲乙举办婚礼后,婚姻才是合法有效的

D.只要甲乙双方完全自愿,婚姻就是合法有效的

【答案】B。解析:这道题目的考查比较简单,也是考查婚姻的效力问题。根据《婚姻法》规定,有效婚姻须符合5个实质条件:(一)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二)符合一夫一妻制;(三)禁止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人之间结婚;(四)符合法定婚龄。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五)禁止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之间结婚。A选项说法错误,即便是父母包办婚姻,只要是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也是有效的。B选项说法正确,胁迫结婚违反了实质条件中的自愿原则,属于可撤销婚姻。C选项说法错误,举办婚礼不是结婚的必备条件,不举办婚礼只要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依然是有效的。D选项说法太过于片面,结婚的实质条件除了自愿以外,还有其他四个条件,只有都符合才是有效的。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B。

你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否有效呢? ♂ 你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否有效呢?

【导读】

事业单位考试网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考试你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否有效呢?,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我们都知道,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一种规范,而民事法律行为在事业单位考试中,更是民法中的重要考察部分,民事法律行为作出之后并不都是有效的,有可能处于效力待定即不确定的情形,那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到底如何呢?需要我们根据不同的情形进行分析,今天就让我们通过几道试题来考察一下大家。

【试题再现】下列属于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是:

A.8岁小学生接受长辈赠与的手表

B.甲乙签订买卖四只黑熊熊掌的合同

C.丙丁之间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期为25年

D.10岁小学生独自到商场购买了一台价值6000元的电脑

【答案】A。解析:根据《民法总则》第143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1.行为人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A选项中,8岁的小学生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长辈赠与的手表属于纯获利益的行为,限制民事行为人纯获利益的行为是有效的。故A选项正确。

B选项中,买卖黑熊熊掌属于非法行为,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行为。故B选项错误。

C选项中,约定的租期违反了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法》规定,租期最长不得超过20年。故C选项错误。

D选项中,10岁的小学生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作行为若与年龄智力相符,则有效,如果超过了年龄智力的范围,则效力待定,需要经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或追认。10岁的小学生去买价值6000元的电脑显然超过了其年龄智力范围,属于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故D选项错误。故本题答案为A。

【试题再现】某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的法人代表为王某,公司签订200万元以上的合同必须经过董事会共同决议,后王某擅自以公司名义与第三人李某签订一份金额为300万元的合同,王某的行为:

A.有效

B.无效

C.可撤销

D.效力待定

【答案】A。解析:根据《民法总则》相关规定,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行为人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A选项中王某作为法定代表人,其行为即为法人行为,其后果直接由法人承担。王某的行为意思表示真实,没有违背法律等强制性规定,行为是有效的。故本题答案为A。这里要注意一下代表人和代理人的区别。代理人的民事法律行为需要经过授权才有效。

我们再来看一下其他选项,B选项中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行为无效。2.行为人以虚假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4.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5.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C选项的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有: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实施的超出年龄智力范围的行为。2.无权代理行为,包括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仍然实施的代理行为。

D选项的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有:存在重大误解,显示公平,欺诈,胁迫等情形的行为。

故本题答案是A。

【试题再现】民事法律行为只有符合法定条件才能发生行为人期待的法律后果,下列情形属于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是:

A.7周岁的陈某独自到书店购买价值80万元的漫画书

B.褚某和魏某就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私下达成协议

C.蒋某因欠沈某赌资300元,向沈某出具欠条

D.韩某因听信卖主的话,以2000元真价购买一手机模型

【答案】B。解析:根据《民法总则》第143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1.行为人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A选项中,7岁的陈某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作的行为无效。故A选项错误。

B选项中,褚某和魏某双方自愿达成协议,是真实意思的表达,没有违反法律等强制性规定,其行为有效。故B选项正确。

C选项中,赌资本身就是非法所得,蒋某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属于无效行为。故C选项错误。

D选项中,韩某因被欺诈才购买其手机模型,属于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故D选项错误。故本题答案为B。

教育点评: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问题,在考试中占有重要比例,我们要想在这类题目中不丢分、稳拿分,就必须掌握清楚每种情形所具备的条件,建议大家巩固复习时,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和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这块内容一起对比记忆,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三个条件全部具备才成立(三个条件具体内容上面解析已讲述),而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只要违反其中一项即成立。重点对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以及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进行区别记忆,相信大家以后对类题目能够轻松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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