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民法之遗嘱的概念和特征(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民法之遗嘱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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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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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遗嘱,是指死者生前对于其死后一切事务所作的处置和安排,包括政治、经济、身份、财产、情感、道德等各方面。狭义的遗嘱,即继承法上的遗嘱,是指自然人生前按照法律规定处分自己的财产及安排与财产相关的事务,并于死后发生法律效力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继承法第16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遗嘱的特征

1.遗嘱是一种单方的民事法律行为。遗嘱仅需遗嘱人单方意思表示即可成立,无须对方有接受的意思。相对人是否接受不影响遗嘱的成立和效力,但遗嘱继承人是否接受继承决定遗嘱继承是否发生。

2.遗嘱继承不适用代理制度。遗嘱具有人身性,故须由遗嘱人亲自设立,而不能由他人代为设立。

3.遗嘱是在遗嘱人死亡后才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遗嘱具有可撤回性,继承法第20条第1 款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遗嘱是一种死因法律行为,因而在遗嘱人死亡前不发生法律效力,只有遗嘱人死亡后才生效。

4.遗嘱是一种要式法律行为。若不符合法定的方式则不能发生法律效力。遗嘱的形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应以遗嘱设立时的情形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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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遗嘱继承的概念

遗嘱继承又称“指定继承”,是按照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而承受其遗产的继承方式,与法定继承相对。其中,依照遗嘱的指定享有遗嘱继承权的人为遗嘱继承人,生前设立遗嘱的被继承人称为遗嘱人或立遗嘱人。

二、遗嘱继承的特征

(一)被继承人生前立有合法有效的遗嘱和立遗嘱人死亡是遗嘱继承的事实构成。

(二)遗嘱继承直接体现着被继承人的遗愿。

(三)遗嘱继承人和法定继承人的范围相同,但遗嘱继承不受法定继承顺序和应继份额的限制。

(四)遗嘱继承的效力优于法定继承的效力。

三、遗嘱继承的适用条件

(一)被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并且遗嘱合法有效;

(二)立遗嘱人死亡;

(三)被继承人生前没有签订遗赠扶养;

(四)遗嘱中指定的继承人未丧失继承权,也未放弃继承权,同时也未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四、遗嘱继承人的范围

遗嘱继承人即按照遗嘱的内容继承遗产的人,由遗嘱人指定,又称指定继承人。遗嘱人可以指定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继承其遗产。但遗嘱必须保留法定继承人中的未成年人和无劳动能力人以及胎儿应得的继承份额。指定继承人对遗产中属于特留财产部分无权继承。遗嘱人还可以把财产遗赠给、集体组织、社会团体和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个人。

五、不能继承的遗产

(一)与被继承人的人身密不可分的人身权不能继承;

(二)与公民的人身有关的债权、债务;

(三)国有资源使用权;

(四)承包经营权;

(五)宅基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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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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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是指自然人通过设立遗嘱把遗产的全部或一部分无偿赠给、社会组织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自然人,并在死后生效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其中设立遗嘱的自然人称为遗赠人,被遗赠人指定接受遗产的人称为受遗赠人。

遗赠具有以下特征:

1.遗赠是一种无偿给予他人一定财产的赠与行为。

2.遗赠是在遗嘱中规定的,须以遗嘱的方式进行。

3.遗赠与遗嘱继承同属死因行为,此区别于生前的赠与法律行为。

4.受遗赠人必须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自然人或及其他社会组织。

5.遗赠须由受遗赠人亲自接受,并明确表示接受时才发生遗赠的法律效果。

6.受遗赠人无权参与遗产分配,仅能从继承人或遗嘱执行人处取得受遗赠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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