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的处理增补知识点(劳动合同中经济补偿金、赔偿金与违约金知多少)

  

今天事业单位考试题库网(luzai.cn)给各位分享劳动争议的处理增补知识点的知识,其中也会对劳动合同中经济补偿金、赔偿金与违约金知多少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本文导读目录:

1、劳动争议的处理增补知识点

2、劳动合同中经济补偿金、赔偿金与违约金知多少

3、劳动合同制度与事业单位聘用制度易混淆知识点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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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法律常识大全《劳动争议的处理增补知识点》,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一、劳动争议受案范围

1,(单选)下列属于劳动争议的是( )。

A.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

B.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

C.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

D.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

答案:D

2.(单选) 下列争议中,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的是( )。

A 确认劳动关系

B 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C 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D 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

答案:D

3,(单选)下列不属于劳动争议的是( )。

A.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B.因除名、辞退、离职发生的争议

C.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不服

D.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答案:C

4. (多选)下列哪些争议属于我国劳动争议的处理范围( )。

A.周某因职业培训与单位发生的争议

B.陈某因住房分配与单位发生的争议

C.高某因续签劳动合同与单位发生的争议

D.李某因退休后退休金的发放与单位发生的争议

答案:ACD

以上的题目涉及到一个知识点: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6〕6号)第七条 下列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

(一)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

(三)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

(四)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

(五)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

(六)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

二、劳动争议的处理程序:协商、调解、仲裁、诉讼

1.(单选)某食品加工企业欲在企业内部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该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组成不包括( )。

A. 职工代表

B. 用人单位代表

C. 工会代表

D. 劳动行政部门代表

答案:D

2.(多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组成成员应有( )。

A.同级人民法院代表

B.同级工会代表

C.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

D.劳动行政部门代表

答案:BCD

3.(单选)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不包括( )。

A.工会代表

B.用人单位代表

C. 职工代表

D. 劳动行政部门代表

答案:C

以上题目涉及到一个知识点:劳动调解委员会的组成以及劳动仲裁委员会的组成

《劳动法》第八十条 在用人单位内,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

第八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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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公务员考试题库《劳动合同中经济补偿金、赔偿金与违约金知多少》,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对于绝大多数考生,甚至是职场人来说,经济补偿金、赔偿金、违约金似乎就像三胞胎,看着似懂非懂,区分这三个的概念,可以避免自己的权益受损,不管与东家是不是“和平分手”,钱的事情,总是要“算个清楚”的。

一、经济赔偿金、违约金和补偿金概念及给付标准

(一)经济补偿金:

1.概念:经济补偿金指在劳动合同依法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一次性给予劳动者以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对劳动者经济上的补助。《劳动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给付标准:《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二)违约金

1.概念:违约金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通过劳动合同、等约定,在一方违约时,应当向另一方承担一定金钱给付的违约责任。《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即在培训服务期和竞业限制两种情形下可以约定违约金。除此之外,用人单位不得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但对于约定由用人单位承担的违约金,《劳动合同法》没有作出禁止性规定。

2.给付标准:《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第二十三条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保密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争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三)赔偿金

1.概念:赔偿金是指劳动合同双方主体因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害,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2.给付标准:《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26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2.经济赔偿金、违约金和补偿金的区别

违约金是一种约定的违约责任,违约金的适用条件、给付标准、时间等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但范围受到法律限制,而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是一种法定责任,只要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不管是否与劳动者有,都必须按照法定标准承担。

经济补偿金的给付条件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达成一致的情况下,用人单未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给付条件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达成一致,单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这实质上就是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也是法律对用人单位不承担法定义务的惩罚性措施。 劳动合同制度与事业单位聘用制度易混淆知识点梳理 ♂ 劳动合同制度与事业单位聘用制度易混淆知识点梳理

【导读】

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事业单位法律知识《劳动合同制度与事业单位聘用制度易混淆知识点梳理》,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部分事业单位考试会同时涉及到劳动合同制度以及事业单位聘用制度这两种人事管理制度,考生在备考刷题的过程当中容易混淆,本文通过梳理两种人事管理制度中的相似知识点,帮助考生厘清他们的区别

一、概念

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

人事聘用合同是指,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确立具有人事关系性质的聘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好义务的。在签订聘用合同之前,对拟聘人员应在适当范围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至15日。

二、种类

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任何一种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聘用合同: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任何一种期限的聘用合同。聘用合同分为短期合同、中期合同、长期合同与项目合同。3年(含)以下的合同为短期合同,对流动性强、技术含量低的岗位一般签订短期合同;3年(不含)以上的合同为中期合同;至职工退休的合同为长期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合同为项目合同。

三、合同的订立

(一)订立主体

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劳动者需要年满16周岁(文艺、体育、特种工艺单位除外),有劳动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用人单位有用人权利和行为能力。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聘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为聘用单位和受聘者。由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与受聘人员以书面形式订立。按照国家规定并履行审批手续聘用的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特种工艺单位招录),由其法定监护热代为订立聘用合同。

(二)试用期

1.劳动合同的试用期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2.聘用合同的试用期

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12个月。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

四、合同的解除

(一)劳动合同的解除

劳动合同解除分为协商解除和法定解除两种情况。

1.协商解除,又称约定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双方当事人因某种原因,在完全自愿的基础上协商一致,合意解除劳动合同,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效力。

2.劳动者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1)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无需正当理由):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

(2)劳动者可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以上情形简言之用人单位一般过错)

(3)劳动者不需事先告知即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胁迫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以上情形简言之用人单位严重过错)

3.用人单位可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1)用人单位即时解除劳动合同法定情形: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因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包括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附加刑: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以上情形简言之劳动者严重过错)

(2)用人单位预告解除(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的。(以上情形简言之劳动者能力不足或遭遇情势变更)

但是,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简言之职业病,工伤,155,医疗期间,孕产哺乳)

(二)聘用合同的解除

1.聘用合同自行解除

受聘人员在聘期内被开除、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的,聘用合同自行解除。

2.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的情形

(1)聘用单位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缓刑的;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未经聘用单位同意,擅自出国(境)的,或者出国(境)后未经聘用单位同意逾期不归的;严重违反工作纪律或者聘用单位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徇私舞弊,对聘用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简言之受聘者严重过错)

(2)聘用单位提前通知(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解聘的受聘人员)解除:患病或者非因公(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聘用单位安排的其他适当工作的;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致使原聘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的;聘用单位由于体制改革、机构改革、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事业发展遇到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简言之受聘者能力不足、遭遇情势变更、遭遇裁员)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不得依据“聘用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拟被解聘的受聘人员”所列的情形解除聘用合同:患职业病或者因公(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患病或者非因公(工)负伤,在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自接收之日起,聘用单位接收聘用的军队转业干部在3年内及内调干部、复员、退伍军人在2年内的;正在接受审查尚未做出结论或者结案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3.受聘人员解除聘用合同的情形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30日书面通知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五、争议的解决

1.劳动争议的解决

劳动争议解决的方式有协商、调解、仲裁与诉讼;协商和调解不是解决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但是劳动仲裁是劳动诉讼的必经程序。劳动争议的仲裁时效为1年,劳动争议的诉讼程序适用《民事诉讼法》。

2.人事争议的处理

人事争议处理方式有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人事争议仲裁是人事争议诉讼的前置程序。人事争议的仲裁时效为60日。

劳动争议的处理增补知识点的介绍就聊到这里吧,感谢你花时间阅读本站内容,更多关于劳动合同中经济补偿金、赔偿金与违约金知多少、劳动争议的处理增补知识点的信息别忘了在本站进行查找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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