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正当防卫和故意杀人的界限到底在哪里(法律知识:正当防卫的辨析(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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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导读目录:

1、法律知识:正当防卫和故意杀人的界限到底在哪里

2、法律知识:正当防卫的辨析(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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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正当防卫和故意杀人的界限到底在哪里》,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这段时间,网上被一则山东聊城的刑事案件刷了屏,铺天盖地是网民对于当事人的同情,喊冤叫屈,随着案件事态的扩大,也出现了很多对于案件的不同版本。那么实际情况究竟是怎么样的,我们先来根据当地法院发布的案件信息回顾一下案件事实。

于欢母亲有一个厂子,厂子里有数百名工人,在厂子的日常经营过程中,于欢母亲向当地高利贷借款,由于未还上贷款,在高利贷人几次追债无果的情况下,高利贷追债人催债手段升级,于欢与其母亲苏银霞,连同一名公司职工,被带到公司接待室。11名催债人员围堵并控制了他们三人。期间,催债人员用不堪入耳的羞辱性话辱骂苏银霞,并脱下于欢的鞋子捂在其母苏银霞的嘴上,甚至故意将烟灰弹到苏银霞胸口,放黄色录像,高喊还钱。催债人员杜志浩甚至脱下裤子,露出下体,侮辱苏银霞,令其子于欢崩溃。外面路过的工人看到这一幕,让于欢的姑妈于秀荣报警。警察在接警后到达接待室,说了一句“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打人”,随即离开。被催债人员控制的于欢看到警察要走,情绪崩溃,站起来试图冲到屋外唤回警察,被催债人员拦住。混乱中,于欢从接待室的桌子上摸到一把水果刀乱捅,致使杜志浩等四名催债人员被捅伤。其中,杜志浩因失血性休克死亡,另两人重伤,一人轻伤。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于欢面对众多讨债人长时间纠缠,不能正确处理冲突,持尖刀捅刺多人,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害人存在过错,且于欢能如实供述,对其判处无期徒刑。

随着案子的慢慢发酵,网上有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在关注这件案子,几天之间,“于欢案”热度高居不下,可以看到很多网友对该案一些看法和意见。也有一些网友问出了本案的关键,为什么法院不认定这是正当防卫?法院的解释是,虽然当时于欢的人身自由收到限制,也遭到对方的侮辱和辱骂,但对方未有人使用工具,在派出所民警已经出警的情况下,被告人于欢及其母亲的生命健康权被侵犯的危险性较小,“不存在正当防卫的紧迫性”。

在刑法上所规定的正当防卫中,指的是为了使国家、集体,自己或者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免受现实的不法侵害而采取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造成他人权益受损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根据目前案件中所反映的案件事实来看,在于欢失去人身自由的情况下,催债人当着其面,对自己的母亲放黄色录像,并且脱裤子掏出生殖器对其母亲进行侮辱,而出警的派出所民警也并没有去用合理的手段去制止这种不合理讨债手段,于欢为维护自己母亲的合法权益,拿刀刺人,完全符合所有正当防卫构成的条件,很多人其行为认为能够构成正当防卫。但是于欢的行为到底是在正当防卫之内还是正当防卫之外就不得而知了,为什么这么说,因为于欢刺死了催债人杜志浩,并且也刺伤了另外三名催债人,那么是否有必要再去刺伤另外三人?刺伤杜志浩之后, 不法侵害是否就能中止?所以于欢正当防卫的合理性就值得商榷和考量,正当防卫和故意杀人之间的界限又到底在哪里?根据目前我国《刑法》的明确规定,防卫行为足以制止不法侵害人的不法侵害并且危害在制止后合理时间内不再发生,属于正当防卫的合理限度。从整个案件事实中来看,杜志浩等人确实对于于欢的母子的生命安全没有造成危害,但是法律之外也有人情,在审判的过程中能看到于欢的故意,但也能要看到讨债人的恶意和手段的龌龊,对于于欢的无期徒刑是否确实过重,而且值得注意的是在一审判决书当中并没有提及侮辱事实,那么断案是否也缺少关键性的环节证据。目前,最高检已经开始关注并跟进这个案子,也希望该案会有一个合法并且正义的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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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事业单位考试网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考试《正当防卫的辨析(三)》,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正当防卫在事业单位的考试中是非常重要的,前两次给大家分析了正当防卫的前三个条件,今天我们就正当防卫的最后两个构成要件进行分析,即防卫时间和防卫限度进行深入分析,帮助大家更好理解。

防卫时间是指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不法侵害开始时间的界定原则上指不法侵害人着手实施不法侵害行为的时间,但有的情形即使没有达到着手阶段,如果存在法益侵犯的急迫性,也可以正当防卫。例如:甲为了杀乙而侵入乙的住宅,在甲开始侵入乙住宅的时候,乙就可以针对已经开始的不法侵害住宅行为进行防卫了,因为此时存在法益侵犯的急迫性。不法侵害的结束时间是指法益不再处于紧迫、现实的侵害、威胁之中,或者说不法侵害已经不可能继续侵害或者威胁法益。所以防卫时间要求已经开始尚未结束,如果不符合正当防卫时间条件的防卫行为,被成为防卫不适时,主要包括事前防卫和事后防卫。

事前防卫是指在不法侵害尚处于预备阶段或犯意表述阶段,对于合法权益的威胁并未达到现实状态时,就对其采取某种损害权益的行为。例如:甲扬言杀乙,正走在去乙家的路上,乙提前得知此事,于是纠集人马在通往自家的路上将甲打成轻伤。事后防卫是指不法侵害已经结束的情况下,对侵害人采取损害其某种权益的行为。但财产类犯罪比较特殊,财产性不法侵害行为虽然已经即遂,但不法侵害状态依然存在,在现场还来得及挽回损失的,应当认为不法侵害尚未结束,可以实行正当防卫。例如:甲抢劫出租车司机乙,用匕首刺乙一刀,强行抢走财物后下车逃跑。乙发动骑车追赶,在甲往前跑了40米处将其撞成重伤并夺回财物。乙的行为成立正当防卫。若甲已经逃跑,乙第二天早上吃拉面的时候看到了甲,于是过去将其打伤夺回财物,就不属于正当防卫。因此财产类不法侵害必须要满足当场发现并且不间断追赶才能构成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在防卫限度上要求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在成重大损害。重大损害通常指重伤或者死亡,但不能认为只要导致不法侵害人重伤或者死亡就一定过当,还要看是否超过必要限度,如果只是导致不法侵害人轻伤结果的,不可能成立防卫过当。例如:甲盗窃乙的财物,乙将其打成轻伤,则乙永远不可能成立防卫过当。对必要限度的判断以制止不法侵害、保护法益的合理需要为标准。例如:甲盗窃乙的财物,乙将其打成轻伤就能制止不法侵害却将其打成重伤,则超过必要限度;若甲强奸乙,只有将甲打死才能制止不法侵害,乙将甲打死,乙也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因此,正当防卫造成的损害可以大于不法侵害所造成的损害,这也是和紧急避险的一个区别之一。

正当防卫如果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就属于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需注意防卫过当不是独立罪名,应根据其符合的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确定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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