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考试:刑法侵占罪考点大汇总(法律知识考试:刑法分则诈骗罪与信用卡诈骗罪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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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导读目录:

1、法律知识考试:刑法侵占罪考点大汇总

2、法律知识考试:刑法分则诈骗罪与信用卡诈骗罪辨析

3、法律知识考试:刑法当中的数字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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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考试《刑法侵占罪考点大汇总》,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在每年的事业单位考试中,刑法一直都是考察的重点, 其中财产型犯罪可考性很高,今天就刑法中侵占罪总结下近几年考试中出现的考点。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犯侵占罪,告诉的才处理。

【例题】一日,甲乘坐出租车,下车时将内装1万元的提包落在出租车内。在甲下车不久,乙乘坐此出租车并在座位上发现了甲的提包,在下车时将甲的提包据为已有。乙的行为性质是:

A.侵占罪 B.盗窃罪C.不当得利 D.抢夺罪

【答案】B。解析:侵占罪包括两个密不可分的行为特征,即合法持有+非法侵吞:行为人将他人业已合法持有的财物非法转归为己有,并且拒不交出、拒不交还的。甲乘坐出租车将提包落在出租车内,即此时提包归出租车司机占有,并不归乙占有,乙乘车后发现提包并据为己有,属于秘密窃取,乙构成盗窃罪,不构成侵占罪,故本题答案为B。

【例题】甲、乙、丙三人在甲的家里吃晚饭,期间,乙的钱包(内有5000元现金)掉到地上(乙走后甲将其据为已有)。饭后乙因喝醉酒无法回家,丙主动步行送乙回家,途中乙醉酒不醒,丙急于回家,便置乙于路边不顾。第二天,乙被人发现已冻死路边。在本案中甲和丙的行为性质是:

A.甲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B.甲的行为构成侵占罪

C.丙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D.丙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答案】BC。解析:乙的钱包掉到甲家地上,此时钱包归甲合法持有,乙走后甲将其据为已有,非法占有为目的非法侵吞,构成侵占罪。饭后乙因喝醉酒无法回家,丙主动步行送乙回家,丙便对乙的安全有义务,后置乙于路边不顾,导致乙冻死,丙属于不作为的犯罪,属于间接故意,故本题答案为BC。

【例题】甲委托乙代为保管自己价值1万元的钻戒,结果乙将钻戒非法占为已有,拒不退还,甲向公安机关提出控告,公安机关应:

A. 将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受理

B.立案侦查

C.告知甲直接向人民法院控告

D.对乙予以治安处罚

【答案】C。解析:甲委托乙代为保管自己价值1万元的钻戒,结果乙将钻戒非法占为已有,甲的行为构成侵占罪。犯侵占罪,告诉的才处理。侵占罪属于亲告罪,须由被害人向法院告诉,法院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对侵占罪没有管辖权,不能立案,如果立案,发现属于侵占罪后,应当撤销案件,并告知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自诉,故本题答案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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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考试:刑法分则诈骗罪与信用卡诈骗罪辨析 ♂ 法律知识考试:刑法分则诈骗罪与信用卡诈骗罪辨析

【导读】

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考试《刑法分则诈骗罪与信用卡诈骗罪辨析》,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诈骗罪】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五章是关于侵害财产权利的犯罪的相关规定,其中包括了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票据诈骗罪、金融票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以及保险诈骗罪。

在我们的事业单位的考察中,对于金融类的诈骗罪,主要考察的则是比较常见的信用卡诈骗罪和保险诈骗罪。

【信用卡诈骗罪】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 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 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 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罪】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 诈骗罪

(一) 诈骗罪数额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二) 诈骗罪情形

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1.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2.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3.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4.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5.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三) 诈骗罪免责情形

诈骗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1.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2.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

3.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被3篇案例引用

4.被害人谅解的;

5.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注意:诈骗近亲属的财物,近亲属谅解的,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

(四) 诈骗财产追缴情形

行为人已将诈骗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

1.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的;

2.对方无偿取得诈骗财物的;

3.对方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诈骗财物的;

4.对方取得诈骗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

注意:他人善意取得诈骗财物的,不予追缴。

二、 信用卡诈骗罪

(一)数额特别巨大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二)冒用他人信用卡

(1)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2)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3)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4)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比如: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

(三)恶意透支

(1)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2)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3)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4)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5)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6)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在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下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三、 诈骗罪与信用卡诈骗罪的关系

诈骗罪与信用卡诈骗罪两者都是以欺骗的行为使得对方产生认识错误,从而处分自己的财产。两者之间最大的区别在于所使用的手段不同。一般的诈骗罪对于手段没有特殊要求,二信用卡诈骗罪则要求使用在此过程中使用信用卡。

两者存在着法条竞合的关系。法条竞合是指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具有包容关系的具体犯罪条文,依法只适用其中一个法条定罪量刑的情况。当法条竞合时,一般的处理是特别法条优先于一般法条。在诈骗罪的情形中,诈骗罪对于手段只是一般要求,而信用卡诈骗罪对于手段是有特殊要求的。因此诈骗罪是一般法条,信用卡诈骗罪的是特别法条。当两者进行适用时,信用卡诈骗罪的特别法条优先于一般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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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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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事业单位法律知识考试要点刑法,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1.刑事责任承担年龄划分:

(1)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

14周岁以下,这个年龄段不承担任何刑事责任。但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哦。

(2)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这个年龄段只对八种罪负责: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3)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已满16周岁的承担完全刑事责任。但是①对于精神病人或者间歇性精神病人在其丧失辨认或控制能力时视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人。②对于醉酒的人,应当负刑事责任。③对于又聋又哑的、盲人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

例:1.下列情形中,行为人不构成犯罪的是( )。

A.甲男,15岁,长期和社会不良青年喝酒抽烟,观看淫秽影片,一日甲在一偏僻路段偶遇同校一女生,见其面容姣好,顿生歹意,将其强奸。

B.乙,28岁,间歇性精神病患者。一日,乙路遇同村村民丙,丙因之前农田灌溉一事与乙父发生了激烈冲突。至今怒气未消,见到乙后,便大肆嘲笑乙是精神病人,并对其进行言语辱骂。乙听后非常生气。拿起路边的一砖头朝丙的头部狠砸了几下,造成丙重伤住院,后经鉴定,乙当时精神正常,并未发病。

C.丁,男,30岁,一日,丁与朋友在茶楼喝茶聊天,期间因抽烟问题与邻桌男子发生口角。在朋友劝说下。该男子离开了茶楼。但该男子越想越生气于是跑到五金店买了把菜刀返回茶楼,看见丁便扬刀砍丁。情急之下,丁举起茶楼木质椅子砸向该男子,一下子就将该男子砸成重伤。

D.戊,从小喜欢射箭,技术很好,能百步穿杨。参加工作后,戊仍经常利用周末时间到郊外荒山上去练习射箭,运气好还可以猎杀到野鸡野免。一日,戊在山上看见一只野兔,该野兔似乎已经受伤。奔跑速度不似以往,戊(原题为“丙”即疑有误)正欲举弓射杀之时,发现有一男子也正欲捕捉该野免,戊想自己射箭技术非常过硬,绝不会伤到该男子,于是拉弓射出。谁知此时该男子却身体前倾扑向野免,戊的箭不偏不倚射中了该男子的头部要害部位。后因山路难行,送医不及时,该男子不治身亡。

1.答案C。解析:A项甲男15岁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对抢劫、强奸、故意杀人等八种罪承担刑事责任,因此甲构成犯罪。B项乙在精神正常时对丙实施故意伤害,应当负刑事责任构成犯罪。C项丁属于特殊防卫,不认为是犯罪。《刑法》第二十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D项戊戊想自己射箭技术非常过硬,绝不会伤到该男子,这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犯罪,属于犯罪。故本题答案为C。

2.数罪并罚

(1)有期徒刑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不得超过20年;35年以上的,不得超过25年。

例:2.甲犯盗窃罪(5年)、抢劫罪(7年)、放火罪(5年)、强奸罪(7年)和故意杀人罪(15年),对甲应如何判刑?

2.答:在15年以上25年以下判刑。 5+7+5+7+15=39>35因此最高刑为25年,数罪当中的最高刑为故意杀人罪15年,即量刑阶段为15—25年。

(2)管制最高不超过3年,拘役最高不超过1年。

3.缓刑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的,对于其中不满18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75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4.死刑

对于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和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老人,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凌迟,泼硫酸致死)的除外,应当不适用死刑(这里包括不适用死缓)。

5.减刑

管制、拘役、有期徒刑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3年;死缓后改为无期的不能少于25年,改为25年的,不能少于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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