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浅析“张某偷换商家二维码案”看盗窃(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浅析“老王重婚案”看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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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邻居张某利用自己所学的计算机技术,偷偷将麦麦西餐厅收款的支付二维码换成自己的,致使一些顾客在该西餐厅消费支付时,直接将钱款转到他的账户内,获利30000多元,而最终也因此涉嫌盗窃被采取了强制措施。

本案当中,邻居张某的行为在生活中并不罕见,但对他的行为定性,却颇有争议存在不同见解。有人认为构成诈骗罪,认为行为人虚构事实即偷换商家二维码的行为,致使顾客产生错误认识,且基于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导致商家产生损失,成立诈骗罪。

而有人认为张某构成盗窃罪,认为其并不符合诈骗罪“骗取他人财物”的本质特征,被害人对于其财产被非法转移占有完全没有意识,根本没有想到其财产将进入行为人账户,从而缺乏成立诈骗罪所必需的处分意识和处分行为;另一方面,虽然顾客的钱款并未首先进入商家账户而是直接进入行为人账户,但是至少在顾客扫码支付的那一瞬间,无论在社会观念上还是在所有权上,该钱款也都属于商家所有和占有,行为人通过秘密手段取得对该钱款的非法占有,本质上属于秘密窃取行为,构成盗窃罪。本人更赞同第2种见解。接下来将从对盗窃罪的认知,试分析如下:

一、盗窃罪概念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二、构成要件

1.主体方面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能构成。

2.客观方面

本罪要求,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数额较大的”,按照司法解释,通常1000元至3000元以上为数额较大,3万元至10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盗窃物如果为违禁品,如枪支弹药、剧毒物品,按照情节量刑)。这是构成盗窃罪最常见的形式。其他四种情形不要求数额较大,需要具有客观价值和使用价值。

“多次盗窃”指的是两年内盗窃3次以上。在同一地点盗窃多位被害人财物的,应该理解为多次盗窃;在不同时间、不同地点盗窃同一被害人财务的,也理解为多次盗窃。多次盗窃不需要每次盗窃既遂,也不要求行为人每一次的盗窃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但是需要盗窃之物是刑法所保护的财物。

“入户盗窃”,即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应该从三个方面来理解。(1)如果拆开入户与盗窃分别判定,入户行为可能并不成立非法侵入住宅罪,盗窃行为也不一定成立盗窃罪,所以说入户盗窃不是非法侵入住宅罪和盗窃罪的结合犯,知识法律扩大了处罚的范围要素。(2)合法进入他人住宅以后,临时起意盗窃的不能认定为入户盗窃,只要是非法进入他人住宅并实施盗窃的,即使非法进入住宅时没有盗窃的故意,临时起意盗窃应该认定成入户盗窃。(3)入户盗窃是成立盗窃罪的方式之一,不是盗窃罪的加重情形,只要入户盗窃行为发生就构成盗窃罪,属于行为犯。

“携带凶器盗窃”,指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

“扒窃”是指在公共场合或者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务,不要求携带凶器实施、不要求数额较大、不限于扒窃体积微小的财务(包括身边的旅行包、行李),不需要行为多次、不限于秘密窃取,包括公开扒窃。

本案当中,张某偷换商家二维码的行为,违反了被害人的意志,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占有,获利达30000多元,符合盗窃数额较大此要件。

3.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行为人应明确地意识到其盗窃行为的对象是他人所有或占有的财物,只要依据一般的认识能力和社会常识,推知该物为他人所有或占有即可。至于财物的所有人或占有人是谁,并不要求行为人有明确、具体的预见或认识。

本案当中,在顾客扫码支付的那一瞬间,无论在社会观念上还是在所有权上,该钱款属于商家所有和占有。张某进行偷换二维码,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

如果行为人过失地将他人的财物误认为是自己的财物取走,在发现之后予以返还的,由于缺少故意的内容和非法占有的意图,不成立盗窃罪。

4.客体方面

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这里的公私财物,主要应具备以下特征:(1)需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这种经济价值是客观的,可以用货币来衡量的,如有价证券等。(2)能够被移动。所有的动产和不动产上的附着物都可能成为盗窃罪侵犯的对象。如开采出来的石头,从自然状态下运回的放在一定范围内的砂子,放在盐厂的海水,地上的树等。不动产不能成为盗窃罪侵犯的对象,盗卖不动产,是非所有人处理所有权,买卖关系无效,属于民事上的房地产纠纷,不能按盗窃罪处理。(3)他人的财物。盗窃犯不可能盗窃自己的财物,他所盗窃的对象是"他人的财物 "。虽然是自己的财物,但由他人合法占有或使用,亦视为"他人的财物"。如寄售、托运、租借的物品。

最后,本罪与诈骗罪的界限在于,成立诈骗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之后作出财产处分。财产处分包括处分行为与处分意思,处分财产通常表现为直接交付财产,或者承诺行为人取得财产,或者承诺转移财产性利益。但本案中,被害人对于其财产被非法转移占有完全没有意识,从而缺乏成立诈骗罪所必需的处分意识和处分行为,不构成诈骗罪。综上分析,认为,本案偷换商家二维码的行为符合刑法关于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应以盗窃罪论处更为适宜。

【牛刀小试】陈某在商场金店发现柜台内放有一条重12克、价值1600元的纯金项链,与自己所戴的镀金项链样式相同。陈某以挑选金项链为名,乘售货员不注意,用自己的镀金项链调换了上述纯金项链。陈某的行为:

A.诈骗罪

B.侵占罪

C.抢劫罪

D.盗窃罪

【答案】D。解析:本题中陈某趁店员不注意调包,数额较大,构成盗窃罪。抢劫罪要求有暴力的手段,本案陈某是平和的手段,故C不当选。侵占罪要求事先占有物品,本题不符合。诈骗罪要求有欺骗手段,使对方陷入错误的认知而处分财产,而本案当中店员并没有处分的意识,故也不符合。故本题答案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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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村老王与小李登记结婚多年,婚后老王经常以生意需要为由长期外出,近日,小李在家中整理时,发现了自己的丈夫老王以另外的身份与陈女士办理的结婚证,后经小李向老王询问,老王承认在与小李结婚后,又认识了陈女士,为方便与陈女士同居,常谎称需要出差,后陈女士要求与老王登记结婚,老王怕自己已婚的事实被发现,便通过不法渠道办理了新的身份和户籍,最终与陈女士进行了结婚登记,长期维持着“一夫二妻”的生活状态。

很显然,本案中的老王虽然拥有两个身份和户籍,但实质上是老王一人先后与小李、陈女士办理了结婚登记,在前一个婚姻正常存续的情况下,老王又与他人办理登记并形成了夫妻关系,已经构成了重婚。故,第二段婚姻被法院认定为无效婚姻。

这个事件的关键就在于结婚需要满足什么样的条件,以及欠缺这样的条件后婚姻会产生什么样的效力。在事业单位考试中,识记性为主,但通常结合案例的形式进行考察。因此要重点掌握结婚的条件和婚姻的效力的判断。

一、概念

结婚,又称婚姻的成立,是指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民事行为。

二、条件

在民事婚姻关系中,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上看,结婚需要满足如下条件:

1.婚姻的实质条件

(1)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2)必须达到法定的结婚年龄。法定婚龄是指法律规定准予结婚的最低年龄。男性不得早于22周岁,女性不得早于20周岁。

(3)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

(4)禁止一定范围的血亲结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2.婚姻的形式条件

结婚登记是我国自然人结婚的法定形式要件,是确立夫妻关系的法定程序。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

三、婚姻的效力

1.无效婚姻

《民法典》1051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①重婚的;②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③未到法定婚龄的。

可撤销的婚姻

可撤销婚姻,是指已成立的婚姻关系,因为欠缺结婚的真实意思,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民法典》第1053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综合以上所述,可以看出本案当中,老王和陈女士的婚姻,不符合一夫一妻的实质条件,而导致老王的第二段婚姻效力直接无效。且,本案中的陈女士可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作为无过错方主张请求损害赔偿。

【试题练习】(多选)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结婚必须具备的条件包括:

A.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B.符合一夫一妻制的原则

C.男女双方都达到法定婚龄 D.男女双方订有婚约

【答案】ABC。解析:本题考查的是结婚的必备条件。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婚姻的实质条件包括:(1)男女双方完全自愿;(2)必须达到法定的结婚年龄。男性不得早于22周岁,女性不得早于20周岁;(3)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故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BC项。

【考点点拨】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结婚的条件,主要以识记性为主,大家备考的时候,对于结婚的实质要件要精准记忆,主要是结合婚姻的效力,案例进行结合考查的比较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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