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考试:监察委员会考点解析(法律知识考试:监察法七大速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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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导读目录:

1、法律知识考试:监察委员会考点解析

2、法律知识考试:监察法七大速递

3、法律知识考试:监察法备考要点梳理

4、法律知识考试:盗窃、抢夺、抢劫罪的区分

法律知识考试:监察委员会考点解析 ♂ 法律知识考试:监察委员会考点解析

【导读】

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考试《监察委员会考点解析》,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习近平总书记执政以来我们国家反腐败工作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总书记强调对于反腐败要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要坚持,打虎、拍蝇、猎狐。十九大报告也指出:不敢腐的目标初步实现,不能腐的笼子越扎越紧,不想腐的堤坝正在构筑,反腐败斗争取得的压倒性态势已经形成并巩固发展。在这样的大背景下,伴随着就《宪法》的修改和《监察法》的制定,平行于“一府两院”的监察委员会(下面简称为“监委会”)应运而生。

一、 机构设置

监委会作为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负责对于所有可以行使公权力人员的监察。其取代了之前的行政监察局(对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的调查和处分)和反贪局(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侦查)的职能。监委会的设立整合了反腐败的全部职能,反映了国家壮士断腕的反腐败决心。因此,为了保证重拳出击整治腐败的拳头不会再次的分散,《监察法》明文规定,上下级的监委会之间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监委会设置在县级以上的单位,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它的人员构成包括: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其中主任是由人大选举产生的,并且连选连任不得超过2届(每届5年)。主任选举产生后可以向人大的常委会提名副主任和委员的人选,并最终由人大常委会进行任免。综上所述,监委会同时对上级监委会和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

二、职责权限

监委会的职责主要集中于监督、调查和处置。同时,对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和教育也是由于监委会进行的。具体而言,主要包括对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

对于公职人员利用职权违法犯罪的事实是由监委会进行调查的。诫勉谈话、讯问留置、查封扣押、搜查取证等是监委会经常采取的调查措施。需要注意的是留置是此次《监察法》制定的亮点之一,该措施取代了之前饱受诟病的“两规”措施。其作用相当于公安机关在刑事侦查中的羁押性的强制措施。留置时间一般为3个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的时间最长也是3个月。

对于存在利用职权实施违法行为的公职人员,只要违法情节尚且没有达到犯罪的程度,监委会就可以在调查清楚事实的基础上对其实施: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等处分。对于承担领导责任的管理者而言,还可以因为履行监督职责不利而被问责和进行诫勉谈话。对于涉嫌犯罪的情形监委会还可以将调查结果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对于监委会在调查工作中取得的证据在诉讼过程中法院也是认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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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考试《监察法七大速递》,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监察法》作为2018年出台的一部新法意义重大,对于事业单位考试,应当引起大家的足够重视。为此,我为大家提炼了监察法的七大,并附带例题,来帮助大家学习一下《监察法》相关知识。

考点 1:监察委员会的性质及职责

【典型例题】(单选题)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 )的专责机关。

A. 党和国家审査职能

B. 国家监督职能

C. 国家监察职能

D. 党和国家监察职能

【答案】C。各级监察委员会行使的是国家监察职能,其监察对象是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权;而纪委的性质是党内组织,监督对象是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本题易错选D选项。

考点 2:监察委的工作原则

【典型例题】(单选题)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 )。

A. 互相帮助,互相配合

B. 相互衔接,相互配合

C. 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D. 相互制约,相互完善

【答案】C。本题考察的是监察机关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的关系,此处为固定表述—“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考点 3:监察委的组织构成

【典型例题】(单选题)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由()选举,副主任、委员由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 )任免。

A.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B.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C.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D.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答案】B。《监察法》第9条规定,国家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主任、委员由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考点 4:监察委的监察对象

【典型例题】(多选题)监察机关有权对下列哪些主体进行监察( )

A. 某村委会主任

B. 某公办高校法学院院长

C. 某国企普通电工

D. 某私企法人代表

【答案】AB。《监察法》第15条规定监察机关的监察范围包括:(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故本题的CD选项不在监察范围内容。

考点 5:监察委的调查权限

监察委的调查权限有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技术调查措施、通缉和限制出境共计15项武器,其中要重点关注“留置”。

【典型例题】(单选题)留置时间不得超过( )。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 )。

A. 六个月;三个月

B. —个月;一个月

C. 三个月;三个月

D. 三个月;一个月

【答案】C。《监察法》第43条规定,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故本题选C选项。

考点 6: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

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主要包括了人大监督、社会监督、内部监督、登记备案、回避限制、禁业限制、申诉复查七个方面。其中要重点关注“申诉复查”。

【关联法条】第六十条 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被调查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向该机关申诉:

(一)留置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解除的;

(二)查封、扣押、冻结与案件无关的财物的;

(三)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而不解除的;

(四)贪污、挪用、私分、调换以及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侵害被调查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受理申诉的监察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诉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查,上一级监察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二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情况属实的,及时予以纠正。

考点7:监察委与检察院的衔接

【关联法条】第四十七条 对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

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

人民检察院对于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起诉的情形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监察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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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考试《监察法备考要点梳理》,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导读】2018年3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3号主席令予以公布。监察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同时废止。本文就监察法常常涉及到事业单位考试和公务员考试相关内容进行简要解读,希望对大家明确此问题有借鉴意义。

下面对于监察法中的一些重要法条进行简要解读:

一、监察委员会的性质:监察委是党统一领导下的国家反腐败工作机构,他既不是行政机关,也不是司法机关,属于与“一府两院”平行的国家监察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三条规定: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依照本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以下称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

简要解读:今年成立监察委的重大意义在于整合反腐败资源和力量,所以监察机关主要职权是是对于公职人员的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它是专责机关,而非专职机关。监察委是独立的监察机关,同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相同都是由权力机关选举产生,对权力机关负责,受权力机关监督。而且此处考试常常容易涉及到监察委与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权力机关的关系。

二、监察委员会的工作原则

1.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2.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3.监察机关在工作中需要协助的,有关机关和单位应当根据监察机关的要求依法予以协助。

4.国家监察工作严格遵照宪法和法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权责对等,严格监督;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

5.国家监察工作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强化监督问责,严厉惩治腐败;深化改革、健全法治,有效制约和监督权力;加强法治教育和道德教育,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长效机制。

简要解读:1、此处是考试高频考点,监察委的工作原则是不受行政机关干涉,如果在考试中出现不受任何机关干涉的说法就是错误的。因为监察委的职责是对于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公职人员要进行相应的调查,所以通过调查认定为涉嫌职务犯罪的,而且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需要制作起诉意见书,监察机关要连同案卷相关材料、有关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结果,所以跟法院,检察院以及相应的执法部门之间是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关系。所以说监察机关不受任何机关的干涉说法是错误的。

2、虽然监察机关负责调查公职人员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案件,但监察委在办理具体案件时仍然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按照法律赋予的权力去行使职权。

三、监察委员会的监察对象

《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

(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简要解读:我们一直强调监察委负责公职人员职务违法职务犯罪,但具体如何来界定公职人员呢,也就是哪些人员是监察机关需要监察的对象,在第十五条里有明确的规定,其实简言之就是广义上的行使国家公权力的公务员(即国家给发放工资、纳入国家行政编制人员以及参公人员)以及管理国家财产重要岗位的管理人员。比如村委会主任,国企的董事长,公办学校的校长等都是管理着国家财产的人员。但注意普通的公办学校老师、国企员工并不是我们监察委监察的具体对象。

老题新做

例:今年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下列关于监察机关及职责的说法错误的是( )

A 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的监察机关

B 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C 地方监察委员会可以向其管辖的国有企业派驻监察机构

D 国家监察委员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全国监察工作

【答案】B。解析:A选项正确,《监察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设立监察委员会。

B选项错误,《监察法》规定: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C选项正确,《监察法》规定:各级监察委员会可以向本级中国共产党机关、国家机关、法律授权或者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和单位以及所管辖的行政区域、国有企业派驻或者派出监察机构、监察专员。

D选择正确,《监察法》规定:国家监察委员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全国的监察工作。

法律知识考试:盗窃、抢夺、抢劫罪的区分 ♂ 法律知识考试:盗窃、抢夺、抢劫罪的区分

【导读】

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考试《盗窃、抢夺、抢劫罪的区分》,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导读】我们知道在实体法之中,刑法是一门偏向理解性的法律,所以要学好刑法必须要把一些罪名区分清楚,不能模棱两可。盗窃罪、抢夺罪和抢劫罪是考试中常见的罪名,本文就这三个罪名进行区分,旨在消除大家在做题时的困扰。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以盗窃罪论处。在这三个犯罪中,盗窃罪的暴力程度是最轻的,其典型特征就是“对物平和,对人没危险”。

关于盗窃罪有几个误区大家需要注意。第一,盗窃罪是否必须是秘密窃取。答案是否定的,比如在公交车上扒窃,是在公共场所进行的,是公然窃取。第二,盗窃罪是否要求犯罪嫌疑人认为自己的行为没有被发现。答案是否定的,比如在公交车上扒窃,即使周围的人看到犯罪分子在盗窃,犯罪分子也知道其他人有人看见他在盗窃,但是依然进行盗窃行为,仍然构成盗窃罪。第三,盗窃罪是否要求被害人不知道盗窃行为正在行进,答案也是否定的。比如夜间犯罪分子入室盗窃,误认为女主人睡着了,但是实际上女主人没有睡着。女主人明知道小偷在屋子里翻东西,但是考虑到起床制止小偷有可能会被小偷杀害就装睡觉,结果小偷偷完东西后逃跑,对该小偷仍然定盗窃罪。

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抢夺罪的暴力程度比盗窃罪要高一些,其典型的特征就是“对物暴力,对人有危险”。这也是和盗窃罪的明显区别。比如我们平时常见的飞车抢夺女士背包的案件,在该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不是冲着人去的,而是冲着包去的。但是在抢夺背包的过程中,容易把人也带到,对人是有危险的,所以定抢夺罪。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人身利益,又侵犯了财产利益。转化型抢劫罪:《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抢劫罪是这三个罪当中暴力程度最高的,其典型特征就是“对人暴力,压制被害人反抗”。所以抢劫罪和抢夺罪的主要区别在于暴力的手段是否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比如犯罪分子用枪指着被害人的头部,让他把兜里的前交出来,这种暴力程度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所以定抢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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