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考试题库: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知识试题及答案(508)

  

1.(多选题)甲公司申请取得了一个产品发明专利之后,乙公司的下列行为不侵犯甲公司专利权的是________。

A.购买甲公司销售的专利产品并使用

B.购买甲公司销售的专利产品并销售

C.在甲公司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并继续制造

D.为科学研究而使用甲公司专利产品

E.销售不知道是侵犯甲公司专利权的产品,但不能证明该品合法来源

【答案】ABCD

【事业单位考试网(luzai.cn)解析】ABCD项正确,根据《专利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一)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三)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四)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五)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

E项错误,根据《专利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题答案为ABCD。

2.丙在甲不知情的情况下自愿代为偿还甲欠乙500元,那么,乙构成不当得利。( )

A.正确

B.错误

【答案】B

【事业单位考试网(luzai.cn)解析】《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本题中,丙明知自己无给付义务而进行债务清偿,乙不构成不当得利。本题判断为错误。

3.(单选题)林某长期承揽室内装修业务,舒某将自有的一套清水房交其装修。林某雇佣唐某做墙体拆除工作,并按日向唐某支付报酬。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林某与舒某之间构成劳动关系

B.舒某与唐某之间构成劳务关系

C.林某与唐某之间构成劳动关系

D.林某与唐某之间构成劳务关系

【答案】D

【事业单位考试网(luzai.cn)解析】A项、C项错误,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依法所确立的劳动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其中用人单位,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同时,也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劳动者建立的劳动关系。劳动者,是指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某种社会劳动获得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依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从事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自然人。题干中不存在劳动关系。

B项错误,D项正确,劳务关系,是指提供劳务的一方为需要的一方以劳动形式提供劳动活动,而需要方支付约定的报酬的社会关系。舒某让林某装修房屋,二人之间成立的是加工承揽合同关系,林某雇佣唐某做墙体拆除,林某和唐某之间成立的是劳务关系。

本题答案(说法正确的)为D。

4.(单选题)甲、乙两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合同金额为80万元,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由买方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订金20万元。到交货日期,由于乙方没能有效组织生产,不能按时交货。根据上述材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乙公司没有义务向甲公司双倍返还订金

B.甲公司主张,其本意为订立定金条款,但因笔误写为订金,因此应该按照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确定其定金的担保效力

C.因双方约定了定金条款,因此乙方应当双倍返回定金40万元

D.因订金超过80万元的20%,所以超过部分无效,乙公司只应返回甲公司32万元

【答案】A

【事业单位考试网(luzai.cn)解析】根据《担保法》第八十九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由此可知定金具有双倍返还的效力。题目中提到的订金,不具有定金的性质,只是单方行为,不具有明显的担保性质。交付订金的一方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般情况下,交付订金的视作交付预付款。交付和收受订金的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时,不发生丧失或者双倍返还预付款的后果,订金仅可作损害赔偿金。本题答案为A。

5.(多选题)周某育有二子,分别为周文、周武,周文有子周斌。周文因交通事故去世,其遗产分割前,周某因悲伤过度离世。周某、周文都未留遗嘱。关于周某和周文的遗产继承,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周斌可以转继承周某的遗产

B.周武可以代位继承周文的遗产

C.周斌可以代位继承周某的遗产

D.周武可以转继承周文的遗产

【答案】CD

【事业单位考试网(luzai.cn)解析】A项错误、D项正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第一千一百二十七第一款、第二款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在本案中,周文先于周某死亡,故周斌不可转继承周某的遗产。在本案中,周文死亡继承开始后,周文的法定继承人为其父周某和其子周斌,此时周某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原属于周某继承的遗产应当由周某的儿子周武转继承,故周武可以转继承周文的遗产。

B项错误、C项正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在本案中,周武可以转继承周文的遗产,而非代位继承。周某死亡,周某的法定继承人之一周文先于周某死亡,故属于周文继承的那部分遗产应当由周文的儿子周斌继承。

本题答案为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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