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刑罚之附加刑(法律知识:刑罚如何运用?)

  

今天事业单位考试题库网(luzai.cn)给各位分享法律知识:刑罚之附加刑的知识,其中也会对法律知识:刑罚如何运用?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本文导读目录:

1、法律知识:刑罚之附加刑

2、法律知识:刑罚如何运用?

3、法律知识:刑罚的具体运用之累犯

法律知识:刑罚之附加刑 ♂ 法律知识:刑罚之附加刑 【导读】

事业单位考试网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刑罚之附加刑》,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在刑法部分,刑罚是一个较常见的考点,而且考察方式比较简单,通常是记忆性的题目,考察种类居多,需要对比主刑进行记忆。所以接下来我们就对刑罚中的附加刑这一考点进行学习,希望大家学完之后能掌握相关知识点。

附加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附加刑既可以附加于主刑适用,又可以独立适用。这也是它与主刑最大的区别。根据《刑法》第34条和第35条规定,附加刑有四种: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一、罚金

罚金,是指法院判处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罚金是一种刑罚方法,而非经济制裁、民事制裁或行政处罚。刑罚中的罚金要与行政处罚中的罚款相区别,在考试中这两者常放到一起混淆考查。

二、剥夺政治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是附加刑里的重要考点。根据我国《刑法》第54条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犯罪分子下列四项权利: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注意: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能担任国家机关的任何职务,也不可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领导职务,但是可以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的非领导职务,在考试时要重点区分。

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三、没收财产

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

四、驱逐出境

根据我国《刑法》第35条的规定,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驱逐出境仅适用于外国人。

例题分析:

下列哪种刑罚可以单独使用,也可附加使用( )

A.罚款 B.拘役 C.驱逐出境 D.有期徒刑

【答案】C。解析:根据《刑法》第34条和第35条规定,附加刑有四种: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有期徒刑、拘役属于刑法规定的主刑,罚款属于行政处罚。故本题答案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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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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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考试中,刑法一直是考试重点,刑罚的运用也是常考点之一,下面介绍相关的重要考点。

一、数罪并罚

数罪并罚是指对犯两个以上罪行的犯人,就所犯各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一定原则判决宣告执行的刑罚。

数罪中判处有死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只需要执行死刑或者无期徒刑。数罪都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得超过3年,拘役最高不得超过1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不得超过20年,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得超过25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判有附加刑的,附加刑仍然需要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二、缓刑

缓刑,是指对犯罪人判处刑罚,但在一定时间内暂缓执行刑罚的制度。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1)犯罪情节较轻;(2)有悔罪表现;(3)没有再犯罪的危险;(4)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三、减刑

减刑,是指对原判刑期适当减轻的一种刑法执行活动。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1)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2)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3)人民法院依照刑法相关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此处的相关规定指: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题目示例】

1.我国刑法对数罪并罚采取的原则是( )。

A.吸收原则 B.并科执行原则 C.限制加重原则 D.混合原则

2.(多选)以下刑罚中,减刑不能少于原判期限的二分之一是( )。

A.拘役 B.管制 C.有期徒刑 D.无期徒刑

1.【答案】D。

2.【答案】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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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刑罚的具体运用之累犯 ♂ 法律知识:刑罚的具体运用之累犯

【导读】

事业单位考试网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考试《刑罚的具体运用之累犯》,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在公职类考试中,刑法一直是常考的重点,其中关于刑罚的运用也是经常会考到且易错的知识点,那么我们今天就来学习一下其中较为重要的一个知识点——累犯,关于累犯大家需要掌握的内容无非是两个,一是一般累犯,二是特别累犯,下面我们就由这两方面入手来分析一下这个知识点。

一、一般累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所以我们可以从法条原文中总结出如下三个考点:

1.累犯前后两罪都必须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2.累犯前后两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

3.前后两个罪间隔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5年内。

所以对于一般累犯大家在坐题时注意把握这三个考点,一定要一个一个去分析,切记马虎大意。

二、特别累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六条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同样,我们可以从法条原文中总结出如下考点:

1.前后两罪都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2.前后两罪的刑罚期限无要求。

3.对于两罪间隔时间后罪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的任何时候。

特别累犯也是累犯,有很多同学在做题时总是容易忽略特别累犯而只关注是不是普通累犯,所以大家在做题时如果发现第一个罪名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中的任何一个时就应该意识到可能是特别累犯,读题时就要小心了。

同时还有最后一个小的考点,就是累犯不适用缓刑和假释,而且从重处罚。在做题是一定要注意这一点。

【例题】关于累犯,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累犯适用减刑和假释。但不适用缓刑

B.累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两种

C.一般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并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人

D.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洗钱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答案】B。解析:累犯可以减刑,但不适用假释和缓刑,A项说法错误。《刑法》第65条第1款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C项说法错误。《刑法》第66条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D项说法错误。累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B选项正确。故本题正确选项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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