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国际法之人权(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国际法之使馆及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人员的义务(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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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导读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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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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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是一个历史和发展的概念,涉及政治、哲学、社会、文化等多方面的内容。人权被用做一个法律概念时,是泛指与人本身有关的所有法律权利的总称。国家合作通过国际法促进和保障人权主要是“二战”之后形成的,有关的原则和制度被认为构成了一个正在发展的国际法新分支,即国际人权法。

1.国际人权法是指国家之间关于尊重保护人权以及防止惩治侵害人权行为的原则和制度,它主要由一系列保护人权的条约组成。从国际法看,国际人权公约是国家缔结的,条约所规定的是国家承担的义务和遵守的规则,其主体是国家。个人不是这些条约的主体,而仅是条约所涉及人权的权利主体。

2.人权主要通过国内法实现和体现,国家通过国际人权条约促进对人权的尊重和保护,是对国内法和国内措施的辅助。个人直接享有的法律上的权利,即法律上的人权,主要是由国内法来规定和完成的。国家履行其国际人权条约的义务的直接结果也是要通过国内法和国内措施来保护这些权利。因此,人权保护主要和最终是由一国在其主权下通过国内法来实现。

3.人权本身不是国际法创设的,国际法只是通过国家的合作,尊重和保护有关权利或促进其更好地实现。其中,生存权和发展权是最基本的人权。

4.人权领域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实践中都存在许多分歧,一方面,增进及保护人权已成为当代国际社会的共识和国际法的重要原则之一;另一方面,人权保护的国际合作必须符合国际法的基本原则,特别是不得将一国的政治模式或价值观强加给别国,不得将人权作为干涉他国内政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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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馆及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人员的义务

1.尊重接受国的法律规章。外交代表及其他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人员,在不妨碍外交特权与豁免的情形下,均应尊重接受国的法律和法规。

2.不得干涉接受国的内政。外交代表及其他享有特权与豁免的人不得以任何直接的或间接的方式干涉接受国的内政。在与接受国政府的交往中应平等相待,尊重接受国的主权独立和政治制度,不得介入接受国的党派斗争,不得参加或支持旨在反对接受国政府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等。

3.使馆馆舍不得用于与使馆职务不相符合的其他用途。如不得利用使馆馆舍庇护接受国或第三国的人员;不得利用馆舍作为关押其本国或其他国家人员的场所;不得将使馆馆舍充作进行或支持颠覆、破坏或任何危害接受国活动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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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使馆与接受国洽谈公务,应经与接受国外交部或另经商定的其他部门按照相关程序办理。

5.外交代表不应在接受国内为私人利益从事任何专业或商业活动。

接受国对违反上述义务的使馆及有关人员可根据具体情形采取适当的措施,包括对派遣国政府提出抗议并要求其承担国际责任;宣布使馆人员为不受欢迎的人;对严重危害接受国安全、违反国际法的行为可以依国际法采取对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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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馆馆长到达接受国后,大使或公使将国书副本交给接受国外交部,约定正式递交国书的日期,然后按约定日期把国书正本递交接受国的国家元首。代办将其委任书递交给接受国的外交部长。递交国书是接受国确认使馆馆长身份,接受其履行职务的依据。

使馆馆长开始执行职务视为使馆职务的开始。馆长职务的开始一般按照双方或有关国家的国内法进行。按照我国的有关规定,使馆馆长正式递交国书的日期为其在华执行使馆职务的开始日期。除使馆馆长外,使馆的其他人员职务以其到达接受国担任使馆职务为开始。

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规定,外交代表的职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即告终止:派遣国通知接受国其外交代表职务业已终止;接受国通知派遣国称该国拒绝承认该外交代表为使馆人员;派遣国与接受国断绝外交关系或暂时中断外交关系;派遣国或接受国主体资格灭失;此外,因革命产生新政府等原因也会带来外交代表职务的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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