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宪法之住宅不受侵犯权(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宪法之依法服兵役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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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导读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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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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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宪法第 39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住宅不受侵犯是指任何机关、团体的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个人,未经法律许可或未经户主等居住者的同意,不得随意进入、搜查或查封公民的住宅。住宅是公民日常生活、工作、学习的场所,因此保护了公民的住宅,也就保护了公民的居住安全和生活安定,也就进一步保护了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住宅不受侵犯还包括任何机关、团体或个人都不可侵占、损毁公民的住宅。

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嫌疑人,需要对有关人员的身体、物品、住宅及其他地方进行搜查时,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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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为大家带来的是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考试资料《宪法之依法服兵役的义务》。

根据宪法和兵役法、国防法、国防动员法的规定,依法服兵役义务的主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外国人不能成为服兵役义务的主体。我国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

兵役法根据服兵役主体的不同特点,对服兵役作了具体规定:

1.不得服兵役。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服兵役的资格。

2.不征集服兵役。应征公民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或者被判处徒刑、拘役、管制在服刑的,不征集。

3.缓征。应征公民是维持家庭生活的劳动力或者是正在全日制学校就学的学生,可以缓征。根据兵役法第 12 条的规定,每年 12 月 31 日以前年满 18 周岁的男性公民,应当被征集服现役。当年未被征集的,在 22 周岁以前仍可以被征集服现役,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征集年龄可以放宽至 24 周岁。

根据国防法第 50 条的规定,各级兵役机关和基层人民武装机构应当依法办理兵役工作,按照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命令完成征兵任务,保证兵员质量。依法服兵役义务作为公民的基本义务,具有法律性质,即不履行服兵役义务要承担法律责任。兵役法规定,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拒绝、逃避兵役登记的,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预备役人员拒绝、逃避军事训练的,经教育不改,基层人民政府应当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在国防活动中,公民一方面要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另一方面也享有相应的权利。如国防法第 54 条规定:“公民和组织有对国防建设提出建议的权利,有对危害国防的行为进行制止或者检举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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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并且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2.按时出席全国人大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做好会议期间的各项工作。

3.积极参加统一组织的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等履职活动。

4.加强履职学习和调查研究,不断提高执行代表职务的能力。

5.与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全国人大代表要经常深入选民中了解他们的意愿,向选举单位和群众介绍全国人大的工作情况,等等。

全国人大代表联系群众的方式和渠道很多,特别重要的有两种:一是参观和视察工作,二是参加原选举单位召开的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大代表还应当采取多种方式经常听取人民群众对代表履职的意见,回答原选举单位对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的询问,接受监督。

6.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廉洁自律,公道正派,勤勉尽责。

7.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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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出议案。根据全国人大组织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一个代表团或者 30 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向全国人大提出属于全国人大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2.审议议案。对国家机关提出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交各代表团审议,或者并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交大会表决;对代表团和代表提出的议案,则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大会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

3.表决通过议案。议案经审议后,由主席团决定提交大会表决,并由主席团决定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或者举手表决方式或其他方式通过。宪法规定,宪法修正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代表 2/3 以上的多数通过;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

4.公布法律、决议。法律议案通过后即成为法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以发布命令的形式加以公布;选举结果及重要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以公告公布或由国家主席以命令形式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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