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罪名之抢劫罪(常见职务类罪名练习)

  

今天事业单位考试题库网(luzai.cn)给各位分享常见罪名之抢劫罪的知识,其中也会对常见职务类罪名练习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本文导读目录:

1、常见罪名之抢劫罪

2、常见职务类罪名练习

常见罪名之抢劫罪 ♂ 常见罪名之抢劫罪

【导读】

事业单位考试网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常见罪名之抢劫罪》,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在常见的事业单位考试中,法律部分特别喜欢考的就是宪法和民法,其难度都一般主要是记忆考察为主,大家出错概率不高。而在考察过程中较为容易出错的部分其实是刑法部分。在我们生活中刑法问题其实非常很多,但大家往往不太去进一步区分具体罪名的差异。考试中就很容易在考到具体罪名时出现问题。今天我们就一起来探讨学习一下常考罪名——抢劫罪。

首先我们先说一说,考试怎么考?

在考试中会以直接考察和间接考察相结合的形式出现,直接给案例然后问属于什么罪?考察对定罪条件的掌握程度,此外还会涉及此罪与他罪的区分。在部分专业考试中会涉及主观题的考察,要求对罪名进行解析和区分。间接考察时多作为误导选项出现,需要学员对整个知识有一个完整的了解,能轻松区分此罪与它罪的区别。

抢劫罪

我们先来学习一下抢劫罪,在大家的印象中是不是感觉抢劫罪其实都是刀架在脖子上,不给钱就杀人,然后被害人就乖乖的把自己藏在鞋底的钱给交了出来,这样的一个情况。那么如果不把刀架在脖子上,会不会构成抢劫罪呢?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我们学过,一个行为是不是犯罪,我们会考虑四个方面,犯罪主体、主观方面、犯罪客体以及客观方面。

那么我们首先看一下抢劫罪的犯罪主体,法条中并没有强调。但是我们学过刑事责任年龄,知道抢劫罪从14周岁开始就要对抢劫罪负刑事责任。因此其犯罪主体为: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说完主体,咱们说说主观方面。抢劫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具有将公私财物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没有这样的故意内容就不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只抢回自己被骗走或者赌博输的财物,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不构成抢劫罪。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就不构成抢劫罪。抢回自己被骗去或被他人非法占有的财物,通常不认为是犯罪。但是暴力行为本身构成犯罪的,按照有关犯罪论处。

咱们再说一下抢劫罪侵犯的客体,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侵他人的财产关系也侵犯他人的人身关系,其主要侵犯的是他人所有或他人合法占有的财务关系。

此外就是抢劫罪的客观方面。抢劫罪的客观方面体现为:当场使用暴力、当场胁迫、其他足以压制对方反抗行为,这么三种方式。并且要求通过上述方式得到了被侵犯的财务。

这里需要解释一下什么叫暴力、什么叫胁迫,什么叫其他——所谓当场使用暴力,指对财物的所有人、管理人、占有人实施的打击或侵害等行为。具体有:殴打、捆绑、伤害、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等等。这里要强调一下,为了获得财务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情形,如果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以此为压制其反抗的方式,从被压制反抗的人身上获取财务,定抢劫。如果不是从被压制人身上来获得,而是向第三人来获取,则定绑架!

然后我们说一下胁迫。所谓胁迫是指对被害人当场威胁(例如:刀架在脖子上,枪顶着身体,等),使其从精神上无法反抗,从而抢走财物,值得注意点是抢劫罪的胁迫必须是向被害人当场发出。如果不是向被害人当场发出,而是通过书信、电话或者其他方式让被害人得知的,则不能认定为抢劫罪的胁迫,而应当认定为:敲诈勒索罪。差异就是被害人面临胁迫是否别无选择。

最后要所谓其说一下这两年特别爱考的其他方法抢劫——是指使用暴力、胁迫以外的方法使得被害人不知反抗或无法反抗,而当场劫取财物的行为。如用酒灌醉、用药物麻醉、利用催眠术催眠、将清醒的被害人乘其不备锁在屋内致其与财产隔离等方法劫取他人财物。行为人如果没有使他人处于不知反抗或无法反抗的状态,而是借用了被人自己因患病、醉酒、熟睡或他人致使其死亡、昏迷等而不知反抗或无法反抗的状态拿走或夺取财物的,不是构成抢劫罪。例如盆友喝酒,看到盆友喝多了,临时起意拿走人家的手机,就不是抢劫,而是盗窃。

最后法条所列举的八种情形为:抢劫罪的加重处罚情节,大家简单掌握就好。

转化型抢劫

这就是我们所说的:转化型抢劫。咱们看一下,首先转化型抢劫是有大前提的——要求在已经犯下盗窃、诈骗、抢夺罪的基础之上出现一些规定的情节,此时就会被认定为抢劫!也就是说犯盗窃、诈骗、抢夺罪的基础上出现: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情形,会被直接认定为:抢劫罪。

这是个普通考试中特别爱考的地方,可以直接考,就问你抢夺后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的,定何罪?也可以结合其他知识点进行间接考察。此外,大家一定要注意:14到16岁的犯罪主体不会出现转化型抢劫,因为其本身就不会犯原罪。

例题:

1、甲男在某杂志上刊登虚假的征婚广告,然后骗的乙女到某地见面,并将放入安眠药的饮料让乙喝下致其昏睡不醒,趁机拿走乙的手机与现金。甲的行为构成( )

A.盗窃罪

B.侵占罪

C.抢劫罪

D.诈骗罪

答案:C。解析:抢劫罪是指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这里所提到的“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要求足以压制反抗,也就是要达到使受害人“不知,不敢或不能反抗才行”,而“其他方法”在考试中多指使用药物、酒精等麻醉对方。在本题中,甲使用安眠药使乙昏睡不醒,趁机拿走乙的手机和现金,就属于使用其他方法强行劫取财物,构成抢劫罪。

2、(单选)甲在公共汽车上扒窃乙的钱包,得手后向车门处走去,乙发现自己的钱包被甲所盗,随即追上去一把抓住甲,甲一拳击中乙的脸部,挣脱欲逃走,乙即随手拿起车上的拖把向甲砸去,正好砸中甲的头部,致甲死亡。乙的行为是 ( ) 

A.正当防卫 B.防卫过当,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C.防卫过当,构成故意杀人罪 D.事后防卫

答案:A。解析:盗窃转化为了抢劫,抢劫时防卫属于特殊防卫,可以要施害者的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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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职务类罪名练习 ♂ 常见职务类罪名练习

【导读】

事业单位考试网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考试《常见职务类罪名练习》,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事业单位考试中,职务类犯罪在刑法中是考频较高的知识点,近些年的考察难度也在不断加大,今天我们来一起看辨析几个常见的罪名。

【题再现】

甲得知乙是丙(A国有公司总经理,国家工作人员)的好友,为了能承包A公司的装修工程,私下给乙5万元,希望乙能向丙公关。乙向丙表达了关照甲的要求,丙表示没问题。丙的办公室主任丁(国家工作人员)知道甲想要承包装修工程,向甲索要10万元,并要求甲以民营企业家身份向A公司“捐赠”20万元用作基础建设,甲只好满足其要求。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正确?( )

A.甲成立行贿罪

B.乙成立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C.丙、丁成立受贿罪

D.A公司成立单位受贿罪

【答案】AB。解析:甲对乙构成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乙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甲对丙不构成行贿罪,丙不构成受贿罪。丁索贿,构成受贿罪,甲对丁构成行贿罪。

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或者向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行贿的行为。甲为了谋取不正当的利益私下给乙5万元让其公关给国家工作人员丙公关。乙为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

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乙自己并不是国家工作人员,只是利用和丙的关系为甲谋求不正当利益。

甲的行贿对象是乙和丁。故对丙不成立行贿。

丙虽然答应但是并没有非法收受甲的财物,为其谋利。故不成立受贿罪。

丁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构成受贿罪。

甲被丁索取财物但是获得了不正当利益故对丁构成行贿罪。

单位受贿罪要求有单位的整体意志,本题中没有体现,丁可以决定20万元的用途,可以其对20万元具有支配控制权。捐赠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

综上,故本题答案为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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