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法律知识:行政处罚之处罚种类(事业单位法律知识:行政处罚之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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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导读目录:

1、事业单位法律知识:行政处罚之处罚种类

2、事业单位法律知识:行政处罚之简易程序

事业单位法律知识:行政处罚之处罚种类 ♂ 事业单位法律知识:行政处罚之处罚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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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已经违法但不构成犯罪的人,行政机关如何去管理呢?通常会以行政处罚来制裁构成行政违法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节假日期间,六一路多名司机闯红灯被罚款,罚款就是一个典型的行政处罚。那么还有哪些行政处罚呢?我们一起来看看。

一、行政处罚

(一)概念

行政处罚,是国家行政机关对构成行政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的行政法上的制裁。

(二)种类(警;罚,没;停,吊、扣,限、驱,留)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有:

1.声誉(申诫)罚:警告

警告是指行政机关对违法情节轻微的相对人,通过告诫和谴责其行为违法性的一种处罚方式,警告只具有精神上的制裁作用。如:张三在路上开车时因违停被交警警告,赶紧开走。

2.财产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

(1)罚款(≠罚金)

罚款是最常见的、应用最广泛的行政处罚形式,罚款是行政机关对违法相对人强制收取一定数量金钱,剥夺一定财产权利的制裁方法。如:张三由于过于紧张,将红灯看成绿灯,违章驾驶,被罚款200元。

注意:罚款和罚金的执行不同,区别的关键在于适用前提,罚款为行政处罚的一种,以当事人违反行政管理秩序为前提。罚金属于刑罚中附加刑的一种,以当事人违反刑法构成犯罪为前提。

(2)没收违法所得和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财产)

违法所得,指的是因被处罚人从事违法行为而获得的财产性利益;

非法财物,指的是被处罚人直接用于违法行为,且属于本人所有的物品。

举例:某地下工厂因为制造假烟而被查处,其制造假烟而获得的收益和为制造假烟而购置的设备均被没收。

注意:

行政处罚中的没收与刑罚上的没收财产有着本质区别,行政处罚中被没收的财物都与被处罚人实施的违法行为有关,而刑罚上被没收的财产则未必与罪犯的犯罪行为有关,它可以是罪犯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获得的,也可以是通过其他方式获得的。

3.行为(能力)罚: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

(1)责令停产停业

责令停产停业是指行政机关暂时或永久地停止违法行为人生产经营活动和其他业务活动的制裁方法。如工厂安全管理措施做得不到位,被要求停产停业。

(2)暂扣或吊销许可证和执照

以限制或剥夺被处罚人从事特定行为的能力和资格为目的。暂扣和吊销许可证是通过对许可证的处分来实现对当事人能力的限制,暂扣是暂时限制当事人从事某项活动的行为能力,吊销是永久剥夺当事人从事某项活动的行为能力。如王某因违章驾驶被暂扣驾照。

4.人身(自由)罚:行政拘留,限期出境、驱逐出境

(1)行政拘留

行政拘留是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短期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制裁方法,简单来说就是被关在拘留所。如张三因嫖娼被晋安区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

行政拘留为行政处罚,拘役属于刑罚中主刑的一种,二者不可混淆。

(2)限期出境、驱逐出境

限期出境、驱逐出境适用于不具有中国国籍的,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违法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即对在中国领域内违法的外国人,要求其在限定的时间内离开国境或强制其离开国境。如在中国旅游的约翰参与打架斗殴、进入公共场所拒绝戴口罩,虽然不构成犯罪但已然违法,公安机关对约翰处以罚款并处限期出境的行政处罚。

【 知识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全人常新修,2021年7月15日生效)第九条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通报批评;(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五)行政拘留;(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二、考查方式

在福建事业单位考试中,关于行政处罚种类的考查偏向于与行政强制、刑罚、民事责任进行混淆考查。大家需要重点掌握行政处罚的种类有哪些,以对比的方法学习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刑罚的区别,以及行政处罚法定的分类与学理分类的对应。

【试题演练】

下列属于行政处罚的是:

A.甲因盗窃,被法院判处拘役6个月

B.乙因在公共场所随意追打辱骂他人,被公安机关拘留15日

C.丙因不适当履行合同,向丁支付违约金3万元

D.戊公司因违法,被市政府通报批评

【答案】B。解析:A选项错误。拘役为违反刑法被判处的刑罚,并非行政处罚。B选项正确。在公共场所随意追打辱骂他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拘留15日为行政拘留,属于行政处罚。C选项错误。因合同违约支付违约金属于民事责任,与行政处罚无关。D选项错误。通报批评不属于行政处罚的种类。故本题答案为B。(注意:新修行政处罚法7月15日生效之后,增加的通报批评、限制从业等可以作为新的行政处罚的种类予以适用,则D选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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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同学在学习行政法的时候总是认为这部分知识点非常难理解,不知道如何去掌握它,其实行政法所调整的对象一方是官,另一方为民,当官和民之间的地位不平等时所发生的法律关系就是行政法律关系。其中两者地位不平等,主要表现为官管民,那这个时候当民一方不服,认为官侵犯到自己的合法权益时,则民可告官。其中官管民,主要通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行政行为,那今天就给大家梳理一下行政处罚决定程序中的简易程序,主要从简易程序的概念、条件等方面去整理相关考点,希望帮助同学们更好地去掌握这一部分的内容!

一、简易程序的概念

简易程序即当场处罚程序,是指处理较轻违法行为、处以较轻的行政处罚时应遵守的比较 简单的行政处罚程序。

二、简易程序的条件

1.违法事实确凿

主要是指当案件的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无需进一步调查取证时。

2.对该违法行为处以行政处罚有明确、具体的法定依据

行政处罚适用简易程序必须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明文规定,而且如何处罚也要有明文规定,否则不能适用。

3.限于特定的行政处罚种类

只有对公民给予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给予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才能适用简易程序。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超出限额罚款或者其他种类的行政处罚,只能按一般程序办理不能适用简易程序。

三、简易程序的内容

1.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根据。

4.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5.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行为、处罚依据、处罚种类或者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的名称,并应由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

6.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其所属行政机关备案。当事人对以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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