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高铁“霸座”中的法律问题(谈长沙9岁男孩被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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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导读目录:

1、谈谈高铁“霸座”中的法律问题

2、谈长沙9岁男孩被杀案

谈谈高铁“霸座”中的法律问题 ♂ 谈谈高铁“霸座”中的法律问题

【导读】

事业单位考试网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考试《谈谈高铁“霸座”中的法律问题》,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2018年8月21日,在山东开往北京的动车上,一名中年男子霸占一位女学生的座位并态度傲慢地声称:“谁规定一定要按号入座?要么你自己站着,要么自己去餐车坐。”无奈之下,女学生找乘务员反映,列车长和乘警劝说也无济于事。9月19日,在永州到深圳北的G6078列车上,一位女乘客上车后未按车票上的座位坐,执意坐在靠窗位置。乘警接投诉后与该女子反复沟通,但该女子就是不肯让座,嘴里不停地说:“谁规定10D是坐过道座位的啊,椅子上又没写?”女子还无理地提出,要在座位上写上10D才肯承认是自己坐错了。9月20日,一位霸座大妈占着一名男子座位不肯让出。列车员来后,大妈称自己70岁了,腰疼腿疼全身疼,对自己霸占他人座位的行为不但不感到愧疚,反而大声说道:“年轻人站半个小时咋了?就该教育教育。遇见我算你倒霉。”一时间,各类霸座事件层出不穷,特点也很明显,一是参与“霸座”的选手不分男女老少,不分长幼尊卑,甚至偶尔还会有外国人来试一试“霸座”的快感。二是霸座的理由千奇百怪,但无一是站得住脚的。

面对这一系列违反公共交通秩序的行为,该如何处置,仅仅靠道德的约束,就能杜绝此类问题的发生吗,我们来看看高铁“霸座”违反了哪些法律规定。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根据此规定,高铁“霸座”的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扰乱了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可以依据此规定对其进行处罚,同时铁路部门也对“霸座”的当事人给予180天内禁止购买火车票的处罚。

面对层出不穷的“霸座”问题,2018年12月1日,广东省率先推出了《广东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该条例对广东铁路安全问题进行了系统规定,尤其是一些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比如,条例规定旅客应当按照车票载明的座位乘车,不得强占他人座位;另外条例中还明确了其他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广东出台的《广东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不仅对于当下铁路发生的突出乘车问题进行了明确和细化,并且大大提高了不法分子的违法成本,对不法行为作出了有力回击,相信国家也会在不久的将来制定一套系统的、适用全国的法律制度,杜绝此类违法行为的发生。

谈长沙9岁男孩被杀案 ♂ 谈长沙9岁男孩被杀案

【导读】

事业单位考试网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考试《谈长沙9岁男孩被杀案》,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近日,在雨花区汇城上筑小区,一名9岁男孩小罗遇害疑似精神病人杀害。当场将其送医救治,小罗经抢救无效死亡。犯罪嫌疑人冯某华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案件正在审查侦办之中。这个热点案例中犯罪嫌疑人是疑似精神病人,即犯罪的时候可能属于精神病,也可能属于正常的人,那么对于犯罪嫌疑人不同的状态,应该如何定罪处罚,主要涉及到犯罪主体的问题。犯罪构成要件主要由四个构成要件构成。第一、犯罪主体,即应具备相应的刑事责任年龄以及相应的刑事责任能力。第二、犯罪主观方面,即主观上是故意或过失。第三、犯罪客观方面,即行为或结果。第四、犯罪客体,即侵犯刑法所保护的法益。今天,我们来谈一下关于刑法中的犯罪主体的问题。

一、犯罪主体

犯罪主体因为年龄和精神智力上都有一定的要求,根据年龄和精神智力将其各自分成了三层。

(一)刑事责任年龄

1.完全无责任年龄:不满14周岁,不负刑事责任。

2.相对责任年龄: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3.完全责任年龄:16周岁以上,应当负刑事责任。

(二)刑事责任能力

1.无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2.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3.完全刑事责任能力: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二、热点剖析

关于9岁男孩被杀案中犯罪嫌疑人是疑似精神病人,对其该案的结果,得区分情况进行讨论。如果,经过鉴定犯罪嫌疑人确实属于精神病人,是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将9岁小孩杀害,则属于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不负刑事责任。如果,犯罪嫌疑人不属于精神病人,是在精神智力正常时候将其杀害的,那么属于完全刑事能力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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