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明抢暗偷”谈抢夺罪与盗窃罪(由“泰国捡包未还被拘”谈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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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导读目录:

1、由“明抢暗偷”谈抢夺罪与盗窃罪

2、由“泰国捡包未还被拘”谈侵占罪

3、由《唐伯虎点秋香》说开去

4、由《湄公河行动》说起的法律知识

由“明抢暗偷”谈抢夺罪与盗窃罪 ♂ 由“明抢暗偷”谈抢夺罪与盗窃罪

【导读】

事业单位考试网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考试《由“明抢暗偷”谈抢夺罪与盗窃罪》,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抢夺罪与盗窃罪是我们在学习刑法分则部分内容时两个非常重要的罪名,也是现实生活中比较常见的财产型犯罪。但是很多同学在学习的过程中又经常产生一些疑惑觉得两个罪在某些情况下又特别相近,因此也就常常区分不开。那么接下来我就给大家介绍一下,两个罪的区别究竟在哪里?

首先,什么是抢夺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 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我们比较常见的就是现实生活中的“飞车党”,这类行为就属于典型的抢夺罪。那么,什么又是盗窃罪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那么通过概念的对比我们就能发现其实二者有很多的相同点。

我们就从犯罪的四个构成要件上入手。首先,两个罪的犯罪主体都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才可成为这两个罪的犯罪主体。其次,两罪的主观方面都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都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侵害公私财物的结果,并且希望、追求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最后两罪所侵犯的犯罪客体相同,都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而且通常我们认为应是数额较大的财物才能构成犯罪。一般的立案标准抢夺罪的立案金额需要达到500元以上,而盗窃罪需要达到1000元以上才属于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那么两者的区别又在哪呢?我们经常听人讲“明抢暗偷”,其实此话有理。二者的区别就在于这一明一暗。抢夺罪是,趁人不备,公然夺取,我们称之为“明”。例如,在公交车站等车期间,张三和自己的同事闲聊,行为人李四趁张三不注意一把夺走了张三的背包,此时李四的行为就构成抢夺。而盗窃罪行为则相对比较隐秘,虽说学界对此存有不同的观点,(部分学者认为盗窃罪不限于秘密窃取)但通说观点认为盗窃的行为应该是秘密的。我们称之为“暗”。例如王五在公交车上扒窃乘客赵六的钱包,赵六浑然不知,此时王五构成盗窃罪。由此可见,二者最大的区别就在于两个罪的客观方面表现的不同。

牛刀小试

甲骑摩托车搭着乙过山路,路面崎岖泥泞,甲便下车推着摩托车前行。这时乙提出帮忙把车骑过去,甲同意,并且紧跟其后,双眼一直注视乙。不料过了山路乙骑着摩托扬长而去。乙的行为构成何罪?

A.盗窃罪 B.侵占罪 C.抢夺罪 D.抢劫罪

【答案】C。解析:根据题干描述情形可知,甲紧跟其后,双眼一直注视乙,因此此时乙是公然骑走甲的摩托车,而非秘密窃取,因此此时乙的行为构成抢夺罪,而非盗窃罪。故本题正确答案为C。

由“泰国捡包未还被拘”谈侵占罪 ♂ 由“泰国捡包未还被拘”谈侵占罪

【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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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一则新闻刷爆微博,一度排名热门搜索第一名。内容是一名中国女子在泰国曼谷机场捡到一包,该包实为一名伊朗乘客丢失,包内装有现金1441美元、手机及其他重要文件,但该女子捡到该包后并未上交,因此而被泰国警方拘留。虽然涉事女子一直坚持自己并未盗窃,并且不知道失主是谁而捡起钱包。但泰国警方称即便如此,这种行为在泰国仍属违法。虽然大部分网友都觉得该女子的做法欠妥,但同时也有一部分网友提出了自己的看法,那就是如果该女子是现场捡起来后就被抓,那怎么能判断是想归还还是占为己有呢?在我们国家如果也遇到这种捡到他人物品后不返还的,是否也会构成犯罪呢?

首先,我们对于新闻中提到的这名女子的行为给予否定的评价,拾金不昧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捡到他人财物自然是要归还他人的,但国人往往有一个错误的认知那就是我捡来的东西那就归我了,我不想还你,你也拿我没办法。但其实并未如此,只要捡到他人物品就有归还失主的义务。如果捡到的物品价格较为低廉,会被认定为民法的不当得利。如果价格较大,如新闻中提到的包内有现金1441美元、手机等财物,则会被认定为刑法上的侵占罪。那接下来我就给大家具体介绍下侵占罪。

那究竟侵占罪是如何认定的呢?法律上又是怎样规定的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他人的遗忘物或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常见的犯罪模式即“合法占有--非法占为己有--拒不交还”。

1、犯罪对象:他人所有而合法占有之物。常见的如将委托之物、租赁之物、借用之物、无因管理之物、不当得利之物...非法占为己有。例如甲委托自己的好朋友乙帮助保管自己的小汽车,事后甲向乙要回该车辆,乙拒不交还的,则乙构成侵占罪。再如著名的梁丽拾金案中,梁丽在机场捡到了一箱金饰而后拒不交还,梁丽的行为事后就被认定为侵占罪。在我们考试中比较常见的就是委托物和遗忘物。

2、行为模式:占为己有,拒不退还。常见的拒不退还的方式比如当事人明确表示不返还的,如前文提到的梁丽拾金案中,梁丽明确否认自己捡拾到了物品,因此拒不交出黄金。这就属于拒不退还的一种方式。再如行为人将此物卖掉、吃掉、送给他人都算作一种“拒不退还”的方式。

综上所述,我们不难发现,文章最开头提到的在泰国旅游期间捡包未还的妇女,这种行为不只在泰国是违法的,其实发生在国内也同样可能被认定为侵占罪。但需要注意的一点是,侵占罪在我国属于亲告罪,也就是说不告不理型犯罪。如果所有权人不去的话,那行为人就不会受到法律追究。

牛刀小试

王某潜入某工厂仓库盗窃,将仓库货物(价值2万元)扔到墙外,准备一会翻出墙外再去捡,偶尔经过此处的刘某发现该货物无人看管,遂将其拿走,据为己有。10分钟后,王某来到墙外,发现货物已无踪影。对于王某、刘某行为定性,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王某成立盗窃罪(未遂),刘某成立盗窃罪(既遂)

B. 王某和刘某成立盗窃罪共犯(既遂)

C. 王某成立盗窃罪(既遂),刘某成立侵占罪

D. 王某成立盗窃罪(未遂),刘某成立侵占罪

【答案】C。解析:根据题干描述情形可知,王某将货物扔出墙外已造成物主失去对物的占有,此时王某成立盗窃罪的既遂。刘某将捡拾到的货物拿走,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构成侵占罪。故本题正确答案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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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唐伯虎点秋香》说开去 ♂ 由《唐伯虎点秋香》说开去 【导读】

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公共基础知识《由《唐伯虎点秋香》说开去》,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唐伯虎点秋香》影片开场不久,便有了“江南四大才子”游春,在桥上争抢如花的片段。这“江南四大才子”,亦称“吴中四才子”,便是事业单位的一处重要考点,是指明中期生活在吴中地区的唐伯虎、祝枝山、文徵明、徐祯卿四人,当下文史界在提及此四人的时候,大都将他们视为一个整体,甚至有人将他们视为“文学社团”。四人中徐祯卿以诗歌著称。而唐伯虎、祝枝山、文徵明三人不但能够作诗,而且还擅于书法、绘画,以多才多艺见称。

话说唐伯虎进入华府后,华府为其取名“华安”。然而,在“华安”之前,华府曾为其取名“华胜”,因与“画圣”谐音,被唐伯虎以“这个名字可担待不起”推辞掉了。事业单位常考的诸圣,这里一一复习。诗圣杜甫,书圣王羲之,画圣吴道子,医圣张仲景,史圣司马迁,至圣孔子,亚圣孟子。其中画圣吴道子,因其画作中人物衣带线条优美,人们甚至可以根据衣带线条看出画中的风向,故有“吴带当风”一说。

剧中,爱慕唐伯虎的秋香,把华府严禁持有的《唐寅诗集》带在身边,还时常拿出来吟诵一段儿。可能是秋香没有细读。因为如果她仔细读,一定会发现里面有一首诗和她有关:“我画蓝江水悠悠,爱晚亭上枫叶稠。秋月融融照佛寺,香烟袅袅绕经楼。”这是一首藏头诗,每句诗的第一个字连起来读,就是“我爱秋香”。秋香如果看到,一定会激动不已。

其实历史上的秋香,确有其人,只不过她比唐伯虎大二十多岁,两人也并无交集。因此二人的故事也是纯属虚构。那么这个故事出自哪里呢?这不得不说一下明代小说家冯梦龙。冯梦龙编纂了三个短篇小说集《喻世明言》、《警世通言》、《醒世恒言》,是明代通俗小说的代表作。与凌蒙初的《初刻拍案惊奇》、《二刻拍案惊奇》合称“三言二拍”。《唐伯虎点秋香》的故事原形出自冯梦龙“三言”之一的《警世通言》,原故事叫《唐解元一笑姻缘》。后来再经过戏剧改编,由“一笑”发展到“三笑”,情节也更加复杂了。香港五六十年代拍了一部《唐伯虎点秋香》的原形电影,名字就叫《三笑》。

例题:(多选)下列人物与称号对应有误的是:

A.画圣——吴道子 B.史圣——司马迁

C.医圣——华佗 D.书圣——王羲之

本题答案为C。医圣为张仲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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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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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湄公河行动》在国庆期间的人气,相信大家都有所领略。除了舔屏彭于晏、张涵予的男神气概,感叹缉毒警察的艰辛之外,小伙伴有没有想过此次行动是发生在越南的,那怎么我国可以去管辖呢?这就涉及到我们事业单位公基法律考试中的一个常考点---刑法的适用范围。下面,我们来揭开这个考点的神秘面纱。

一、知识点介绍

刑法的适用范围,即刑法的效力范围,是指刑法在什么地方,对什么人和在什么时间内具有效力。根据此标准,又将刑法的适用范围分为刑法的空间效力和时间效力。

(一)空间效力

刑法的空间效力,指的是刑法对地对人的效力。

1、属地管辖。

“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我国国境之内的全部空间区域,包括领陆、领水、领空。

(2)我国领域内:我国船舶、航空器(挂有或涂有我国国旗、国旗标识、注册地在我国或者所有权属于我国)

如:一艘中国轮船停靠在美国纽约港,在船舶上,一个德国人开枪杀死一个法国人,根据属地管辖原则,我国可以对此管辖。

(3)我国领域内犯罪:只要行为、结果有一项或者行为、结果的一部分发生在我国领域内。

如:在中印边界,一位印度人朝着中国边境内的公民开枪射杀,这时候危害结果发生在我国境内,我国可依据属地管辖实施管辖。

(4)法律规定的例外: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犯罪,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2、属人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注意哦,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说明是轻罪,因此可以不予追究,但是如果是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军人的,有此情形的,作为国家形象的象征,我们要对他们更严格的要求,因此这两种身份的是无条件适用我国刑法。

3、保护管辖

“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或者中国公民犯罪,按我国刑法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同时犯罪地法律也认为是犯罪的,适用我国刑法。”

(1)保护管辖,保护的是我国国家与我国公民的利益,因此外国人即使是在我国领域外实施的犯罪,只要是涉及到我国国家或公民的,就可以用保护管辖原则来实施管辖。

(2)“双重犯罪地”原则,即所犯的罪必须是在我国与犯罪地国家都认为是犯罪的,才能适用我国刑法。

4普遍管辖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1)适用本条管辖原则的时候,必须符合以下条件:①我国缔结或参加了国际公约或条约。(声明保留的除外)②国际公约或条约的内容必须被转化为我国刑法的规定。

(2)根据我国参加公约确定的范围,国际罪行包括:侵略罪、战争罪、反人道罪、非法使用武器罪;灭绝种族、劫持人质、国际贩卖人口、酷刑罪;劫持航空器、危害民用航空安全、危害海上航行安全、破坏海底电缆、管道罪、海盗罪;毒品犯罪,非法获取和使用核材料罪等。

(二)时间效力

指刑法的生效时间、失效时间以及是否具有溯及力的问题。

(1)生效时间有两种方式:自刑法公布之日起生效;新法公布一段时间后再生效

(2)失效时间也有两种方式:明确宣布失效;新法实行,原有法律自然失效。

(3)刑法的溯及力:刑法颁布实施之后,对其生效之前发生的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若能适用,则该刑法具有溯及力,若不能适用,说明该刑法不具有溯及力。我国刑法采用的是“从旧兼从轻”原则

从旧兼从轻是指,新法原则上没有溯及力,但如果新刑法不认为是犯罪的或者处刑较轻时,则按照新法处理。

如:贾某在2015年10月29日在国家组织的考试中实施了提供工具帮助他人作弊的行为,在2015年11月6日被发现追究,刑法修正案九将考试作弊纳入刑法调整范围,刑法修正案九在2015年11月1日公布实行,这时贾某的行为就适用旧法来评价,不成立新法规定的“考试作弊罪”。

二、试题展示

1、下列关于我国刑法溯及力的说法,正确的是()

A没有溯及力 B有溯及力

C有条件的溯及既往 D我国刑法没有明确规定

答案:C。我国刑法溯及力是“从旧兼从轻”。原则上没有溯及力,当新法处刑更低的时候适用新法,这也是为了维护犯罪嫌疑人的权益出发的。

2、无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只要是在本国领域内犯罪的,都适用本国刑法,体现了()

A属地原则 B属人原则

C保护原则 D普遍管辖原则

答案:A。在我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之外,适用我国刑法。

三、温馨提示

刑法的适用范围在考察中是比较重要的,但题目设置一般不难。大家注意以下几种考法:

(1)直接考概念。拿法条规定考察大家对于以上四种管辖原则的概念清晰度。所以大家要注意从概念上以记忆关键词的方式把握好。比如属地,关键词就是地,地即本国领域。

属人,关键词是人,人即中国公民在领域外的行为。

(2)以案例方式考察。用具体案例,考察应适用何种管辖原则,大家备考中也要灵活运用。

最后祝大家考试“实现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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