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民法之土地承包经营权(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民法之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

  

今天事业单位考试题库网(luzai.cn)给各位分享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民法之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知识,其中也会对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民法之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本文导读目录:

1、公共基础知识:民法之土地承包经营权" >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民法之土地承包经营权

2、公共基础知识:民法之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 >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民法之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

公共基础知识:民法之土地承包经营权">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民法之土地承包经营权 ♂ 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民法之土地承包经营权 2015事业单位面试试题|行政能力测试复习资料|2015年申论热点

【导语】

事业单位考试网为考生提供2015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包括公共基础知识练习、公共基础知识试题及答案、公共基础知识征文等,全新公共基础知识题库就在事业单位。

(本图来自网络,仅供参考)

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下简称为“承包经营权”)是反映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中农村承包经营关系的新型物权。民法通则规定了公民、集体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第80条第2款、第81条第3款)。农村土地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谋求生存与发展的最重要的生产资料,因而应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参加承包关系,获得本集体所发包的土地之经营权的权利。因此,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承包经营权就是承包人(个人或单位)因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或者其他生产经营项目而承包使用、收益集体所有或者所有的土地或者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权利。其特征在于:

1.承包经营权是存在于集体所有或者所有的土地或者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权利。

2.承包经营权是承包使用、收益集体所有或者所有的土地或者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权利。

3.承包经营权是为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或者其他生产经营项目而承包使用、收益集体所有或者所有的土地等生产资料的权利。

4.承包经营权是有一定期限的权利。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草地为30年到50年,林地为30年到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热门推荐:公共基础知识考试题库

更多精彩内容,请访问事业单位考试网!

公共基础知识:民法之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民法之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 ♂ 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民法之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 行政能力测试复习资料|2016公共基础知识题库|事业单位面试试题及答案

【导语】

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为大家带来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民法之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享有土地的使用、收益权,生产经营自主权,流转权以及物上请求权。其义务则包括: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将耕地抛荒,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等。

1.发包方的主要权利

发包方的主要权利是:(1)监督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2)制止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3)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转让、抵押承包地应征得发包方的同意;(4)依法撤销土地承包经营权,收回承包地;(5)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约定承包费的,发包方有权收取承包费。

2.发包方的主要义务

发包方同时承担的主要义务包括:(1)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不得擅自收回、调整承包地;(2)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3)依照承包合同的约定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

热门推荐: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

更多精彩内容,请访问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

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民法之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介绍就聊到这里吧,感谢你花时间阅读本站内容,更多关于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民法之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民法之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信息别忘了在本站进行查找喔。

 

标签:

文章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内容版权声明:除非注明,否则皆为本站原创文章。

转载注明出处:http://www.luzai.cnhttp://www.luzai.cn/html/3167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