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情形知多少(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用正义对抗非正义——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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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导读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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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各位同学关注的事业单位考试中,法律科目中《劳动法》的考查比例在逐年上升,而劳动法中一个重要的知识点就是劳动合同的解除。大家都知道劳动合同的解除方式有三种:双方协商解除、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和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今天小编就带着大家一起来学习一下其中“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这部分内容在考试中多为原文直接考查,因此我们今天也会给大家一些记忆口诀,希望对大家能所有帮助。

一、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1.劳动者过错性解除(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1)【不合格】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违规】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失职】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一人二主】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合同无效】因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负刑责】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口诀记忆】违规失职不合格,一人二主不改正,合同无效负刑责。

2.非过错性解除(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1)【医疗期满不能干】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培训调整不胜任】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客观情况大变化】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口诀记忆】:医疗期满不能干,培训调整不胜任,客观情况大变化。

3.用人单位也可通过裁员的形式解除企业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6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口诀记忆】破产整顿严重困难,提前30说情况听意见,报告劳动行政才可裁。

4.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法第26条、第2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仍可根据过错性解除来解除劳动合同)

(1)【丧失劳动力】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医疗期】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三期】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连续工作】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口诀记忆】:丧失劳动力,病伤医疗期,女工孕产哺,连续工作15+5

【试题练习】(多选)下列情况中,哪些属于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A.职工张某怀孕,经常请病假影响正常工作

B.职工赵某上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丧失劳动能力,该事故赵某无责任

C.职工马某因工负伤后被安排在保卫部门,由于失职导致单位财务部门被偷,给单位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

D.在法定节假日,周某外出旅游发生意外事故致残,已经无法胜任原工作

【解析】ABD。解析:《劳动法》第25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C选项,职工马某由于失职导致单位财务部门被偷盗,给单位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属于(三)的情形,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C不选。《劳动法》第2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D选项,周某外出旅游发生意外事故致残,只是说已经无法胜任原工作,但并没有提及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这三种前提,因此不得解除劳动合同,D当选。《劳动法》第2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A选项,女职工张某在孕期;B选项,职工赵某上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丧失劳动能力,该事故赵某无责任,属于因工负伤。AB当选。故正确答案为A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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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指的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从而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正当防卫在事业单位考试中是一个常考的知识点,接下来我们就来看一下考试中大家需要注意什么。

正当防卫实质是以正当的行为对抗不正当的行为,在利益保护上,可以是保护国家利益也可以是公共利益,可以是保护本人的也可以是他人的,只要是保证权益不受侵害都可以构成正当防卫。首先,正当防卫所防卫的对象一定是不法侵害人本人,否则不能构成正当防卫。其次,我们所说的正当防卫,其起因一定是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没有不法侵害就谈不上正当防卫,如果是假想出来的不法侵害是不能构成正当防卫的。比如看见某花臂水果店老板拿着刀切水果以为他会对自己不利,故将其打晕就不能构成正当防卫,其中没有现实的不法侵害。再次,正当防卫在意图上,指的是具有防卫意图,这种防卫意图主要体现在为了保护合法权益而制止不法侵害所进行的抵抗。比如若有人对你实施抢劫行为你可以反抗进行正当防卫,但若是互殴则不构成。因为本质上,互殴在意图中是为了侵害他人,而不是保护自己。同样,防卫挑拨也不构成正当防卫,为了引起他人先动手造成自己在正当防卫的假象,而对他人进行言语或者不直接侵害他人的侮辱,本意上也不是保护自己,所以如果在题目中遇到这类问题,需要我们额外注意甄别。

在考试中,正当防卫最常出现的考点在于防卫的时间。我们都知道,正当防卫指的是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所进行的抵抗,但是对于“正在进行”这个概念还是会存在含糊不清的理解。在做题中,我们要牢记,防卫的时间把握在“已经开始,尚未结束”中,尤其是人身损害需要牢记这个时间。例如张三欲强奸李四,正在撕扯衣服,此时李四摸到地上的石头,一把将张三砸晕,这可以构成正当防卫;但是若是当时不法侵害已经完成,几天后李四再次遇见张三,乘其不备将其砸晕泄愤,则不能构成。究其原因,在于当时的不法侵害已经结束。常见的“结束”标志包括:①不法侵害者已经被制服,比如小偷被抓;②不法侵害人侵害能力丧失,如果已经被打晕;③不法侵害人自动停止损害行为;④不法侵害人逃离现场等。不仅是事后不构成正当防卫,事前也一样,在时间上而言,事前和事后都说明不法侵害不是正在进行的,与概念不符。

当然,并不是所有的抵抗都能成立正当防卫,正当防卫还需要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害。这里所说的“必要限度”应以制止不法侵害,保护法益的合理需要为标准,而“重大损害”一般指的是重伤或者死亡。例如张某在吃饭的时候与王某发生口角,用筷子持续敲击王某的手臂,王某为了躲避敲击推了一下张某,不料张某倒地时头着地撞上地上的石头因流血过多而抢救无效死亡,此时,王某的行为就不再是正当防卫。在法律上,我们将其称之为“防卫过当”。此处还需注意的是“防卫过当”并不是刑法上的罪名,而是对于犯罪的一种量刑条件,我国《刑法》规定,构成防卫过当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有时我们还会发现,即使行为人造成了不法侵害人的重伤或者死亡,但仍然不负刑事责任的情形,这属于正当防卫里的特殊情况,我们将其称之为“特殊正当防卫”,指的是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制止不法侵害行为的,造成重伤或者死亡,不负刑事责任。比如歹徒意欲强奸小玉,小玉在慌乱中拿起旁边的花盆砸晕歹徒,歹徒因流血过多而死,此时小玉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但是若是在砸晕后用花盆碎片补刀而导致的歹徒死亡,则是构成故意犯罪。

以上是正当防卫中常出现的考试陷阱,现在你学会了吗?

【试题演练】(多选)下列情形,能构成正当防卫的有( )

A.抢劫罪 B.盗窃罪 C.诽谤罪 D.贪污罪

【解析】AB。解析:正当防卫的条件:(1)防卫起因:存在现实的危害性和紧迫性的不法侵害。(2)防卫对象:只能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3)防卫意图:主观上必须具有防卫意图。(4)防卫时间: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5)防卫限度: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害。正当防卫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而采取的还击行为,必须面临着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才能实行。诽谤、贪污等不法侵害行为,不具有紧迫性,对其不能进行正当防卫。故本题答案为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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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作为事业单位考试的重中之重,考查内容以五大常规法为主,随着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2021年1月1日实施,民法典的考查在事业单位考试中就显得格外重要。《民法典》共7编,1260条,是我国现行法律中条文最多、体量最大、篇章结构最复杂的一部法律,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以及附则。民法典不是制定全新的民事法律,也不是单纯的法律汇编,而是对现行的民事法律规范进行修改完善,对民事领域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作出新的规定,而新增和变动的内容就成为了高频考点。今天就民法典在用益物权中所增加的居住权进行学习。

民法中的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居住权属于用益物权的一种,学懂用益物权的含义对理解居住权会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用益物权是指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动产或者不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主要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和居住权。从本质上来说用益物权是着眼于财产的使用价值在他人所有的物上所设立的一种新的物权,那么,居住权则是权利人为了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按照合同或者遗嘱约定,在他人所有的住宅上所设立的占有、使用该住宅的权利,本质上也是实现房屋的居住价值。

居住权的设立解决了很多我国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比如“以房养老”、“离婚不离房”等,它解决了租赁和买卖所无法解决的问题。例如,九十多岁的老甲有一套房子,但没钱养老,若将房子出租或者卖出去就没有了住处。有了居住权后他可以稍便宜点将房屋卖出去,然后在已为他人所有的房子上设立居住的权利,约定老甲生前居住该房屋。

同时,居住权作为物权的一种,具有对世性,因此当事人设立居住权时一定要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使用该规定)。根据《民法典》三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其次,作为设立在不动产房屋上的权利,为了保障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民法典》规定:居住权无偿设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约定的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导致居住权消灭的,也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最后,作为为自然人的居住利益而设立的居住权,它必然只能属于有特定身份的自然人,也即具有人身专属性,原则上不允许流转。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试题练习】

(多选)甲打拼在外,父亲老甲留守在家,甲为父亲请了保姆老乙。老甲生前立下遗嘱表示自己的房子由甲继承,但老乙有在生前居住的权利,随即办理了居住权登记。老甲去世后,甲要求保姆搬离。下列选项正确的有?( )

A.居住权自遗嘱生效时设立

B.居住权自办理登记时设立

C.老乙享有房屋的所有权,可以不搬离

D.甲享有房屋的所有权,可要求保姆搬离

【答案】BC。解析:作为设立在不动产房屋上的物权,其变动采取登记要件主义,根据《民法典》规定,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A错误,B正确;居住权具有人身专属性,设立居住权后,房屋的居住权利归居住权人享有,所有权人不得要求其搬离,C正确,D错误。故本题答案为BC。

以上就是今天关于居住权相关知识点的学习与归纳,由于近年来题目的呈现形式比较灵活,考查方式往往以案例为主,因此需要考生在对知识点理解的基础上加以记忆,做到准确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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