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GDP(解读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风险责任承担)

  

今天事业单位考试题库网(luzai.cn)给各位分享解读GDP的知识,其中也会对解读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风险责任承担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本文导读目录:

1、解读GDP

2、解读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风险责任承担

3、解读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区别

4、解读刑罚种类的高频考点

解读GDP ♂ 解读GDP

【导读】

事业单位考试网为各位考生提供公共基础知识解读GDP,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掌握在未来的事业单位招聘考试中实现理想!

据统计,2019年中国生产总值(GDP)达到99.09万亿元,接近100万亿元。关于国内生产总值即GDP,是事业单位考试的重要内容。今天我们就来系统解读GDP。

一、知识介绍

(一)国内生产总值(GDP)含义

国内生产总值(GDP)指经济社会(即一国或一地区)在一定时期内运用生产要素所生产的全部最终产品(物品和劳务)的市场价值。

(二)关键词解读(以中国为准)

1.一国或一地区:地域概念

只要是在中国境内,不管是中国企业(人)带来的收入,还是外国企业(人)带来的收入,都计入在我国的国内生产总值GDP当中。但需要注意的是,目前港澳地区单独核算。

口诀:我的地盘我做主!

2.一定时期内:一季度或一年,为流量概念

流量和存量是一对相对的概念。流量是指一定时期内发生的某种经济变量变动的数值,它是在一定的时期内测度的。存量则是某一指定的时点上,过去生产与积累起来的产品、货物、储备、资产负债的结存数量。例如,人口总数是一个存量,表示在某一时点上的人口数; 而人口出生数表示在一定时期内 (如1年) 新出生的人口数。它们的区别在于存量没有时间维度,而流量有时间维度。

3.运用生产要素所生产

GDP核算,只核算生产经营性活动,股票债券基金等不计入。只核算生产出来的数量,不考虑是否成功售卖出去,因为GDP不是实实在在流通的财富,它只是用标准的货币平均值来表示财富的多少,生产出来的东西能不能完全的转化成流通的财富,还不能确定。只核算全新的商品或是服务,二手车或是政府转移支付,为了避免重复核算,不计入GDP。

4.最终产品

最终产品指供人们直接消费或者使用的物品和服务。中间产品是指为了再加工或者转卖用于供其他产品生产使用的物品和劳务。为避免重复计算,GDP只计算最终产品。

5.市场价值:货币概念

各种最终产品的市场价值是在市场上达成交换的价值,都是用货币来加以衡量的,故GDP为货币概念。从中也可知,GDP必然是市场活动导致的,家务劳动、自产自用、地下交易、黑市交易不计入GDP。

但是存在一个特殊案例,私人建造的住宅计入GDP。由于不同国家不同时期自有住房和出租住房的比率往往差异很大,在GDP核算中,为了保证住房服务的生产和使用以及居民消费水平国际可比性和历史可比性,一般都把居民自有住房的住户视为对本住户提供了住房出租服务,而纳入房屋出租活动进行核算。房子在GDP中比较特殊,他分为两部分,对于新建的住房是以投资的形势计入GDP,而在以后的年份中房子作为投资品会不断的提供“住房服务”,而他的价值就是对应的租金,既然有服务价值的产生自然要计入GDP中。

例题展示【例题】下列不能计入当年GDP的是( )。

A.购买80万元的新房子

B.农民当年生产的不用于自己消费的粮食

C.购买的旧房子支付给中介的2万元

D.购买5万元的二手车

【答案】D。解析:A选项新房子为全新的产品,可以计入当年GDP。B选项农产品不用于自己消费,则意味着要进入市场交换,可以计入当年GDP。C选项中介提供全新的服务,可以计入当年GDP。D选项二手车不是全新的产品或服务,曾经计入该年GDP,为避免重复,不能计入当年GDP。故本题答案为D。

三、考查形式

本知识点为理解型考查为主,需要考生着重掌握注意日常练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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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风险责任承担 ♂ 解读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风险责任承担

【导读】

事业单位考试网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解读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风险责任承担》,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买卖合同虽然在生活中很常见,但是大家关于买卖合同在民法中的考察却不甚了解,尤其是涉及到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风险责任承担问题,经常会让大家愁眉不展。今天,我们一起走进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风险责任承担问题一探究竟。

一、考点总结

(一)考情点拨

买卖合同的风险责任承担在考试中经常以案例的形式出现,让大家判断在具体案例中发生的风险应当由谁承担。

(二)考点解析

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风险责任承担是指在买卖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发生的标的物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哪一方当事人承担。关于此点,法律规定了不同的承担原则,我们分别来看:

1.一般规定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

例如:张三将自己的一头牛卖给李四,价值两千元,交付完成后,牛因雷击死亡。这种情况下就涉及了到牛这一标的物因发生雷击这种意外情况导致死亡后应该由谁承担损失的问题,因为牛已经完成了交付,张三属于出卖人,李四属于买受人,因此由李四自担损失。

2.特殊规定

(1)买受人亲自提取的情形

买受人亲自提取标的物的,出卖人将标的物置于约定或法定地点时起,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例如:甲公司和乙餐厅达成协议,由乙餐厅负责甲公司每天中午的员工餐,甲公司在乙餐厅门口设置专门的电动锁保温箱,乙每天做完饭后放入其中,甲自行拿走。一日,乙做完员工餐后放入保温箱不久,保温箱因内部线路短路发生自燃,饭菜损毁。这种情况下,因属于买受人亲自提取的情形,据此饭菜毁损的风险由甲公司自行承担。

在途货物买卖的情形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起,在途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例如:甲粮食批发店在西安,从汉中的大米种植户乙处购买三千斤大米,约定由乙负责找人运输,乙将大米交由丙运输。在丙运输大米的过程中,咸阳的丁向甲表示想购买三千斤大米,甲与丁达成购买丙运输的三千斤大米的合同,后甲请求乙通知丙将大米直接运往咸阳。在丙接到通知将米运往咸阳的过程中,因大雨引发泥石流,三千斤大米全被淹没。此时,属于在途货物买卖的情形,因此,自甲丁之间的合同成立时,发生风险转移,由丁承担。

(3)货交第一承运人的情形

对于需要运输的标的物,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自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其,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例如:北京的甲将2吨玉米卖给西安的乙,约定甲找人运输,甲和丙签订运输合同,丙从北京运到西安的途中,玉米被泥石流毁损,则风险从甲将玉米交由丙这个第一承运人时起,转由乙承担。

(4)买受人迟延受领的情形

买受人迟延受领的,自迟延受领成立时起负担标的物风险。

例如:甲果农按照买卖合同约定将西瓜运到乙水果店,乙因为最近连续降雨,西瓜销量不好,拒绝接受。甲无奈将西瓜运回家,因晚上地震,西瓜被倒塌的围墙全部砸坏。此种情况下属于买受人受领迟延,风险自乙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西瓜时,由乙承担。

二、实战演练

【单选题】甲乙约定,由卖方甲负责将所卖的一千斤苹果送至买方乙指定的仓库。甲按约定交货,乙验收货物。因资金紧张,乙当场支付了百分之八十的货款,还余百分之二十答应甲第二天早上支付给甲。交货当晚,因突发地震,仓库墙体倒塌致使苹果全部毁损。此时,苹果的损失由谁承担:

A.由乙自行承担损失

B.由甲承担损失

C.由甲承担百分之二十,乙承担百分之八十

D.由甲承担百分之八十,乙承担百分之二十

【答案】A。解析: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本题中甲已经将苹果交付给乙,因此发生的风险灭失由乙自行承担。故本题答案为A。

通过以上解读,大家应该对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风险责任承担有了简要把握,在平时复习的时候还是要注重在理解,之后多加练习,在实际做题中提升自己对于此部分内容的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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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考试中,民法是重点考查的学科,而民法中关于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区别是很多考生不易区分清楚的知识点。现在由小编为大家进行区分解读:

首先我们要明白一个概念,什么是法定继承,接下来就容易区分代位继承与转继承了。

一、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是指继承人根据法律确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以及遗产分配的原则,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方式。

(一)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法》第12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是指对被继承人生前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照顾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

(二)法定继承人继承顺序的效力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地位平等。

二、代位继承与转继承

(一)代位继承

1.概念

代位继承,是指在法定继承中,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宣告死亡时,本应由继承人继承的遗产,由已死亡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的法律制度。其中,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称为被代位继承人,代替被代位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人被称为代位继承人。

2.特征

代位继承具有以下特征:

(1)代位继承只能适用于法定继承

代位继承只能适用于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不适用代位继承。

(2)被代位继承人只能是被继承人的子女

只有在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才发生代位继承。这里的子女包括被继承人的亲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3)被代位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死亡可以是自然死亡,也可以是法律宣告死亡。

(4)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

晚辈直系血亲是指自己生出来的晚辈,包括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不受辈份限制。

(5)被代位继承人必须具有继承权

若继承人丧失继承权,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

(二)转继承

1.概念

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之前死亡的,应由该继承人继承的遗产份额,转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的法律制度。

2.特征

转继承有以下特征:

(1)转继承发生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后,遗产分割之前

(2)被转继承人未实际取得遗产,而不是放弃继承权

(3)转继承人只能继承被转继承人应得的遗产份额

(4)转继承人是被转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

以上有关法定继承中代位继承和转继承的相关知识希望考生能够理解并且会运用于考题中,希望能够给大家带来帮助!

解读刑罚种类的高频考点 ♂ 解读刑罚种类的高频考点

【导读】

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事业单位法律知识《解读刑罚种类的高频考点》,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刑罚的种类作为刑法部分的一个重点内容,是考生在复习事业单位的考试中必须掌握的。随着近年来考试题目越来越趋向于灵活性,这就要求大家在备考此部分内容时除了基本知识点的记忆,也要更侧重于理解,特别是前后知识点之间的融会贯通,在将理论掌握之后最主要的还是通过题目的练习来检测成效。接下来我们通过总结高频考点和实战演练的形式带领大家学习此部分知识。

一、考点总结

《刑法》第三章规定我国刑罚的两大种类:主刑和附加刑。其中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死刑包括两种: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执行);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和驱逐出境。

(一)考情点拨

关于刑罚的种类在事业单位考试中的考法可以大致分为两类:一类是记忆性考察,比如常考的有主刑的刑期、刑罚和行政处罚种类的区分甚至是与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之间的区分都有涉及、不适用死刑的三种情况以及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后怎么处理的四种不同情况等等;另一类是理解性的考察:比如会涉及到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刑期和数罪并罚之间的结合等。而考察内容则在死刑的相关规定上涉及较多。

(二)主刑

1.管制

管制的考点注意四个方面:

(1)管制不实行关押,实行社区矫正;(2)管制限制犯罪分子一定的人身自由,并非绝对不限制自由(因为被判处管制的人可以同时适用禁止令);(3)管制的期限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不超过3年;(4)刑期折抵:被判处管制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天折抵刑期两天。

2.拘役

拘役的考点注意三个方面:

(1)拘役实行关押,由公安机关执行;(需要注意拘役是由法院判决的,注意和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中的拘传和拘留相区分——拘传的决定机关:公安、检察院、法院;执行机关:公安、检察院、法院;拘留的决定机关:公安、检察院;执行机关:公安);(2)拘役的期限: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不超过1年;(3)刑期折抵:被判处拘役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天折抵刑期一天。

3.有期徒刑

有期徒刑的考点注意四个方面:

(1)由监狱或者其他场所执行(这里的其他场所主要指未成年人管教所);(2)期限:6个月以上15年以下;(3)刑期折抵:被判处拘役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天折抵刑期一天;(4)有劳动能力的强制接受劳动改造。

4.无期徒刑

无期徒刑的考点注意三个方面

(1)是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的一种刑罚;(2)监狱执行;(3)有劳动能力的强制接受劳动改造。

5.死刑

死刑的考点相对较多,需要考生从三个方面重点掌握:

(1)关于不适用死刑的三种人:

一是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二是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三是审判时已满75周岁的人,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2)关于死刑的核准程序:

死刑立即执行——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但最高院依法判决的除外)

死刑缓期执行——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但依法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的除外)

(3)关于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期满后的处理:

可以总结为四种情况:一是两年期间无故意犯罪,无重大立功(通俗理解就是遵守监规,认真接受劳动改造),两年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二是无故意犯罪,有重大立功,两年期满后依法减为25年有期徒刑;三是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直接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立即执行;四是故意犯罪情节不恶劣,死缓期间重新计算。

(三)、附加刑

1.罚金

注意和罚款相区分(罚款属于行政处罚的种类)

2.剥夺政治权利

注意三个常考内容:(1)剥夺政治权利剥夺的是犯罪分子的四项权利: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是政治自由: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三是担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权利;四是担任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的领导职务。(2)被判处无期徒刑和死刑的人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这句话经常和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条件结合考察(公民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条件:年满十八,中国公民,未被剥夺政治权利)。(3)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适用于主刑执行期间,例:大明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则大明实际被剥夺了十五年政治权利。

3.没收财产

4.驱逐出境

针对外国人适用。

二、实战演练

1.【单选题】下列哪些属于刑罚()

A.逮捕 B.拘役

C.记大过 D.罚款

【答案】B。解析: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的种类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其中主刑包括五种: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包括有四种: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和驱逐出境。A选项的逮捕属于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五种种类之一: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C选项属于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D选项属于行政处罚: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故本题答案为B。

2.【单选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大明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管制3年

B.小明今年15岁,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C.飞飞因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5个月,因妨害清算罪被判处拘役6个月,数罪并罚执行拘役10个月

D.强强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两年期间强强有重大立功表现,依法减为无期徒刑

【答案】C。解析:A选项,管制的期限是3个月以上两年以下,因此A选项错误;B选项中关于不适用死刑的三种情况:一是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二是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三是审判时已满75周岁的人,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因此B选项错误;C选项中拘役的期限是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不超过1年,故C选项正确;D选项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四种情况:一是两年期间无故意犯罪,无重大立功(通俗理解就是遵守监规,认真接受劳动改造),两年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二是无故意犯罪,有重大立功,两年期满后依法减为25年有期徒刑;三是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直接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立即执行;四是故意犯罪情节不恶劣,死缓期间重新计算,故D选项错误。

因此,对于刑罚这部分内容首先就要求考生做到记忆,在基础上加强理解,最重要的是要学会相似知识点之间的区分,以及前后知识点之间的融汇贯通,这样在遇到问题之后才能有效应答,拿到分数。

解读GDP的介绍就聊到这里吧,感谢你花时间阅读本站内容,更多关于解读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风险责任承担、解读GDP的信息别忘了在本站进行查找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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