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合同相对性原理及其例外(浅析合同违约责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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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导读目录:

1、浅析合同相对性原理及其例外

2、浅析合同违约责任承担

浅析合同相对性原理及其例外 ♂ 浅析合同相对性原理及其例外

【导读】

事业单位考试网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考试《浅析合同相对性原理及其例外》,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在日常生活中,合同相对性的适用情形无处不在,且在绝大多数情况下能够充分保障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从而推动现代经济的平稳运行。不过,随着民事关系的日益复杂化,合同相对性原理在某些情形下,对合同当事人及其第三人权益的保护愈加显得“心有余而力不足”。有鉴于此,理应及时反思合同相对性的不足之处,探析合同相对性的适用边界及其例外。

一、合同相对性原理的理念展开

发端于古罗马法的合同相对性原理,于今日社会之发展仍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尤其是自我决定的意思表示和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平衡机制,对于重新审视合同相对性原理意义甚大。所谓合同相对性,指合同仅在合同当事人之间产生约束力,合同的效力仅及于合同当事人,主要有主体的相对性、内容的相对性与责任的相对性。

一般来说,不妨从以下三个角度来把握合同相对性的内涵之义。首先,合同的债权人只能要求合同的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抑或是承担合同责任,无权要求合同之外的第三人履行合同义务抑或是承担合同责任。其次,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无权要求合同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抑或是承担合同责任。再次,倘若发生合同债务人因第三人违约之情形的,仍由合同债务人对合同债权人承担合同责任,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权力义务关系另行解决。关于合同相对性原理的法律条文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121条,对于相关条文的理解通过上述三个角度的剖析即可的理解与适用。

二、合同相对性原理的例外情形

如上所述,随着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民事法律关系愈发复杂多变,已有的合同相对性理论渐渐地不适应现实需求。在此基础上,各国纷纷寻求及时有效的突破,诸如买卖不破租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分包人的连带责任、债权人的代位权与撤销权等制度设计均系合同相对性修正的有益探索。下文通过对买卖不破租赁的简单分析,期以对合同相对性原理的例外有一个相对的认识。

买卖不破租赁主要体现于《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即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对此予以细化。因此,买卖不破租赁可理解为,在租赁期间,如若租赁物的所有权发生变动,原先的租赁合同对新的所有权人继续有效。换言之,新的所有权人应当法定承受原先的租赁合同。

显然,买卖不破租赁的制度架构有助于纠正合同相对性原理中第三人权益保护不足这一问题,使得私法价值得以进一步彰显。同样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分包人的连带责任、债权人的代位权与撤销权等权利模式,使得债权人有更多的救济渠道,对于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保护愈加周全,亦使得私法价值深入人心。

概言之,现行立法基于合同相对性原理及其例外的制度模式,基本上都是围绕着平衡民事主体权利义务而展开的。应该认识到,制度的好坏不是单单取决于缜密的逻辑推理,能够紧扣本土法治资源亦是一项立法制度能够发挥应有生命力的重要影响因素,合同相对性原理及其例外的理论研究与法律实践亦不例外。

回顾:

租客小赵经房东老张的同意,将自己所租的房子(租金2000元/月)其中的一个卧室以800元/月的价格租给小刘,小刘在租住期间,擅自拆除门窗造成了价值10000元的房屋损毁。据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小刘应向老张赔偿全部损失,但可向小赵追偿

B.小赵应向老张赔偿全部损失,但可向小刘追偿

C.小赵、小刘应分别赔偿老张6000元、4000元

D.小赵在支付6000元赔偿后,可向小刘追偿

【答案】B。解释:根据题干可知,房东老张与小赵成立房屋租赁合同关系,即老张是出租人,小赵是承租人,小刘为第三人。本题有两个解题思路。其一,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小赵向老张租房,小刘向小赵租房,这是两个不同的租赁合同,因此小赵应当向老张赔偿全部损失。其二,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依此规定,承租人小赵应向出租人老张赔偿全部损失。因小刘也负有保管租赁物的义务,且系小刘的行为导致房屋损毁,所以小赵向老张赔偿全部损失后,可以向小刘追偿。故本题正确答案为B。

浅析合同违约责任承担 ♂ 浅析合同违约责任承担

【导读】

事业单位考试网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考试《浅析合同违约责任承担》,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市场交换之下我们每天都在订立合同,就连大妈去菜市场买个菜本质上也属于订立合同,所以说合同真的是无处不在无时不有。但是,在合同订立后合同履行中由于人的主观原因或者一些客观原因一方有可能会违反合同约定,导致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如果确实存在一方违反合同中的义务,那对方因违约而受到损害的一方权利如何救济?违约方按照法律规定应该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这是合同违约责任所要解决的问题。《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这几种救济途径应该用那种?《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根据这些规定我们可以梳理出当前我们法律里面对于违约责任的规定,还有尚未解决的一些问题,下面我们详细分析:

一、违约责任及其形式

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生效合同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合同违约责任形式可以划分为五种:一、继续履行,指在违约方不履行合同时,由法院强制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债务的违约责任方式,这是最强有力的救济形式。二、采取补救措施,对于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损害方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三、赔偿损失,即债务人不履行合同债务时依法赔偿债权人所受损失的责任。四、定金责任,合同双方可以约定定金,对于约定定金的发生合同约定的一方违约情形按照定金罚则来处理即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五、违约金责任,是由当事人约定的或法律直接规定的,在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

二、继续履行与赔偿损失的适用

在违约责任中对于继续履行和赔偿损失这两种常见的救济途径中到底哪种保护力度更大,两者在什么样的情形下适用,两者之间的关系是怎么样的?

对于实际履行在国际生存在较大分歧,而我国是将其作为主要的救济途径,对于金钱债务要求无条件适用继续履行,因为金钱债务只存在迟延履行,不存在履行不能。而对非金钱债务,原则上可以请求继续履行,但是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列举了三种除外情形:一、是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法律上不能比如贩卖毒品,事实上不能比如债务人丧失劳动能力。二、债务的标的不适用强制履行或者强制履行费用过高,如演出合同具有人身专属性不能替代。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比如季节性商品未及时要求履行的。而这里的合理期限由法院根据个案而定,没有相关的司法解释规范。

赔偿损失是指违约方以支付金钱的方式弥补受害方因违约行为所遭受的损失的责任形式。其实生活中发生违约情形后绝大多数人会想到的救济途径是要求对方赔偿损失,赔偿损失成为承担违约责任的最常见最重要的形式。我们常开玩笑说有钱能使鬼推磨,确实金钱作为一般等价物,任何其他责任形式都可以转化为损害赔偿,而其他救济途径却取代不了它。赔偿损失必须以存在违约行为给对方财产造成损失为基础,而且损失赔偿的数额既包括实际损失也包括可得利益的损失但是违反当事人的合理预见规则。

二、继续履行与赔偿损失的关系

对于到底是要求继续履行还是要求赔偿损失,其选择权在受损害的一方手中,法院不能不顾当事人的意思强制适用继续履行。但属于合同法规定的不适合继续履行的情形下要适用赔偿损失,这就不能让当事人钻牛角尖。在继续履行和赔偿损失直接是否存在二选一的关系?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三款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因此对于适用继续履行后当事人还有损失的则可以继续适用赔偿损失。

回顾:

乙购买的一套房屋,已经支付了1/3费用,合同约定余款待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付清,后甲反悔,要求解除合同,乙不同意,起诉要求甲继续履行合同,转移房屋所有权,关于房屋买卖合同,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合同尚未生效,甲应返还所受领的价款并承担相应责任

B.合同无效,甲应返还所受领的价款

C.合同有效,甲应继续履行合同

D.合同有效,法院应当判解除合同、甲赔偿乙的损失

【答案】C。解析: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案不存在无效事由,因此合同本身有效。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甲乙之间的合同不属于以上情形应该承担继续履行的责任。故本题正确答案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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