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南京林业大学研究生录取分数线(所有专业分数线一览表公布)

  

南京林业大学发布2024年招生简章!

总体来说,南京林业大学2024年招生简章会包括:学校全称、学校地址、层次、办学类型、招生计划分配原则和办法、预留计划数额及使用原则、专业教学与培养使用的外语、身体健康要求、经录取考生入学规则、学费标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及相关手续、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证书种类等信息、联系电话、网站等信息。

以下为南京林业大学招生简章全文:

南京林业大学是国家首批“双一流”高校、江苏省高水平大学建设高峰计划A类高校、江苏省人民政府、教育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共建高校、全国首批拥有博士、硕士学位授予权的高校之一。学校设有南京莘庄校区、南京白马校区和淮安校区。南京莘庄校区位于南京市玄武区龙蟠路159号;南京白马校区位于南京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溧水区白马大道58号;淮安校区位于淮安高教园区清江浦区梅高路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2024年本科招生工作的顺利实施,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教育部有关规定并结合南京林业大学本科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面实施招生“阳光工程”,按照今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管理条例》和《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规定,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考生的德、智、体、美、劳素质进行综合考核评价,择优录取。

第三条 在规定期限内达到专业毕业要求的,学校颁发南京林业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规定的,学校颁发南京林业大学学士学位证书。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生,凡符合双方毕业要求和学位授予条件的,学校颁发南京林业大学本科毕业证书、学士学位证书、外国大学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章 组织结构

第四条 学校成立招生委员会,确定本科招生工作的总体思路和目标,负责决定本科招生工作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学校成立本科招生领导小组,按照招生委员会的授权,领导和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负责制定招生规章制度和各类专项招生简章,编制招生计划,确定录取标准和选拔办法,审定录取结果以及本科招生的其他具体事项。

第六条 南京林业大学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实施本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普通本科招生日常工作。

第七条 学校纪检监察机构负责全院本科招生工作的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学校面向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地市)及港澳台地区招生,综合考虑生源数量、自身办学条件、毕业生就业状况等因素,结合学校历年实际招生情况,经主管部门审核后确定各省、各专业的招生计划。

第九条 2024年学校继续在江苏省内开展综合评价招生,招生计划不超过学校2024年本科招生总计划的5%。学校继续对江苏省地方重点高校开展专项计划,面向农村、贫困地区招收学生。以上招生计划以省招生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第十条 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正式公布为准。按照教育部规定,学校预留计划不得超过学校年度本科招生总计划的1%,用于调节各地统考生源不平衡问题。

第四章 入学规则

第十一条 学校实行学校负责、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督导的招生录取制度,按照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工作的要求,严格按照有关招生规定,依据考生考试成绩和公布的招生计划进行录取。

第十二条 档案转存比例:学生统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的,按批次顺序志愿填报的,学校审核考生档案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批次并行志愿填报的,档案转存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

第十三条 普通考生专业安排采取“分数优先”原则,按备案分数排列录取专业,不设专业志愿差异。在备案分数相同的情况下,我校将按照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发布的相同分数排序规则,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如考生所在省(区、市)对相同分数排序规则不明确,则文科考生依次比较语文、外语、数学成绩,理工科考生依次比较数学、语文、外语成绩。按上述规则排序后,如仍相同,实施高考综合改革的省份参考考生综合素质测评档案,其他省份参考考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情况,由专家组集体评审,确定考生优先录取顺序。

第十四条 实施高考综合改革省份的考生须达到所报专业(类别)选修科目要求,选修科目要求由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其他省(区、市)考生须达到所报专业(类别)选修科目要求。

第十五条 艺术类考生录取及专业安排原则

(1)我校只承认学生所在省(区、市)统一艺考成绩,考生须参加学生所在省(区、市)统一艺考并按学生所在省(区、市)有关规定成绩合格。

(二)考生文化成绩、艺术成绩均达到原籍省(区、市)确定的相应批次本科艺术专业录取控制分数线。如原籍省(区、市)有固定备案规则的,按其固定备案规则进行录取,专业按照“分数优先”原则,从高分到低分排列。备案分数相同的情况下,我校按照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发布的相同分数排序规则,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如省(区、市)无明确规定的,则按照综合成绩[综合成绩=专业统考成绩+高考文化成绩+加分(各省政策加分)]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综合成绩相同的情况下,优先考虑文化成绩较高的考生。如仍相同,则按照语文、数学、外语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第十六条 2024年学校继续与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大学(UBC)合作举办五年制、“3+2”培养模式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生第一阶段在华学习三年,从第四年开始,符合加拿大录取条件者赴UBC进行为期两年的第二阶段学习。学生在UBC学习期间保留南京林业大学学生身份。在南京林业大学完成第一阶段学习,未被UBC录取的学生,将降级至本项目下一学年,继续在南京林业大学国际教育学院学习,按第一阶段标准缴纳学费、住宿费。

第十七条 报考我校综合评价录取的考生,须经我校考核,档案受理后,按照学校当年综合评价录取简章规定的录取办法予以录取。

第十八条 学校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优惠分数线政策,对录取考生按加分后成绩分配专业。

第十九条 英语专业只招收高考外语为英语的考生。其他专业对外语不限,但学校公共外语班只开设英语课程。

第二十条 学校对考生身体健康的要求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南》及其相关补充规定执行。

前款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录取规定与学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政策不一致的,按照学生所在省份的招生政策执行。

第五章 入学编辑

第二十二条 学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核准、报名的录取考生名单,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二十三条 新生应当持录取通知书及学校要求的相关证件和材料按时办理入学手续。除不可抗力外,不办理请假手续或超过请假期限申请请假的,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按照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审查和身心健康测评,对不符合要求的新生,由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五条 录取结果在南京林业大学本科招生网和学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网站公布。

第二十六条 南京林业大学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代为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对任何以“南京林业大学”名义进行违法招生宣传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收费标准

学校按照江苏省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苏价费[2014]136号、苏价费[2017]243号)按学年收费,学费标准为:文科专业5200元/学年、理科专业5500元/学年、工科专业5800元/学年、艺术专业6800元/学年、农林专业2500元/学年,中外合作办学国内学习26400元/学年(在加学习期间按加方标准收取学分费),一流学科、优势学科学费增加10%。 划分专业前按专业类别收取学费,划分专业后按所选专业的学费收取;

学生宿舍住宿费按江苏省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执行(苏价费[2002]369号、苏财通[2002]162号),根据不同宿舍条件,住宿费为每人·学年500元至1500元不等,宿舍由学校统一安排。

第二十八条 奖学金政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通过“绿色通道”办理入学手续,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各类奖学金、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等项目。符合条件的学生可申请学费减免。学校每年颁发国家助学金、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等各类奖助学金30余项。学校“绿色通道”咨询热线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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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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