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证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山东省教育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1条
本章程适用于烟台大学2024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工作。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程序公开、德智体美劳综合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名称:烟台大学 学校代码:11066
第四条
学校地址
主校区: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清泉路30号。
科教园区(八角湾校区):山东省烟台市黄渤海新区四平路1号。
第五
学校类型:公立普通高等教育机构。
第六条
受教育程度:本科、研究生教育。
第三章 组织结构
第七条
学校本科招生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招生工作,集体研究决定招生工作重大问题。
第八
烟台大学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在学校招生领导小组领导下,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招生政策和法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全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九条
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员办公室)负责监督招生过程,并接受举报或投诉(电话:-)。
第四章 入会
第十条
本科招生规模按照国家教育部批准并由学校报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公布的招生计划执行,具体招生计划及专业以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第十一条
外语要求:
1.外语专业的外语要求为英语。
2. 因专业培养要求,轮机工程与航海技术等航海类专业、中外合作办学专业、汉语国际教育专业外语要求为英语,英语水平不高者请谨慎报考。
3.其他专业语种不限,由于英语为烟台大学的通用外语,因此精通其他外语的考生入学后须改学英语。
第十二条
性别比例要求:
1、轮机工程与航海技术专业在山东省内招收一定比例女生,男生建议报考外省专业,女生慎重报考。具体招生计划按各省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计划执行。
2.其他专业对男女不限。
第十三条
思想品德、身体健康要求:
考生须通过思想品德测评。各专业身体健康要求按照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南》执行。报考轮机工程、航海技术等航海专业的考生还须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海员健康检查要求》(GB 30035-2021)。
第十四条
入场规则:
1.录取批次:以各省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录取批次为准。
2.材料提交原则:以各省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各招生批次材料提交原则为准。
3.普通文理科专业录取原则:对符合录取资格且学校录取分数线以上的考生,按照“专业清算”原则,依据备案分数确定录取专业。
考生专业偏好全部不能满足时,对同意调整专业的考生随机调整至有空缺招生计划的专业,拒绝调整专业的考生将被拒绝录取;考生专业偏好全部不能满足时,且招生名额已满无法调整的,将被拒绝录取;对不符合国家和省级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录取资格的考生,不予录取。
报名分数相同时,出生地有规定排序原则的,从其规定;出生地未规定排序原则的,文科生按语文、数学、外语成绩排序,理工科生按数学、语文、外语成绩排序,成绩高者排序靠前。
4.内蒙古自治区实行“1:1招生计划、按专业优先录取”。
5.已实施高考综合改革的省市,按照生源地招生主管部门相关文件确定录取专业;已实施高考综合改革并按专业群备案的省市,按照“专业明确”的原则,以备案成绩确定录取专业。
6.艺术类专业招生原则
(1)音乐学与舞蹈编排
被录取的考生须符合烟台大学各专业(方向)招生条件,专业成绩以所在省份专业统考成绩为准。山东省:按综合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录取,综合成绩相同时,优先考虑专业成绩高者;其他省份: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录取,专业成绩相同时,优先考虑文化成绩高者。
(2)环境设计专业
专业成绩以所在省份专业统考成绩为准。山东省:对考生录取按综合成绩从高到低排序,综合成绩相同时,优先考虑专业成绩高者;其他省份:对考生录取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排序,专业成绩相同时,优先考虑学术成绩高者。
7.体育专业招生原则
休闲体育专业按照录取考生综合成绩从高到低进行录取;综合成绩相同时,专业成绩较高的考生优先录取。
运动训练专业的招生、录取按照上级文件和学校有关招生简章的规定执行。
8.外语类、中外合作办学相关专业录取要求:报考外语类、中外合作办学相关专业的考生,除入学成绩要求外,还将根据英语成绩、高中阶段外语成绩进行综合考虑,择优录取。
9. 建筑学、城乡规划专业要求考生具有一定的美术基础,无美术基础的考生请谨慎报考。
10、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学校承认各省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录取分数线。
第五章 收费标准、退费标准及补贴政策
第十五条
学费标准按《山东省发展改革委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和完善高等学校学费政策的通知》(鲁发改学费[2023]559号)执行,退费标准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学校通过奖、贷、助、补、免等多种资助方式帮助学生完成学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助学贷款、“绿色通道”、奖学金、学费减免、勤工俭学等资助项目。资助条件和标准由学校根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印发的《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科教[2022]17号)及学校有关规定确定。
第六章 资格审查与发证
第十七条
学历、学位证书名称及种类:按照国家规定,学生完成规定学业,符合毕业条件的,颁发烟台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证书,本科毕业生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相应的学士学位。学历、学位证书上的学校名称为“烟台大学”。
第十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全面审核,审核不合格者,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开展招生相关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对任何以烟台大学名义进行违法招生宣传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学校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条
本章程与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的,以上级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由烟台大学负责解释。
第2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