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学活用2024年中央一号文件之乡村振兴基本原则(派出机构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的主体地位认定分析)

  

今天事业单位考试题库网(luzai.cn)给各位分享活学活用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之乡村振兴基本原则的知识,其中也会对派出机构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的主体地位认定分析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本文导读目录:

1、活学活用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之乡村振兴基本原则

2、派出机构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的主体地位认定分析

3、浅析“五位一体”中的经济建设

4、浅析“定金”和“订金”的区别

活学活用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之乡村振兴基本原则 ♂ 活学活用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之乡村振兴基本原则

【导读】

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公共基础知识《活学活用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之乡村振兴基本原则》,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近年来,事业单位考试对于时政的考查越来越灵活,时政理解题的考查比重日益增加。从2015年福建事业单位联考以来,通读通背整篇会议文件已经难以保证时政正确率,加上会议文件内容多,考生往往到备考后期知识点之间容易混淆,因此,掌握时政出题角度,活学活用方能事半功倍。下面就以乡村振兴的基本原则来看一看应当如何学时政文件。

一、解读乡村振兴的基本原则考点

(一)坚持党管农村工作。

解读:阐述的是农村工作政治领导力量的问题,由党统管农村工作。注意此部分出题,常见的出题方式是把党和政府混淆,农村工作由党管,政府负责具体执行。

(二)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

解读:农业现代化是我国目前四化的短板,要补齐短板,顺利在2020年建成小康社会,使农民也进入小康,必须要下大力气发展,各项资源的配置上都应当优先满足,如在干部配备上优先考虑,在资金投入上优先保障等。此部分出题注意农业农村发展与城乡发展的支持力度容易混淆。如在表述上可能表述为坚持国家对农业农村和城镇发展同样的支持力度。

(三)坚持农民主体地位。

解读:在乡村振兴中,主体力量是农民。通过尊重农民意愿,满足农民需求,让农民参与到乡村振兴中来,提高农民的积极主动性。考点:主体是农民,并非村委会。

(四)坚持乡村振兴。

解读:乡村振兴是一项系统工程,包括乡村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的五位一体建设,这五方面缺一不可,不能有任何一方面建设落后,应当同步推进,做好整体部署,协同发展。同时做好基层党组织的建设,发挥好党在乡村振兴中的领导作用。考点:乡村振兴各方面应同步协调推进,而非有先后。

(五)坚持城乡融合发展。

解读:坚决破除体制机制弊端,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推动城乡要素自由流动、平等交换,推动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加快形成工农互促、城乡互补、融合、共同繁荣的新型工农城乡关系。考点: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推动城乡要素自由流动。常见出题内容包括市场在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政府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或发展农村经济要防止农村各项资源往城市流动。

(六)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解读:在农业农村发展过程中,一方面要重视生态文明建设,不能秉持以往“边发展边破坏,边破坏边治理”的错误思想,不能以破坏环境为代价进行发展。应落实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

(七)坚持因地制宜、循序渐进。

解读:农村发展各有各的特点,应把握不同乡村的差异,根据当地特点采取不同的发展思路,如有的农村适合做生态旅游,有的农村适合做农副产品产业链等,注重规划先行,分类施策。考点:分类施策,不能所有乡村一刀切,更不能城市农村一个标准一刀切。

二、典型例题讲解

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切实解决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是贯彻新发展理念、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重要内容。加强农村基层基础工作,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题中应有之义。实施乡村有效治理要求:

A.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按照城市文明建设的模式与标准建设新农村

B.保障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健全生产要素合理流动机制

C.集民意聚民智,更好地发挥农民在解决乡村事务中的主体地位

D.政府要坚持依法执政,正确处理基层政府与村委会的关系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乡村振兴的基本原则。A选项,考查原则七:因地制宜、循序渐进。混淆内容:农村一刀切,农村城市一刀切,A选项将农村城市建设标准一刀切,错误。B选项,考查原则五:城乡融合发展。混淆内容: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错误,应当是决定性作用。C选项,考查原则三,农民在乡村发展中为主体,正确。D选项属于事业单位常见错误选项出题方式,政府应当依法行政,而非执政。故本题选C。

由以上可知,时政学习过程中不是有口无心的背,应当结合具体考试出题方式、出题方向带着性质的学习,如此,才能将时政活学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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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派出机构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的主体地位认定分析》,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我们“民”作为行政相对人,在遭受行政主体“官”在行政管理过程中,遭受其损害而予以反制的两种主流救济手段。但是在其中,有时候会出现“公安派出所”等派出机构作为对象的情形,这个时候,我们依据以前的常规经验可能会找不准“复议机关”或“被告”。今天,我们就和大家来一起研究一下此类情形。

一、行政复议中对于具体执法者是派出机构时的“复议机关”确定问题。

首先,我们得明确什么是“行政复议”的内涵。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

实际上,行政复议是一种在行政体系内解决民与官行政执法纠纷问题的手段。而且根据《行政复议法》对于复议机关的认定,我们可以简单理解为“上级机关即其复议机关”的结论。但是对于派出机构,却不完全适用上诉规则。下面我们以公安派出所为例,展示一道试题。

(多选)司机王某因违章停车,被某市某县某镇公安派出所处以罚款200元,王某不服该处罚,遂提起行政复议。请问行政复议机关是()。

A.市公安局 B.县公安局 C.县政府 D.镇政府

本题答案选BC。而不是大多数同学认为的BD。因为,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设立该乡的政府部门是县公安局,而“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即是指县公安局所在人民政府,此时为县政府。因此,该题选BC。

二、行政诉讼中对于具体执法者是派出机构时的“被告”确定问题。

首先,我们要明确什么是“行政诉讼”的内涵。行政诉讼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法院提起的诉讼。

实际上,行政诉讼就不是一种行政体系内部的解决民与官关于行政执法纠纷的解决方式,而是寻求司法机关救济的形式。究其本质,对于行政诉讼,我们可以理解为“民告官”。

而当派出机构并不每次都可以作为行政主体,成为“被告”。下面我们仍然以公安派出所为例,展现一道试题。

居民王某因为行政违法,被某县某乡派出所处以行政拘留5日,罚款600元。王某对行政拘留处罚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此时,应以()为被告。

A. 县公安局 B.县政府 C.乡政府 D.乡派出所

本题答案选A。这里就不是D乡派出所了。因为,根据《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第1款规定:“行政机关组建并赋予行政管理职能但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组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告”而派出所的权限是:500元以下罚款及警告。而行政处罚不属于派出所的权限,故这时只能以“县公安局”为被告。

反之,如果王某对罚款600元不服,则应以派出所为被告,这个时候不是以500元为权限,而是以“罚款”为权限标准。相应依据如下:《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第2款规定: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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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五位一体”中的经济建设 ♂ 浅析“五位一体”中的经济建设 2018公共基础知识题库|行政能力测试复习资料| 申论答题技巧 法律知识 政治知识 |科技知识 经济知识 |公基复习|行测题库考试题库

【导读】

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经济知识《浅析“五位一体”中的经济建设》,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五位一体”指的是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着眼于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党的十八大报告对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作出“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今天我们来谈谈其中的经济建设。

先来看一道例题:

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这一基本经济制度的确立,是由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和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决定的。下面关于公有制主体地位体现的表述,错误的是( )。

A.公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

B.国有经济要起主导作用

C.公有资产的优势不仅要注重量的方面,还要注重质的方面

D.就全国而言,不能有所差别

此题有一定难度,它需要我们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内容有一定了解。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是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

我们先来说说什么是公有制经济

公有制经济包括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还包括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

我们再来回顾一下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

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①公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公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是就全国而言的,有的地方、有的产业可以有所差别。公有资产占优势,要有量的优势,更要注重质的提高,没有一定的量就没有一定的质,但单纯量的优势并不一定具有质的优势。质的方面主要体现在产业的属性及其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技术构成、科技含量、经济的整体素质、规模经济、资本的增值能力和市场的竞争力等方面。②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的命脉,对经济发展起主导作用。国有经济起主导作用,集中体现在其对国民经济的控制力上。此控制力,一是对起决定作用的稀缺资源和生产要素的控制力;二是对经济运行态势的控制力;三是对社会主义经济发展趋势的控制力。

这样我们就不难发现,选项D说法有误。公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是就全国而言的,有的地方、有的产业可以有所差别,并不是选项D说的就全国而言,不能有所差别。所以本题选D。

我们再看一道例题:

下列属于按劳分配的是( )。

A.个体劳动者的个人收入

B.外资企业中的劳动者的工资收入

C.私营企业中的劳动者的工资收入

D.国有企业中劳动者的工资收入

这道题需要我们对按劳分配这方面的知识点理解透彻。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分配制度是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这里的按劳分配为主体是指在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条件下,对社会总产品作了各项必要的社会扣除以后,按照各人提供给社会的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分配个人消费品,等量劳动领取等量报酬,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我们尤其需要注意,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行按劳分配为主体,是由社会主义公有制和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决定的。首先,公有制是实行按劳分配的前提条件和所有制基础。其次,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生产力发展水平是实行按劳分配的物质基础。

这里公有制是实行按劳分配的前提条件和所有制基础,所以ABC三个选项都不符合题干,只有D是按劳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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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定金”和“订金”的区别 ♂ 浅析“定金”和“订金”的区别

【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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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帮助广大考生顺利备考各类事业单位考试,现总结出民法学中一组比较容易混淆的概念,即定金和订金,希望对考生在备考过程中有所帮助。

从字面上分析定金是指为了确定交易而给付的金钱,而订金指预定而所付的金钱。

从含义上分析“定金”是一个法律概念,是指当事人双方为了保证债务的履行,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先行支付给对方定数额的货币作为担保的一种方式。而订金不是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8条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订金不等于担保方式中的定金,一般而言,交付订金的行为视作交付预付款。

从二者支付数额上分析定金的数额规定在《担保法》第九十一条: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如此规定,法律的意图显然是为了限制给付数额过大的定金,从而将定金的惩罚限定在一定的限度内。而订金的数额则由当事人之间自由约定,法律一般不作限制。

从事后违反结果上分析交易中若给付定金一方不履行债务,无权要求另一方返还定金,相应的,接受定金的一方若不履行债务,则需向另一方双倍返还定金。若债务人履行债务后,依照约定,定金可以抵作价款或者收回。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订金经常适用于房屋认购书中,若开发商违约,只要退还订金即可。通俗来讲,这就是订金可退,定金难返。

由此可见,定金与订金无论是从含义、数额以及产生法律效果上都存在明显的区别,在交易中,买卖双方应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慎重行事,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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