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武汉工程大学邮电与信息工程学院录取分数线(2024各省份录取分数线及位次排名)

  

第七条 学院主要招生对象为当年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的普通高考考生

第八条 凡报考本科以上学历的考生,必须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各专业招生计划以当地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计划为准。

第十条 学院与湖北兴发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合作举办“兴发基地班”,纳入有关省份普通本科招生计划。

第十一条 学校在招生过程中,将不能完成招生计划的省份的名额按程序转移到生源充足的省份。

第五章 入学规则

第十二条 学院审核考生档案比例按照各省(区、市)有关规定确定。实行并联志愿填报的省(区、市)档案比例原则上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5%以内。实行招生考试改革、实行高校分专业或分专业群招生的省份,严格按照当地招生部门有关录取规定录取。

第十三条 学院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已录取考生的录取原则为:优先考虑考生成绩,遵循考生专业偏好,不设置专业差异。录取分数相同时,按语文、数学两门科目总分、语文或数学最高分、外语成绩、第一志愿科目成绩、第二志愿科目最高分、第二志愿科目次高分依次录取。考生所报专业无法满足要求,同意调整的,按分数线进入空缺专业录取,否则不予录取。

有选修科目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按照各省招生行政部门的相关政策规定执行录取。

第十四条 高校在招生期限内未完成招生计划的,由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向考生公开征集报名信息。公开征集报名后的专业录取原则按第十三条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科艺术类专业录取规则为:承认省级专业统(联)考成绩,按考生排名成绩择优录取(排名成绩换算标准:排名成绩=省级专业统(联)考成绩*60%+高考成绩(含政策性加分)*40%)。各省级考试招生主管部门有统一备案排名规则和规定录取规则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兴发基班的录取原则是: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本专业考生可以转入其他专业学习;报名人数未达到招生计划的,其他专业考生不得转入本专业学习。

第十七条 学院在招生工作中执行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优先录取或者减分政策。对符合居住地优先录取条件或者减分条件的考生,按照本章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执行录取。

第十八条 除招生计划中特别注明的专业外,学校对考生参加考试的外语不作限制,新生入学后,学校安排英语为第一外语的教学,还可选修日语、德语、法语、俄语等课程。

第十九条 除专业招生计划特别注明的专业外,学院对考生身体健康的要求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南》及其相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学院各专业招生男女比例不设限制,对在校生、往届生和社会考生一视同仁。

第二十一条 录取结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向社会公布,学校也将通过学院官网、招生信息网公布录取结果。

第六章 报名与入学

第二十二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当持录取通知书到校,按照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时限办理入学手续。学生因故不能按时入学,由学生本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在报到期限内到校,以书面形式向学校招生部门请假,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病假最长不得超过30天,事假最长不得超过15天。请假期满仍不能入学的,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学生不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但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除外。

第二十三条 新生入学时须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学费、住宿费,自愿缴纳代缴费用。学院各专业的学费、住宿费及代缴费用按照报湖北省政府价格部门备案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四条 学院在新生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审,审查合格的,予以办理入学手续、注册;初审发现新生患有疾病或者其他不宜立即入学的情况的,不予办理入学手续,新生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新生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其入学资格。

学生入学后,学院将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在3个月内进行审核,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录取程序、流程是否符合国家录取规定;

(二)取得的入学资格是否真实、符合相关规定;

(三)申请人及身份证明材料与录取通知书、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体、心理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所申请专业或专业类别的体检要求,能保证在校正常的学习、生活;

(五)艺术等特殊类别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评审中如发现学生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作弊行为,将认定为评审不合格,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学院将移交相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发现学生身体、精神状况不适合在校学习,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居家休养的,学生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第二十五条 学院建立多元化的奖励资助体系,设立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原籍地助学贷款、社会奖学金、综合奖学金、单项奖学金、勤工俭学等,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具体执行按照武汉理工大学邮电信息工程学院奖助学金相关评定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完成所学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经考试合格,达到学院毕业要求的,毕业时按照国家规定,颁发加盖武汉理工大学邮电信息工程学院印章的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加盖武汉理工大学邮电信息工程学院印章的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七条 报考“兴发基地班”并被录取的新生,须与学院、湖北兴发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签订联合培养协议。学生与企业无法达成一致的,可转入相应录取专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武汉理工大学邮电信息工程学院招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或者新的规定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为准。

第三十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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