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励学南京大学考研录取分数线(2024各省份录取分数线及位次排名)

  

学校类型:全国公办全日制普通高校。

仙林校区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仙林大道163号。

鼓楼校区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汉口路2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南京大学本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教育部有关规定和《南京大学条例》,结合南京大学本科招生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南京大学本科招生实行“阳光工程”,坚持“公平公正、综合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选拔、录取适合南京大学人才培养特色的优秀学生。

第三条 南京大学本科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结构

第四条 学校设立本科招生委员会,作为南京大学本科招生工作的决策和管理机构,确定本科招生工作的总体思路和目标,审议本科招生政策、计划和招生原则,讨论决定本科招生工作的重大事项,指导本科招生工作。

第五条 学校成立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本科招生工作委员会的授权,负责制定招生规章制度、编制招生计划、决定选拔方案、确定录取标准、审核录取结果等本科招生具体事宜。

第六条 本科招生办公室(以下简称本科招生办公室)是学校组织实施本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普通本科招生日常工作。

第七条 本科招生办公室根据需要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组建招生工作小组。各招生工作小组负责本地区招生政策和招生情况的咨询、宣传,协助本科招生办公室开展所负责区域的招生工作。招生工作小组组长由学校以书面形式任命。

第八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本科招生各项政策、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按照南京大学建设一流本科教育、构建高水平创新人才培养新体系的总体思路,南京大学2020年继续实行专业与学科类别(以下统称“专业”)相结合的招生模式,计划在全国范围内招收全日制本科生3350名。南京大学将根据学校发展需要优化类别设置。2020年招生专业及分流方向详情请见南京大学公布的《南京大学本科招生专业(类别)目录(2020年)》。

第十条 南京大学按照国家和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数量、生源质量、往年计划连续性和区域协调发展等因素,分省确定招生计划,报教育部批准后,由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按照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南京大学制定学校年度本科招生总计划1%的储备计划,用于调节各地统考生源不平衡问题。

第四章 入学规则

第十二条 南京大学本科招生工作实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生办公室督导”的招生体制,由教育部领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南京大学按照文科、理工科、艺术类专业招生。实施高考综合改革的省份,按照当地招生主管部门的政策执行。

第十四条 南京大学本科招生采取计算机远程网络招生方式,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报名人数确定转学比例或转学分数。按平行排序报考的批次,转学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05%;按顺序排序报考的批次,转学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20%。内蒙古自治区按照分数优先原则报考,按所在地教育招生考试中心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南京大学同批次招生数量不足,可录取非学校第一志愿考生或公开征集志愿,但转档人数(含征集志愿)不得超过南京大学同批次剩余招生计划数,且只能按有空缺专业录取。如仍不足招生数量,南京大学将剩余招生计划分配至招生数量充足的省份。

第十六条 南京大学转档时只认可教育部规定的国家政策加分;同一考生有多项政策加分的,只取最高分,加分不得超过20分。所有高考加分及分数不得用于未按省份和专业安排招生计划的招生项目。

第十七条 对已录取的考生,南京大学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优先录取,不设专业差额,按照考生高考实际成绩(不含政策加分)确定专业录取。实际成绩相同的,按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提供的录取排序录取。未提供录取排序的,文科考生按语文、英语、数学成绩依次比较,理工科、综合改革考生按数学、语文、英语成绩依次比较。实施高考综合改革省份的考生须达到所报专业的选修科目要求。

第十八条 南京大学强基计划、外语保送生、综合评价录取、高水平艺术团组、高水平运动队、艺术类专业录取办法按照教育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和今年南京大学相关类别招生简章以及受疫情影响公布的调整方案执行。

南京大学国家重点支持农村和贫困地区特殊教育项目和激励计划学生、民族班、内地新疆高中班、内地西藏班、华侨华人及港澳台学生的录取,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和南京大学相关招生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南京大学不规定各专业录取的男女生比例。除外国语言文学专业外,其他专业学生入学后须通过教学计划规定的英语课程和学位英语考试。英语水平不高者请谨慎报考。

第二十条 除第十八条提前录取的特殊类型外,部分省份提前被南京大学录取的考生只能参加所录取专业相关院系组织的实验班选拔。以普通类录取的,一年级专业分配时可在普通类内确定专业,二年级结束后可按有关规定调整专业;以普通类录取的,二年级结束后可按有关规定调整录取专业。

第二十一条 南京大学对江苏省考生还执行以下规定:报考第一批的考生,高中学历水平测试两门选修科目成绩最低要求为AA,如两门选修科目成绩均达到A+,专业录取加3分;报考提前批的考生,高中学历水平测试两门选修科目成绩最低要求为历史A或物理A,另一门科目B。强基础计划、激励计划、综合评价录取、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艺术专业资格考生两门选修科目成绩最低要求按照今年南京大学相关类别招生简章执行。

第二十二条 南京大学将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份学生综合素质档案资料作为特殊类型招生报名资格审核参考、作为强基计划面试参考、作为普通高考考生专业偏好调整参考。

第五章 收费标准及奖学金

第二十三条 南京大学按照国家和江苏省有关规定实行学分制学费政策。新生入学时按所学专业年度学费标准预交学费,分期后按录取专业对应的学分制学费标准收取,按年结算。住宿费标准为每年1200元人民币。

第二十四条 南京大学承诺不让任何一名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并通过奖学金、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俭学、临时困难补助、学杂费减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绿色通道等方式,积极帮助学生完成学业。南京大学录取的来自国家特困生等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入学前可申请5000元专项资助。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南京大学对考生身体健康的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格检查指南》(教发[2019]3号)及其相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新生入学后,南京大学将按照国家招生政策和学籍管理规定对新生入学资格和体检情况进行复查。对通过特殊招生录取的新生,学校将组织专家组对入学专业进行复查和审核。凡发现有替考、违规录取、冒名顶替等违规行为的,学校将取消其入学资格,不予办理电子注册,并通报有关部门追究责任。体检复查不合格的,南京大学将按规定调整其专业。

第二十七条 按照“阳光工程”要求,南京大学今年本科招生工作将进一步推进制度化、体系化,加强考生宣传服务和信息公开,切实维护广大考生合法权益。

第二十八条 南京大学招生计划、招生政策、收费标准、录取原则、录取结果等信息均可在南京大学本科招生网查询。学校不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发布或解释有关招生政策和录取情况。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南京大学本科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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