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财经大学燕山学院 2022 年招生章程:公平竞争,择优录取

  

第一章 总则

为保证山东财经大学燕山学院2022年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提高生源质量,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按照教育部和山东省关于普通高等学校2022年招生工作的要求,结合山东财经大学燕山学院招生工作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山东财经大学燕山学院的招生工作。

第二条 山东财经大学燕山学院招生工作实行“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程序公开、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山东财经大学燕山学院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家长、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山东财经大学燕山学院 学校代码:13383

第五条 学校地址: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山菜街5号

第六条 办学层次与类型:本科、独立学院(民办)

第三章 组织结构

第七条 学院成立由校长任组长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工作政策和方案,讨论、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项。

第八条 山东财经大学燕山学院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实施招生招生及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山东财经大学燕山学院普通本、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山东财经大学燕山学院招生计划经主管部门批准后,通过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校招生简章、学校招生信息网站等方式向考生和社会公布,具体招生专业和招生人数以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第五章 入学规则

第十条 学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相应批次最低录取控制线和当地生源情况,按照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要求确定录取比例。对各批次未完成招生计划的,按规定在生源范围内招生。

第十一条 学校实行政策性录取加减分政策,按照教育部和各省有关文件执行,不设置办学层次和专业的差别。

第十二条 在已实施高考综合改革、普通类实行“专业(类别)+学校”平行志愿填报模式的省份,被录取的考生,在符合专业(类别)选修科目要求的前提下,直接进入相应专业(类别)学习。

第十三条 在已实施“高校专业组+专业(类别)”并行志愿填报模式的高考综合改革省份,已获得高校专业组录取的考生,在符合高校专业组选修科目要求的前提下,在学校专业组内按照“分数优先、按志愿”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进入相应专业(类别)录取。考生所报专业不能满足要求的,如同意调整专业,学校将根据其报考专业组内尚未完成招生计划的专业(类别)进行调整;如不同意调整专业,学校将撤回考生的报考申请。

第十四条 普通类还未实施高考综合改革的省份(内蒙古自治区除外),学校按照省有关报名规定受理、报考申请。安排专业(类别)时,遵循“分数优先、随心所欲”的原则,按照报考成绩(排序)从高到低确定考生录取专业(类别)。报考成绩相同的考生,按照专业(类别)对相关学科要求从高到低确定录取专业(类别)。考生所报专业不能满足要求的,如同意调整专业,学校将调整至尚未完成招生计划的专业(类别);如不同意调整专业,学校将撤回其申请。

第十五条 学校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按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偏好录取”的招生规则。

第十六条 学校只开设英语作为公共外语课程,小语种考生慎重报考。非英语语种的新生入学后须将公共外语课程改为英语。

第十七条 各专业招收男女学生的比例不限。

第十八条 考生体检要求按照《普通高等学校体检指南》执行。

第十九条 录取结果按照教育部要求和各省规定的形式公布,接受纪检、监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六章 收费标准及补贴政策

第二十条 学校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办学成本等情况,确定收费标准。退费标准按照山东省政府办公室《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办法》(鲁政办字[2018]98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学校通过奖、贷、助、补、免等多种资助方式帮助学生完成学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助学贷款、“绿色通道”、奖学金、学费减免、勤工俭学等资助项目。资助条件和标准由学校根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印发的《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科教[2020]15号)和学校有关规定确定。

第七章 资格审查与发证

第二十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复审,主要包括学业科目、身体检查、身份核查等。复审不合格者,将视具体情况进行处理。对弄虚作假、冒充他人的,一经查实,将按有关规定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三条:具有学籍的普通本科、专科学生,在学制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修满相应学分,经考试合格,获得相应的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本科生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士学位证书。颁发毕业证和学位证书的学校名称:山东财经大学燕山学院。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学校未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开展招生招生工作。对任何以学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学校此前招生工作要求、规定与本章程相抵触的,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与国家有关政策不一致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具体招生专业、招生计划、收费标准由上级主管部门公布。学校也将通过招生简章、招生信息网站等方式向考生和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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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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