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中国地质大学 北京录取分数线(所有专业分数线一览表公布)

  

第一章

一般的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生行为,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中国地质大学(北京),是一所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是教育部直属全国重点大学、首批设立研究生院的高校、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29号,邮政编码:。

第三条 被学校普通本科生录取的学生,在规定期限内达到专业毕业要求,颁发中国地质大学(北京)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有关学位授予规定,颁发普通高等学校本科学位证书。

第二章

组织结构和职责

第四条 学校成立由书记、校长、学校有关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普通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面贯彻落实教育部和省级教育招生主管部门的普通本科招生政策,领导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决定、审议普通本科招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成立本科招生委员会,充分发挥招生工作民主监督管理作用。同时,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普通本科招生工作进行全程监督。

第五条 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办公室,挂靠在教务处,负责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六条 根据教育部批准的年度招生规模,按照不断优化生源结构、促进教育公平的原则,综合考虑国家政策方针、各省生源数量和质量、部属高校区域分布等因素,结合近年毕业生就业情况和往年计划安排,制定省级和主要招生生源计划,报教育部备案后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预留计划不得超过学校本科招生总计划的1%。使用预留计划时,必须坚持集体决策、公平公正、择优录取的原则。预留计划将用于调节各地统招生源不平衡,解决同分考生录取问题。

第四回

招生类型和录取规则

第八条 学校招生工作在教育部统一领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招生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下开展,执行教育部规定的招生制度,学校负责、省招生办公室监督,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全面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

第九条 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招生主管部门确定的首批录取高校最低控制线为准(已合并本科批次的省份,按照相应省份招生考试机构确定的相应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执行),参考生源情况确定学校晋升比例,晋升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5%以内。

第十条 按顺序报名的批次,如第一志愿人数不足,则对非第一志愿考生,按报名分数从高到低依次录取;并行报名的批次,对未完全招生计划的考生,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从填写我校志愿的考生中择优录取。

第十一条 享受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全国高考加分政策的考生(仅适用于有省级计划招生类型),以实际考试成绩作为安排专业的依据,遵循分数优先的原则,不实行专业偏好差异化。在已备案的档案范围内,在考生实际考试成绩相同的情况下,优先考虑有政策加分的考生,其次是相关科目成绩较高的考生。相关科目成绩比较顺序为:语文、数学、外语、综合理科/综合文科(注:已实施高考改革的省份,按符合条件的语文、数学、外语、选修科目最高分数顺序比较。按专业+学院备案的省份,档案直接备案到专业,不进行相同分数比较。符合条件的考生全部录取)。

内蒙古自治区考生实行“1:1招生计划,按专业偏好顺序录取”的录取规则。

对于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份,考生选修科目须符合相应专业的选修科目要求。

对于所报专业已满,愿意调转其他专业的考生,可根据成绩调转其他专业。

第十二条 学校招收非外语类专业学生时,对外语考生考试科目不做限制,但新生入学后第一外语科目只能选修英语、日语或俄语。报考英语专业、翻译专业的考生,如所在省份有口语考试,请参加当地招生部门组织的口语考试。英语成绩和口语考试成绩将作为录取参考。

第十三条 学校招生各专业不限制男女生比例。

第十四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的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中取消乙肝检测的通知》(教厅发[2010]2号)及相关补充规定,结合学校各专业实际情况,制定各专业(类别)体检限制要求。详情请参见中国地质大学(北京)本科招生网。

第十五条 高水平运动队、高等学校特色专业等特殊类型招生具体规定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和学校相应2024年招生简章执行。艺术类、民族特色专业、民族班、大陆新疆高中班、大陆西藏班、港澳台侨联合招生等其他类型招生具体规定按照教育部和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学生入学时须按国家规定缴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2024年学费标准为:英语、翻译专业6000元/年,艺术类专业10000元/年,理工类专业5500元/年,其他专业5000元/年。2024年学费标准如有调整,按新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 新生入学后,住宿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29号。

第十八条 学校建立奖、助、勤、贷、补等多种形式的学生资助制度,为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开设“绿色通道”。具体内容请参见当年招生简章,或登陆学校网站了解详细信息。

第十九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将进行全面审核,对审核不合格的,将严格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条例》和学校相关实施细则处理,情节严重的,将移送国家有关部门查处。

 

文章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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