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有关法律和教育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有关文件,结合北京工业大学耿丹学院招生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名称:北京工业大学耿丹学院
第三条 学院地址:北京市顺义区牛栏山镇 邮政编码: 学校类型:独立学院
第四条 北京工业大学耿丹学院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教发函[2005]92号)和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京教基[2005]52号)批准设立,是由普通高等学校与社会力量联合举办的独立学院,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执行《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6号)。
第五条 学院举办者为北京工业大学,合作单位为北京耿丹教育发展中心。
第六条 学院办学层次为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类型包括:普通本科专业、艺术类本科专业。
第七条 完成学业、考试合格的学生,颁发经教育部电子注册的北京工业大学耿丹学院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颁发北京工业大学耿丹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八条 学院主管部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第九条 学院招生工作严格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实行综合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计划实施情况、考生备案情况、录取信息等将尽快在学院招生网、招生自媒体平台公布,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监督举报电话为:。
第二章 组织结构
第十条 学院设立招生委员会,负责学院本科生招生工作。招生委员会成员由学院院长、分管院长、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十一条 学院招生就业办公室是负责组织实施全日制本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二条 高校应当根据北京市教委统一下达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招生计划,分省、分专业制定本高校招生生源计划,并通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高校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预留计划使用情况:学院一般预留计划不得超过总计划的1%,艺术类预留计划不得超过艺术类总计划的15%。严格按照教育部和省级教育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主要用于生源质量控制和解决同分考生录取问题。
第四章 入会
第十四条 新生入学后,唯一开设的公共外语课程是英语。
第十五条 我院部分专业采取放宽招生政策,录取后,学生可根据个人意愿在学院规定的时间内选择、转专业。
第十六条 学院各专业的录取批次、转学比例、专业代码以当地招生考试管理机构公布的为准。
第十七条 按照有关政策享受加分的考生,按照加分后成绩调整档案,按照加分后成绩分配专业,不限制男女比例。
第十八条 学院对考生身体状况的要求以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中取消乙肝检测的通知》(教厅函[2010]2号)为准。新生入学后重新进行体检,对不符合要求或有作弊行为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九条 除江西省、天津市校考专业外,艺术类专业直接使用省招生办公室组织的艺术类专业考试成绩(简称“省统考”成绩)。
第二十条 凡报考江西省、天津市数字媒体艺术专业的考生,经文化课考试合格后,按我校招生考试成绩录取。
第二十一条 我院在内蒙古地区实行普通类、艺术类专业明确专业志愿录取规定,艺术类专业招生时须通过艺术类统一考试,并按学业成绩从高到低依次录取。
第二十二条 档案转入后,按照高考总成绩优先(兼顾政策加分)的原则确定考生录取专业,以考生第一志愿专业为准,不设专业差额。同专业(类别)录取时,如考生高考总成绩相同,则优先考虑专业偏好顺序在前、相关科目成绩较高的考生。相关科目成绩比较顺序为:语文、数学、外语;同专业(类别)考生高考总成绩及语文、数学、外语成绩相同,专业偏好顺序也相同的,则综合考虑考生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考试或考试成绩及综合素质测评信息录取。
第二十三条:第一志愿不足的批次,学校可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如符合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人数仍不足,则进行志愿征集。平行志愿征集的批次,还应对未完成的计划进行志愿征集,如征集的志愿仍不足,则将剩余计划转入其他省份,完成招生计划。
第五章 收费标准及补贴政策
第二十四条 我院严格执行北京市教委、发改委批准的学费标准及相关退费政策,学费、住宿费按专业分年收取,各专业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主要的
每学年学费
学年住宿费
国际经济与贸易、财务管理、市场营销(品牌管理与策划)、金融工程、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机器人专业)、工程管理、工业设计、建筑学、电子信息(电子信息工程、通信工程)、数字媒体技术、计算机(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物联网工程)、汉语国际教育、社会工作、应用心理学、
46600
4200
设计(环境设计、产品设计、数字媒体艺术、视觉传达设计)、动画
56600
第二十五条 我院建立“奖、勤、助、贷、补、征”相结合的资助育人体系,为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成长发展提供全面保障,入学后可向学院学生工作处咨询具体事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高校招生咨询方式:
电话:(010),传真:
招生咨询地址:学院南门学生服务大厅招生就业办公室;
招生办微信公众平台:耿丹招生办
招生办公室微博:北京工业大学耿丹学院招生办公室
学院网站:
招生网站:
邮件:
第二十七条 新生入学后,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审核。审核不合格的学生,按照招生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北京工业大学耿丹学院招生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