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平区支持昌聚工程高层次科技人才暂行办法通知及办法详情

  

京昌人才办[2019]1号

关于印发《昌平区支持“昌居工程”高水平

关于印发《科技人才引进暂行办法》的通知

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昌平区‘昌居计划’高层次科技人才支持暂行办法》已经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昌平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 年 11 月 18 日

昌平区支持高层次科技人才“昌居计划”

临时措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市委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有关部署,加快集聚昌平经济社会发展急需高层次人才,根据《关于印发昌平区深化人才工作机制改革创新促进高层次科技人才聚集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京昌发〔2016〕14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昌平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成立专门工作小组,统筹协调推动本措施落实。专门工作小组由区委组织部牵头,成员主要包括未来科学城管委会、中关村科技园区昌平园管委会、沙河高教园区管委会、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区教委、区卫生健康委、区科委、区科协、区金融办、区招商服务中心等单位。

专项工作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专项办),设在区委组织部人才发展服务中心,负责“长居工程”人才(团队)和人才发展平台的选拔、表彰、激励以及“长居工程”专项资金统筹使用等工作。

第三条 “昌居计划”人才(团队)(以下简称人才(团队))是指在昌平区能源、医疗健康、人工智能、科技服务等主导产业和文化创意、金融等北京市引才重点领域,为区域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人才(团队)。人才(团队)评选每两年进行一次。

人才发展平台是指为人才和技术创新建设的各类科研平台以及为人才创新创业提供人力资源、技术、金融等支撑服务的专业机构和孵化平台。人才发展平台评选认定每年进行一次。

第四条 区级财政每年安排“昌居计划”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保障“昌居计划”顺利实施。

第二章 人才(团队)选拔条件和认定标准

第五条 申报“长居计划”人才(团队)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人才(团队)工作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基本情况:

1、遵守国家和北京市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近三年在经营活动中无违法记录;

2.在昌平区注册、纳税的区属企业、非公有制企业,或科研成果在昌平本地转化、知识产权收入归属于昌平的区属中央企业、校办企业;

3.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属于北京市新增禁止类、限制类行业、因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处罚未满2年或者违反相关政策正在接受调查的单位,不符合申报资格。

(二)人才(团队)基本条件:

1.品行良好,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近两年无违法违规记录;

2.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且每年在昌平区工作不少于6个月;

3.承担国家和北京市重点项目研发工作的人才(团队)须在昌平区实现研发成果转化。

4.驻昌平中央企业、校办企业人才(团队),参与昌平本地科研成果转化或其知识产权收益归属于昌平的。

学业成绩不良、诚信记录不良、存在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或涉嫌侵犯知识产权正在接受调查、??提供虚假业绩证明材料以及其他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人才(团队)不能申报评选。

第六条 人才(团队)选拔主要包括创业、创新、海外、青年四大类,文化创意、金融等其他重点引才领域人才的选拔,由特派办公室聘请的评审专家组确定。

第七条 创业人才(团队)认定标准。

创业人才(团队)是指熟悉国际规则、善于把握市场经济规律、善于吸收和转化前沿技术成果、善于推动商业模式创新;具有较强的企业管理能力,携带资金、项目、技术来昌平区投资创办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关键技术,或将技术成果转化达到国内先进水平;能经受住市场考验、获得投资机构风险投资;有潜力成长为国际或国内行业领先企业法人、创始人或创业团队的人才。

1.创业人才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

1.年龄60岁或以下;

2、拥有公司30%以上股权;

3.创业领域符合北京市和昌平区产业发展方向,拥有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

入选中关村“十百千工程”重点企业创始人(在职)可直接认定为创业人才。

(二)创业团队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

1、团队负责人须符合创业人才标准;

2、团队创业项目须符合北京市和昌平区产业发展方向,属于有利于昌平区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的领域,或为具有创新商业模式的高端服务业项目;

3.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创新产品(服务)、先进的技术成果,项目可行性高、产业化前景好;

4、团队由3-5名核心成员组成,分别负责技术研发、项目管理、市场拓展、财务管理等各方面工作,平均年龄不超过45岁。

第八条 创新人才(团队)认定标准。

创新人才(团队)是指在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从事前沿科技研究,具有国际视野、战略眼光和重大影响力;具有丰富的科研经验、较强的自主创新能力,善于开发转化先进技术成果、创造国际国内技术标准;拥有技术成熟度较高的国际发明专利或国内发明专利,担任研发机构主要负责人、带领创新团队,主持重大科技及产业化项目;创新业绩显著或潜力巨大,是昌平区实现科技成果转化的人才或团队。

1.创新人才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

1.年龄60周岁及以下,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者硕士以上学位;

2.研究领域符合北京市及昌平区产业发展方向,取得经第三方专业机构认定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即拥有国际发明专利或技术成熟度较高的国内发明专利),或主持过国内外重点科研项目、关键技术应用项目;

3.在企业担任研发机构主要负责人或重点研发项目负责人,入选后可在昌平区继续工作3年以上的创新人才;或在国内外著名高校、科研机构担任中高级职务,并通过创办企业、与企业合作、技术转让等方式在昌平区实现科技成果转化的创新人才。

近3年获得市级以上科技进步奖或科技人才奖,获得团队奖励的,应排名团队前3名;近3年承担国家和北京市重大科技专项、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工程任务,且排名团队前3名;“中国专利金奖”获奖专利的发明人;独立贡献者,获得3件及以上发明专利;作为第二作者及以上作为主要贡献者,获得6件及以上发明专利,且专利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可直接认定为创新人才。

(二)创新团队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

1.团队带头人符合创新人才标准;

2.团队研究方向与北京市及昌平区重点发展产业紧密相关,能为企业或行业解决关键技术问题、开发出具有良好产业化前景的高新技术产品,或具有创新商业模式的高端服务业项目;

3.团队由3-5名核心成员组成,平均年龄不超过45岁,团队核心成员须承担过市级以上项目且在项目团队中排名前3位;

4.团队核心成员入选后可在昌平区继续工作3年以上;

5、团队所在企业具有良好的产业化基础和生产经营条件,可为团队提供良好的创新环境。

第九条 海外人才认定标准。

海外人才是指从海外回国创业并在昌平区从事符合昌平区产业发展方向的创新创业领域的人才;曾在海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知名企业、跨国公司、金融机构等机构工作并担任中高级技术或管理职务的人才;曾在国际组织、外国政府机构、知名非政府组织等机构工作并担任中高级管理职务的人才;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掌握核心技术、具有高级管理和专业知识的海外人才,或外籍人才、长期居住在海外的人才。

海外人才一般应在海外获得硕士及以上学位,回国不超过2年,年龄在60周岁及以下,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在国外著名大学、科研院所担任副教授、副研究员以上职务的专家、学者;

2.在国际组织、外国政府机构、著名非政府组织担任中、高层管理职务的专家学者;

3.在国际知名企业或跨国公司任职,熟悉相关领域业务和国际规则,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高级管理或技术人员;

4.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掌握核心技术、或具有先进管理和专业知识的海外人才;

5.近5年主持过国际大型科研或工程项目,具有丰富科研和工程技术经验的专家、学者和工程技术人员;

6.其他急需紧缺海外人才。

第十条 年轻人才认定标准。

青年人才是指年龄在40周岁以下,学术视野开阔、思维创新,专业基础突出、发展潜力突出,研究方向和技术路线符合昌平区产业发展方向、具有重要创新前景;在省(区、市)级以上创业大赛中获奖;获得创业投资并在区内企业担任法人、主要创始人或首席科学家、技术负责人及相当高级职务的人才。

年轻人才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挑战杯”中国大学生创业计划大赛金奖、银奖获得者,或“挑战杯”首都大学生创业计划大赛金奖获得者;

2.获得国家或北京市“优秀博士后”称号的博士后;

3.入选“北京市杰出青年人才”、“北京市突出贡献人才”、“青年北京学者计划”、“科技新星计划”、“北京市杰出人才培养资助”的人才;

4、近3年获得过风险投资且具备一定发展潜力的企业法人或主要创始人;

5.经相关行业协会、产业联盟、行业主管部门推荐,在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担任首席科学家、首席技术官或相当高级职务的人才。

第十一条 申报“长居计划”的文化创意、金融等北京市重点引才领域的人才(团队),除应符合人才(团队)申报基本条件外,一般须在其专业领域获得市级以上荣誉或奖励。

第十二条 人才申报“长居计划”时,只能选择一个人才类型申报,不得同时申报多个人才类型,不得同时申报个人和团队项目。

第十三条 特派办可根据昌平区产业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的实际需要,及时调整各类人才(团队)认定标准,实行动态发布机制。

第三章 人才(团队)选拔流程

第十四条 人才(团队)选拔应当坚持“公开、公正、择优、适用”的原则,严格执行有关工作规定和纪律。考核表彰工作应当以能力、业绩、贡献为评价依据,建立以市场导向、成果价值、发展潜力为主要标准的人才(团队)评价体系,确保考核结果客观、公正、准确。

第十五条 人才(团队)选拔工作流程分为系统申请、专家评审、考察评审、社会公示、支持激励等环节,需登录“长居项目人才选拔申请系统”,按要求和提示填写信息,并准备相关信息支持材料。

(一)制度申报。特设办公室启动遴选程序后,人才(团队)根据自身情况确定申报类型,由用人单位向特设办公室推荐人才(团队),并提交制度信息申报。所提交的信息和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准确。

(二)专家评审。专项办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集体评审,提出推荐人选名单。

(三)检查审核。入选推荐名单的人才(团队)通过系统打印申报材料,连同相关证明材料装订成册报送专项办公室。专项办公室核对无误后,报送专项工作组研究。

(四)公示。专项工作小组研究确定推荐人选名单后,在媒体上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示人选有异议,应以本人名义向专项办公室提出意见。逾期或匿名的意见不予受理。公示期满后,专项办公室提出拟选人才(团队)名单及激励方案,经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五)支持激励。对入选“长居计划”的人才(团队),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颁发荣誉证书,专项办公室负责落实各项激励政策。

第十六条 对重点引进的拔尖领军人才(团队),经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同意,不受遴选时限限制,可第一时间享受奖励政策。

第四章 人才(团队)支持政策

第十七条 资金支持

(一)一次性资金支持。对入选“长居计划”的各类人才,给予一次性资金支持,用于改善工作生活条件。创新创业人才、海外人才可获得一次性50万元资金支持;青年人才可获得一次性20万元资金支持;重点引进的顶尖领军人才可获得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入选“长居计划”的团队,给予一次性100万元资金支持。其他领域如文化创意、金融等领域的人才(团队)参照创新创业人才标准执行。

(二)配套资金:对近两年入选市级以上人才项目、获得市级以上人才奖励或独立承担或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市级以上重大科技成果奖的人才(团队),给予10%的一次性配套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十八条 配套服务系列

(一)落户居留。优先考虑人才(团队)申请引进落户政策,优先办理《北京就业居住证》或《留学就业居住证》。

(二)子女教育。将子女入学需求纳入区年度义务教育招生意见,积极协调昌平区内公办民办教育资源,为他们优质接受义务教育提供有力保障。

(三)医疗保障。人才(团队)及其配偶、子女在区属公立医院、市属驻区医院、社区卫生服务站、驻区二级以上社会医院等医疗机构,可享受就医绿色通道、优先安排会诊、优先安排转诊、优先安排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等医疗优先保障服务。

(四)住房保障。坚持人才优先发展的原则,对符合北京市保障性住房相关政策的人才(团队),优先分配、出售保障性住房。

(五)配偶就业。对需要配偶就业的,要按照双向选择为主、推荐协调为辅的原则,多渠道、多方式、多层次帮助解决就业问题。

第十九条 人才(团队)可享受“昌居人才卡”待遇。“昌居人才卡”提供每人每年不超过5万元的专项服务保障资金,可用于体检疗养、培训交流、进修补贴、交通补贴等。同时,持卡可享受企业注册、高新技术认证、人才政策解读、科技项目申报、社会保险办理等便捷政务服务。

第五章 人才发展平台评选标准

第二十条 人才发展平台分为人才科技创新平台和人才发展服务平台。人才科技创新平台主要包括:院士工作站、博士后(青年人才)工作站、中央—地方、校地协同创新平台等;人才发展服务平台主要包括: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人才创新创业和科技成果转化提供科技、金融服务的相关机构以及海外人才创业园、双创孵化器等孵化平台。

第二十一条 人才发展平台参加评选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经主管部门批准在昌平区设立的院士工作站、博士后(青年人才)工作站、海外人才创业园(留学生创业园);

2.在昌平区注册并纳税的孵化器;

3.在长春转化科研成果的中央—地方、校地协同创新平台或区内央企、高校研发平台;

4、从事??人力资源服务的非公有猎头公司、海外机构、华人社会团体等;

5.从事知识产权转让、科技成果转移或转化的非公立服务机构;

6、从事创业投资的非公有金融服务机构。

因违法行为受到执法部门处罚未满两年的单位以及违反相关政策正在接受调查的单位不符合申报资格。

第六章 人才发展平台遴选流程

第二十二条 发展平台申报支持工作流程分为系统申报、材料审核、支持奖励等环节,需登录“长居项目人才选拔申报系统”,按照要求和提示填写信息,并准备好相关信息和证明材料。

(一)系统申报。专项办公室启动申报工作后,各平台应及时通过系统申报,并将相关申报材料装订成册,经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后报送专项办公室。

(二)材料审查。专项办公室将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有关成员单位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备性进行审查,研究提出建议清单,报专项工作小组研究。

(三)向社会公示。专项工作组研究确定推荐名单,并在媒体上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示名单有异议,应以本人名义向专项办公室提出意见。逾期或匿名意见不予受理。公示期满后,专项办公室提出拟支持的发展平台名单及支持激励方案,经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向社会公示。

(四)支持与激励:专项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人才发展平台支持与激励计划。

第七章 人才发展平台扶持政策

第二十三条 人才科技创新平台支持政策

1.院士工作站

设立院士工作站支持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和鼓励区内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园区等新建院士专家工作站,以及改善工作站条件、资助合作项目、培养人才等。具体支持标准如下:

1.每家新设立院士专家工作站资助金额10万元,连续三年给予资助;

2.院士工作站每新引进一名院士,给予5万元资助,总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3、网站建立后,被中国科协、北京市科协评为优秀院士工作站的,给予5万元奖励。

2.博士后(青年人才)工作站

设立博士后(青年人才)工作支持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昌平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博士后(青年人才)创新实践基地的设立、管理、学术交流、科研项目、成果转化及综合考核评估等,具体支持标准如下:

1.对经批准设立的地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青年人才)创新实践基地(区博士后管理办公室)每年给予100万元管理经费。

2.新批准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可申请一次性启动经费10万元。

3.已获批招收博士后(青年人才)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企业分支机构、博士后(青年人才)创新实践基地工作站,可申请招收博士后经费资助,每招收一人给予一次性补助3万元。

4.对在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企业分支机构、博士后(青年人才)创新实践基地从事博士后研究的博士后(青年人才)提供科研资助,其中,区级科研项目资助5万元,省(区、市)级科研项目资助10万元,国家级科研项目资助15万元。

5.对在昌平区设立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及企业分支机构、博士后(青年人才)创新实践基地工作站和从事科研项目并实现科研成果转化的博士后(青年人才),给予一次性20万元资金扶持。

3.各类协同创新平台

建立了协作创新平台支持基金,主要支持和指导中央企业,大学和其他机构,以进行通用科学研究主题的技术合作和协作创新。

1.可以授予新建立的合作创新平台的一次性初创基金。

2.为协作创新平台提供研究资金,为地区级别的研究项目提供了50,000元人民币的资金,100,000元人民币(省(地区,城市) - 级别的研究项目,以及15万元人民币的国家级研究项目;

3.对于由协作创新平台注册的每项国际发明专利,将为每项国家发明专利提供一次奖励,将提供10,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4.对于在改变或其他地方转变科学研究结果并且知识产权收入属于的项目,将提供10%的一次性支持基金支持,最多为500,000元。

第24条人才发展服务平台支持政策

1.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1.将为“昌朱项目”的每个人才提供30,000元的奖励;与雇主在一起超过三年。

2.对于由项目的人才,将为每个创新和企业家的企业家项目提供了一次奖励,由每次创新和企业的奖励给予了一个年度奖励,将为每个创新的奖励提供了一个奖励引入的企业家项目必须实现良好的经济和社会利益。

(ii)技术和金融服务机构

1.提供科学和技术服务以及为人才研究的转变提供的机构以及实现良好的经济和社会福利而获得100,000元的奖励;

2.为创新和创业的人才提供50万元人民币的风险投资支持,并提供50,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iii)海外人才企业家公园(海外学生创业公园)

支持在海外人才企业家公园(海外学生企业家公园)的建设。公园)支持海外企业的发展。

1.将为海外人才企业家园(海外学生企业家公园)提供100,000元人民币的一次支持。

2.每年将提供300,000元的一家启动基金300,000元的新兴企业家公园(海外学生企业家公园),每年将提供500,000元的财政支持,作为向海外人才企业家公园( Parke Parks and Parks)提供的发展,以促进他们的发展,以促进他们的发展。

3.对于海外人才企业家公园(学生企业家公园),他们的三年支持期已经过期,他们可以为每个海外企业家人才(团队)申请支持资金和人才孵化资金。 )成功孵化,将提供50,000元人民币的一次性人才孵化基金的支持。

4.对于项目的每个人才,公园中的企业将获得30,000元的一次性奖励,为每一个为城市人才项目而言,将为每一个一次奖励一个非智慧的外国专家提供一次,以提供一次奖励。

5.从租金之日起,新定居的海外人才企业每年将获得0.8元/平方米/天的租金补贴。

6.在海外人才企业家公园定居的海外人才企业,在市政级别或以上获得企业家支持资金,将获得一次性的10%匹配基金支持,最多不超过500,000元。

(iv)大规模企业家和创新太空载体

1.将向新评估的市政空间承运人提供3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

2.对于每个成功孵化的项目,该项目在孵化并实现良好的经济利益后进行了注册和定居,将提供50,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8章每日管理

第25条特别办公室负责人才(团队)和人才发展平台信息数据库的建立,维护和管理。

第26条的后续服务应向人才(团队)提供。特殊办公室应追踪和了解人才(团队)的创新和企业家,并适当地解决人才的合理要求,以实现其权威的范围,并在其权威的范围内与特殊办公室的工作范围(以特殊职业为生)。项目“人才选择和应用系统在每年年底。

在他们在区的工作中,第27条,除了以下情况之一并被证实是真实的情况下,人才(团队)还可以享受其他支持的奖励政策,除了验证以下情况下,他们将不再终止“长朱项目”人才(Team)的状态,并且在地区领先的团体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将不再享受相关的好处。

1.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并由执法机构处理;

2.违反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造成不利影响;

3.那些离开改变区的人在其他地区工作很长一段时间(超过6个月);

4.企业家项目被终止或搬出居民区;

5.核心团队成员不到3人;

6.由于其他原因,不再适合享受“ ”人才(团队)福利。

任何使用欺骗,隐瞒,欺诈或其他手段来获得人才福利的人,将永久撤销其个人(团队)选择资格和雇主申请资格,并将恢复支持资金的人。

第9章使用和监督特别资金

第28条将特别资金报告给地区人才工作领先的小组办公室供特殊办公室批准后,地区财务局应根据工作程序及时及时分配特殊资金。

(i)人才(团队)支持资金一次性分配给雇主,并将雇主严格按照金融体系分配给人才(团队)。

(ii)“长()人才卡的资金应每年分配给雇主,并且雇主应严格按照这些措施的规定和金融体系的规定支付实际费用,如果雇主出于某种原因离开,则雇主应迅速交出剩余的资金。

(3)人才发展平台支持资金应一笔一次性分配给开发平台运营和管理机构,并应严格按照这些措施和金融体系法规的相关规定而被开发平台运营和管理机构使用。

(iv)在实施项目中产生的费用,例如雇用专业机构,升级和维护项目人才选择和应用系统,以及在项目上召集特别会议,应由特别办公室报告给地区人才工作的领先小组办公室审查和批准,然后在 和 and in and in and in Funds and in Funds。

(v)参与市政试点项目的人才资金,例如未来科学城的国际人才社区,组织人才论坛的资金,人才项目路演,专家康复和其他活动,以及为特殊办公室提供专业筹集资金和筹集资金的资金,以制定人才发展计划的资金,并为市政教育项目报告,并筹集了市政才华研究项目。

第29条特别办公室负责委托第三方专业审计机构审核使用特殊资金,以确保资金符合法规并有效地使用。

第十章 附则

第30条:对于政策中涉及的非量化评估标准,相关地区当局应根据年度实际情况提供指导意见,以供评估专家小组参考。

在申请后,选择为国家和北京人才项目的专家可以直接纳入“长朱项目”人才库中,并享受除一次性财务支持(团队)和享受该政策的平台机构以外的所有支持政策。

第32条本法规应由特别办公室解释,并应在出版日期生效。

由人才工作办公室于2019年11月18日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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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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