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宪法之生命权的基本内容(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宪法之社会主义法治原则)

  

今天事业单位考试题库网(luzai.cn)给各位分享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宪法之生命权的基本内容的知识,其中也会对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宪法之社会主义法治原则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本文导读目录:

1、公共基础知识:宪法之生命权的基本内容" >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宪法之生命权的基本内容

2、公共基础知识:宪法之社会主义法治原则" >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宪法之社会主义法治原则

3、公共基础知识:宪法之社会经济权利之财产权" >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宪法之社会经济权利之财产权

4、公共基础知识:宪法之秘密投票原则" >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宪法之秘密投票原则

公共基础知识:宪法之生命权的基本内容">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宪法之生命权的基本内容 ♂ 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宪法之生命权的基本内容 2016事业单位面试试题|行政能力测试复习资料|2016年申论热点

【导语】

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为大家带来的是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考试资料《宪法之生命权的基本内容》。

生命权的内容实际上指的是生命权的保护领域,即生命权保护应包括哪些领域,哪些具体权利构成生命权的权利体系。从一般意义上讲生命权的基本内容包括:一是防御权。生命权的本质是对一切侵害生命权行为的防御。二是享受生命的权利。生命权的对象是生命,每个社会主体平等地享有生命的价值,其主体地位得到宪法的保护。三是生命保护请求权。当生命权受到侵害时,受害者有权向提出保护的请求,以得到必要的救济。为了保护生命权,各国通过宪法或刑法等途径为生命权价值的实现建立了有效的制度。四是生命权的不可处分性。由于生命权是人的尊严的基础和一切权利的出发点,故生命权具有性,只属于特定的个人,但个人主观的生命权同时具有社会共同体价值秩序的性质,表现为一种法律义务。

热门推荐:历史之武丁中兴

更多精彩内容,请访问事业单位考试网!

公共基础知识:宪法之社会主义法治原则">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宪法之社会主义法治原则 ♂ 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宪法之社会主义法治原则 2016事业单位面试试题|行政能力测试复习资料|2016年申论热点

【导语】

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为大家带来的是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考试资料《宪法之社会主义法治原则》。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社会主义法治原则的基本要求。机构贯彻社会主义法治原则,就是指机构在组织和活动中必须依法办事,不以个别领导人的个人意志为转移,也不能以政策代替法律。宪法第 5 条规定:“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机关……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由此可见,机构贯彻社会主义法治原则是由宪法明确规定的。具体说来,,所有机关的设立都必须有宪法和法律依据,防止任意因人因事设立机构;第二,所有机关的职权都应有法律依据,机关只能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属于本机关的职权,既不能滥用也不能失职;第三,一切机关的丁作程序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工作效果也必须符合法律规范;第四,任何机关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纠正,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热门推荐:刑法之遗弃罪的认定

更多精彩内容,请访问事业单位考试网!

公共基础知识:宪法之社会经济权利之财产权">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宪法之社会经济权利之财产权 ♂ 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宪法之社会经济权利之财产权 2016事业单位面试试题|行政能力测试复习资料|2016年申论热点

【导语】

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为大家带来的是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考试资料《宪法之社会经济权利之财产权》。

财产权是指公民对其合法财产享有的不受非法侵犯的所有权。宪法修正案第 22 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所谓合法财产的所有权,是指公民通过合法劳动或其他方式获得并占有一定财产的权利,包括对生活资料和一定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其中的生活资料主要包括劳动的和非劳动的薪金或租金收入、储蓄、房屋、交通工具、债券、股票以及其他日常生活用品的所有权;生产资料主要是指法律允许个人拥有的生产工具、原材料、劳动产品、牲畜等。继承权是财产权的延伸,是公民合法财产转移的合法形式。要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就应当同时保护公民的继承权,以使财产本身能无损失地继承下来。同时,为了防止对公民私有财产权的侵害,宪法修正案第 22 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这一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公民私有财产保护的宪法基础,即只有在为了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才可以对公民的私有财产进行征收或征用。并且,征收或者征用必须严格依照法律,并同时给予补偿后才能进行,而不得随意侵犯。

热门推荐:经济学之需求的交叉弹性

更多精彩内容,请访问事业单位考试网!

公共基础知识:宪法之秘密投票原则">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宪法之秘密投票原则 ♂ 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宪法之秘密投票原则 2016事业单位面试试题|行政能力测试复习资料|2016年申论热点

【导语】

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为大家带来的是公共基础知识中的《宪法之秘密投票原则》,助力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秘密投票亦称无记名投票,它与记名投票或以起立、举手、鼓掌等公开表示自己意愿的方法相对立,是指选民不署自己的姓名、亲自书写选票并投入密封票箱的一种投票方法。无记名投票,相对于记名投票或公开投票(起立、欢呼、唱名、举手)更具有科学性,它包括:(1)秘密填写选票;(2)在选票上不标识选民身份;(3)投票时不显露选举意向等内容。现行选举法第 38 条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选举时应当设有秘密写票处。选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他信任的人代写。”这就要求选举人在选举时只需在正式代表候选人姓名下注明同意或不同意,也可以另选他人或者弃权而无须署名,选举人在秘密写票处将选票填好后亲自将选票投入票箱。因此,秘密投票作为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之一,为民主选举提供了自由表达意愿的重要,使选民在不受外力的影响下,能完全按照自己的意愿挑选他所信赖的人进入围家机关,代表人民行使权力。

热门推荐:公共基础知识

更多精彩内容,请访问事业单位考试网!

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宪法之生命权的基本内容的介绍就聊到这里吧,感谢你花时间阅读本站内容,更多关于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宪法之社会主义法治原则、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宪法之生命权的基本内容的信息别忘了在本站进行查找喔。

 

标签:

文章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内容版权声明:除非注明,否则皆为本站原创文章。

转载注明出处:http://www.luzai.cnhttp://www.luzai.cn/html/3018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