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录取分数线(2024各省份录取分数线及位次排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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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科技大学始建于1958年,是我国首批四所轻工业本科院校之一,是一所以工科为主,工、理、文、农、医、经、管、法、艺等学科协调发展的多科性大学,是天津市中央与地方共建重点高校,是国务院批准的首批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第二批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首批可以接受外国留学生的高校,是天津双城“滨城”地区唯一一所拥有完整本科、硕士、博士教育体系的高校。

本文分别介绍了天津科技大学2023年在津招生情况、2024年选科要求、2024年招生规定。

近年招生

下图是2023年天津科技大学天津分校各专业的录取分数线、录取排名、及2024专业选拔要求。

下图为2022年天津科技大学各专业录取分数线及录取排名。

2024 年选科要求

为方便考生和家长全面了解天津科技大学本科专业,现将2024年本科招生专业及选修科目要求信息公告如下:

注:2024年招生专业以各省市招生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2024 年招生指南

天津科技大学2024年本科招生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为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法依规招生,结合学校实际,参考《天津科技大学章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是学校公布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和相关信息的主要方式,是学校开展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本章程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后公布,并主动接受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社会监督。

第四条 学校性质及概况

1.学校名称:天津科技大学

2.学校类型:公立全日制普通高校

3. 受教育程度:博士、硕士、本科

4.学校地址:

滨海校区: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十三街9号

河西校区:天津市河西区大沽南道1038号

5. 学校概况

天津科技大学始建于1958年,是我国首批四所轻工业本科院校之一,是一所以工科为主,工、理、文、农、医、经、管、法、艺协调发展的多科性大学,是中央与地方共建高校、天津市重点高校,是国务院批准的首批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第二批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首批可以接受外国留学生的高校,是天津双城“滨城”地区唯一一所拥有本科、硕士、博士完整教育体系的高校。 建校以来,学校秉承“坚持拓展轻工特色、精心培育行业骨干、立志服务国计民生”的办学传统,弘扬“尚德、笃学、笃行、爱国、爱校、爱人”的校训,为国家培养了近20万毕业生,造就了一大批成绩卓著的学术大师和行业领军人物,赢得了公认的学术声誉和社会影响力。

学校现有滨海、河西两个校区,总占地面积153.32万平方米,设有15个学院(教学部),图书馆藏书204万余册,全日制本科生、硕士生、博士生27000余人。现有教职工2182人,其中专任教师1426人,教授、副教授710人,博士生、硕士生导师1391人。拥有院士7人(含双聘),“国家特支计划”科技创新领军人才等国家级人才27人,天津市杰出人才等省部级人才148人,教育部创新团队等国家级、省级高水平教学科研团队40个。

学校建有“发酵工程”国家重点学科、4个一级学科博士点、1个专业博士学位授权点、20个一级学科硕士点、12个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拥有轻工技术与工程、食品科学与工程2个天津市一流学科和工业生物技术、医药食品同源等12个服务产业的天津高校特色学科群。农业科学、生物与生物化学、化学、工程学、材料科学等5个学科进入ESI全球排名前1%,其中农业科学进入ESI全球排名前1‰。高分子科学在学科排名中位居世界第21位。学校现有57个本科专业,2个本科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其中32个入选国家和省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

学校拥有食品营养与安全国家重点实验室、生物源纤维制造技术国家重点实验室等51个国家级和省部级科研平台。大学科技园被认定为首批天津市大学科技园并获得绩效评价优秀。获批“国家专利协同运用试点单位”和“全国高校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通过《高等教育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是天津市国家知识产权示范试点高校中首家通过知识产权“贯标”认证的高校。获批天津市首批技术转移示范机构。

学校在天津市率先开展学分制改革,为每个本科生配备一名导师,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个性化成长。开展“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和“智能科学与先进制造实验班”培养计划,培养创新型、复合型卓越人才。坚持产教融合、科教融合、协同育人,与高水平科研机构、大型企业共建大学科技园、现代产业学院等产学研合作平台。积极实施“本硕博”人才培养方案。不断加强创新创业教育,学生在国内外创新创业大赛中屡获佳绩。与美国、英国、加拿大、芬兰等国家多所大学签订“2+2”、“1+2+1”等联合培养人才协议,鼓励和支持学生到国外知名大学留学或深造。 就业创业指导服务体系完善,毕业生受到用人单位广泛好评。

第二章 招生机构

第五条 学校设立招生委员会,对学校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实行民主监督,为学校招生工作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 学校成立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全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下设招生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科招生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七条 学校根据教育发展规划、办学条件、生源条件和社会需求等,制定面向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各专业的2024年招生计划,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按照教育部核准的具体招生专业和招生名额,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由学校向考生公布,学校同时通过网站、招生简章等多种渠道向社会公布。分省、分专业的招生规模以相关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第八条 学校本科招生储备计划不得超过本科招生总计划的1%,用于调节各地统考生人数不平衡。在录取过程中坚持集体决策、公开透明的原则,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申请人源情况适当使用。

第四章 入学规则

第九条 按照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招生政策和有关规定,按照德智体美劳素质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主要根据考生申报志愿和高考成绩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录取资格范围内确定录取对象。

第十条 高校录取学生按照学校所在省(区、市)有关政策执行。实行平行志愿报考的省(区、市),学校根据招生计划和生源情况确定转学比例,转学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不实行平行志愿报考的省(区、市),学校按照考生所填高校顺序优先录取报考我校的第一志愿学生。各省(区、市)同一录取控制线以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学生人数少于招生计划时,才会录取第二志愿学生,以此类推。高校之间不设分数线差异。

已实施高考综合改革的省(区、市)招生录取工作,按照各省(区、市)公布的改革方案和相关办法执行,并须符合我校相应专业或专业群选修科目要求。

第十一条:专业志愿录取以备案分数为主要依据,按分数优先原则安排专业(内蒙古自治区除外)。专业志愿不设分数差。考生如未被所填专业志愿录取,如同意专业调整,则调整至同一备案单位其他未填专业;如不同意专业调整,则予以退学。内蒙古自治区实行“1:1招生计划范围内按专业志愿录取”的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 申请人成绩相同时,未实行高考改革的省(区、市)优先考虑相应科目成绩较高的申请人(相应科目依次为语文、数学、外语);已实行高考综合改革的省(区、市),专业录取按各省(区、市)确定的同分排序规则执行。

第十三条 学校英语、翻译专业只招收英语水平要求较高的考生。除日语专业、中外合作办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信息处理)专业公共外语课程为日语(零起点)外,其他专业公共外语课程均为英语授课,非英语水平考生请慎重填写。中外合作办学财务管理专业对英语学习要求较高,非英语水平考生请慎重填写。

第十四条 奖金政策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艺术类招生工作执行教育部和各省(区、市)2024年艺术类招生有关规定,具体录取细则请参见《天津科技大学2024年艺术类本科招生简章》。

第十六条 考生身体健康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南》及其相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五章 收费标准及奖学金

第十七条 学校实行学分制收费。学费包括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学费标准按照《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教委关于天津科技大学实行学分制收费的通知》(津发改价格费〔2018〕535号)执行。学生按学校培养计划正常完成学业所缴纳的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之和(不包括辅修、重修、毕业所需额外学分的学费)不得超过按学年制收取的学费总额。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费:中日合作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信息处理)专业22000元/生/学年;中澳合作财务管理专业25000元/生/学年。

第十八条 住宿费:四人间每生每学年1200元,六人间每生每学年1000元。费用按实际住宿安排收取。收费标准如有调整,按天津市物价局核准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 学校设立各类奖学金,奖学金覆盖率达30%以上,其中专项奖学金有国家奖学金、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王克昌奖学金、天津科技大学奖学金等十余项,以及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设立的专项奖学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还有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勤工助学金、特殊困难补助金以及社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设立的多项助学金。

第六章 学生管理

第二十条 对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学校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以特快专递方式寄送录取通知书。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本人身份证,按照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日期到所属院校办理入学手续。

第二十一条 学生因故不能按时入学,应当向学校提交书面请假申请材料。请假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周。除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外,未请假或者超过规定期限请假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应征入伍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新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到校,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经学校审查同意后,可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两年。

第二十二条 新生入学时,学校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初审,经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其入学资格。学生入学后,学校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复试。复试中发现学生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弄虚作假行为的,判定为复试不合格,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移送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三条 学校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条例》《天津科技大学学生管理条例》等规章制度管理学生。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制内,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经考试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发给天津科技大学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毕业生符合《天津科技大学学位授予实施细则》规定的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发给学位证书。

第二十四条 按国家有关规定录取的以中外合作办学或专项招生形式入学的学生,在学期间不得转专业。学生入学后转专业的相关工作按照《天津科技大学本科转专业实施办法》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须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学校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仅适用于2024年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有关本科招生的政策规定,凡与本章程相抵触的,一律废止,以本章程为准。全国或省(区、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政策发生调整时,学校将作出相应修改,并按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学校招生咨询过程中,咨询人员的意见和建议仅作为考生填写申请材料的参考,不作为学校的录取承诺。

第二十九条 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份招生专业(类别)高中阶段学业考试科目要求、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办法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告执行。

第三十条 本章程由天津科技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考生可通过学校官方网站获取相关报名信息,相关录取信息可通过当地招生主管部门提供的查询渠道和学校官方网站查阅。

学校网站:

联系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大沽南道1038号

邮政编码:

支持热线:

咨询邮箱:

监察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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