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 2023 年夏季高考招生章程详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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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2023年暑期高考招生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暑期高考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招生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结合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学校招生工作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名称: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

第四条 学校国标代码:11545

第五条 学校地址: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学院路1号,邮政编码:

第六条 受教育程度:本科

第七条 学校性质:独立学院

第八条 办学性质: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督导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毕业证书:按照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本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学期间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理论和实践教学环节,经考试合格,修满规定学分,达到毕业要求的,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颁发证书的学校名称: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证书类型: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颁发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学士学位和学位证书。对中途退学的学生,视具体情况颁发结业证书或现实学习证明。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建立由校领导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校师生、校友代表组成的招生委员会,全面贯彻落实教育部、广东省招生委员会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招生的政策,负责制定学校招生规章制度、招生条例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专业招生计划,组织管理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学校招生就业处是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主要职责是编制招生计划,组织开展招生宣传和招生工作,按照学校招生条例和实施细则办理日常招生事务。招生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招生纪律和有关考题设置规定,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三条 学校应当成立由学校领导、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考试招生督导组,对招生工作全过程进行督导。招生期间,成立信访小组,指派专人负责处理考生和社会公众的信访、申诉、投诉等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学校在广东省内的招生批次为本科批次,其他省份的招生批次以所在省份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专业目录为准。

第十五条 学校各专业的招生计划和相关要求以生源所在省(区、市)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学校本科招生预留不超过本科招生总计划的1%,用于控制生源质量和解决因考生专业调整需要增加计划的问题。

第五章 入学规则

第十六条 学校实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生办公室督导”的招生制度,严格遵循教育部和各省(区、市)招生办公室有关招生政策和规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综合衡量考生的德、智、体、美、劳素质,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普通类(史、物、文、理)、文体类(美术)专业按照省(区、市)招生委员会确定的录取分数线进行录取。

第十八条 报考广东省本科院校或专业,学生须通过高考总成绩中所含3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选考科目对应的3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考试科目,具体要求以当年广东省招生录取工作文件为准。

第十九条 实行平行志愿填报的省(区、市),学校可根据省招生办公室公布的平行志愿填报规则和生源情况,确定招生计划微调方案和填报调整比例。

第二十条 思想政治素质测评和体质健康检查合格,统一考试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最低分数线并符合学校提档条件的考生,学校将根据考生成绩、专业偏好和学校录取原则,择优录取。

第二十一条 普通大类(史学、理学、文科、理科)分专业档案时,按各省(区、市)档案规定,档案发布后实行“分数优先”录取原则,按考生总成绩排名从高到低排序录取。排名靠前的考生第一专业优先安排录取。专业已满的,对学生后续专业逐一核查。考生总成绩排名相同的,优先考虑学完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无排名或不设排名分的省(区、市),档案总成绩相同的,按普通高考单科及分数顺序从高到低排序:史学、文科为外语、汉语;物理、理科为外语、数学。

第二十二条 艺术体育类(美术)专业统考成绩评定,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备案规则,在档案发布后,对符合专业要求的考生实行“分数优先”的原则。

高考文化科目总成绩与艺术统考成绩按一定比例组合为综合成绩,以综合成绩作为备案总成绩的省(区、市)按总成绩排序,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备案总成绩排名靠前的考生优先录取,备案总成绩排名靠后的考生优先录取。考生总成绩相同的,按备案总成绩排名录取。考生总成绩相同的,优先考虑学过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对于未按综合成绩发布文件的省(区、市),学校将按照招生省份相关招生规定,将高考成绩与艺统考成绩按比例合并,形成综合分数。综合分数=高考总成绩(含政策性加分)×60%+艺统考成绩×2.5×40%。本着“分数优先”的原则,按照综合成绩从高到低录取学生。

如综合成绩相同,不分排序,则按高考科目、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录取,顺序为:艺术类、外语类。

第二十三条 考生所报考专业均未被录取,如同意专业调整,则按照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将其调整至同一院校专业组内有空缺且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业;如拒绝调整,则不予录取。

第二十四条 学校公共教学外语为英语,英语水平不强的考生应谨慎报名。

第二十五条 加分或优惠录取政策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内蒙古自治区招生原则单列,实行“在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偏好录取”的原则。

第六章 入学体检标准

第二十七条 学校录取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中取消乙肝检测的通知》(教厅[2010]2号)有关规定执行。对残疾考生,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的,予以正常录取。

电子科学与技术、通信工程、电子信息工程、光电信息科学与工程专业不招收单色盲症考生;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产品设计专业不招收色盲考生。学校招生专业对考生身体素质具体要求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专业目录为准。

第二十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依据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入学体检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入学体检中取消乙肝检测的通知》对新生进行体质健康审查。对体检结果不符合要求或经审查不适合就读所录取专业的,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学籍。

第七章 新生注册与审核

第二十九条 通过学校暑期高考录取的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注册缴纳学费手续,逾期不注册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十条 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对新生进行政治、文化、健康等审查。学生在注册、考试过程中如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反纪律、规定的行为,学校将按规定取消其学籍。

新生入学审核相关工作按照广东省招生办公室相关文件执行。

第八章 收费标准

第三十一条 本校收费标准按照《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我省民办高等院校和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取消学费登记和住宿费用核准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657号)有关要求执行。

普通专业学费为29000元/生/学年;艺术专业学费为31000元/生/学年;住宿费为1500元/生/学年(有空调)。

第九条学生经济援助政策

第三十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综合奖学金、单项奖学金及社会捐赠。学校设立勤工助学岗位,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勤工助学机会。详情请登录学校招生就业处()和学生工作处()网站查询。

第十章 招生咨询、监督和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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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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