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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导读目录:
1、论抢劫罪
2、论担保物权
论抢劫罪 ♂ 论抢劫罪【导读】
事业单位考试网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考试《论抢劫罪》,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随着经济发展,财产型犯罪案件不断增加,而且侵财类案件也是传统类犯罪类型,在每年的考试中,占有一定的比重,抢劫罪尤其应该引起广泛的注意。
《刑法》第263条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 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根据以上法条,可知抢劫罪构成要件为:
一、客观方面:
1.实行行为:
(1)方法行为:
暴力、胁迫、其他方法。
①暴力":不法行使有形力,使被害人不能反抗的行为,如殴打、捆绑、伤害、禁闭等。
A.目的:为当场劫取财物而排除、压制被害人的反抗。
B.对象:财物的持有者、保管者以及其他妨碍劫取财物的人。
C.程度: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
②“胁迫”:以当场立即使用暴力相威胁,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因而不敢反抗。抢劫罪中的胁迫具有下列两个特性:
A.暴力性,即胁迫的内容是使用暴力的恶害相加。
B.当场性,即以当场使用暴力相威胁要求对方当场交付财物。
③“其他方法”:主要指除了暴力、胁迫以外的方法,能造成被害人不能反抗的方法。例如:灌醉、迷倒、催眠等压制对方反抗的方法,使对方暂时丧失反抗能力,以取走财物。
(2)目的行为:截取财物
①当场性:需具备时间、空间的持续性。如对被害人当场实用暴力,迫使被害人交付财物。但是,被害人身无分文,抢劫人与被害人一起回家取走财物,也应为抢劫罪。
②截取:违背被害人意志
③财物:财产利益
(3)方法行为与目的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二、犯罪主体:年满十四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自然人
三、主观方面:故意,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四、转化型抢劫
《刑法》第269条【抢劫罪】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1) 前提:犯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
①具有盗窃、诈骗、抢夺的犯罪故意。
②开始盗窃、诈骗、抢夺的实行行为。(只要有实行行为即可,不要求既遂)
(2)目的: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
(3)手段: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
(4)时间、空间条件:当场
注意:根据司法解释,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盗窃、诈骗、抢夺他人财物,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故意伤害致人而伤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的,应当分别以故意伤告邪 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刑法》第267条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1)“携带”:即带在身上或者置于身边附近,使凶器处于随时可用的状态。
(2) “凶器”:
①性质上的凶器:枪支、管制刀具等本身用于杀伤他人的物品。性质上的凶器无疑属于《刑法》第267条第2款规定的凶器,因此只要携带并实施抢夺行为,就属于“携带凶器抢夺”。
②用法上的凶器:从使用的方法来看,可能用于杀伤他人的物品。
(3) 不能用。
①不能针对被害人使用凶器实施暴力。
②不能针对被害人使用凶器进行胁迫。
如果使用,则直接可以依据第263条认定为抢劫罪,而不适用本条转化型抢劫的规定。即行为人在携带凶器而又没有使用凶器的情况下抢夺他人财物的,才应适用第267条第2款的规定。
考察方式:事业单位考试中,主要以案例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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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随着经济发展,尤其是购房合同中,担保物权问题层出不穷,引发的民事争议不断增加。
一、抵押权
抵押权,指质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可以就其买的价金优先受偿的权利。
【举例】甲向银行贷款买房,银行是不会白白贷给甲钱的,为了防止甲不能按期还贷款,为了保证自己的贷款可以收得回来,银行会在甲的房子上设立一个抵押权,以担保,万一甲届时不能按期还贷,银行可以把甲的房子变卖后并对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还清甲欠银行的贷款。
【重点】 银行在甲的房子上设立抵押权时是不转移财产占有的。【互动提问】房子是谁的?答:甲的。银行在甲房子上设立抵押权后房子还在谁的手里?答:甲手里。这叫不转移财产占有。
抵押权的标的,是指抵押人用以设定抵押权的财产。比如刚刚的房子。
抵押权可以设定在不动产上,也可以设定在动产上。我们把学习的重点放在“不可以抵押的财产”上,若考试问哪些财产可以设定抵押权,则排除掉不可以抵押的,剩下的都可以设定抵押权。
故,不可以抵押的财产有:
A.土地所有权;
(不能设定抵押的原因是这些权利要么归国家要么归集体,总之不归个人所有,所以不能拿去抵押。)
B.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不能设定抵押的原因是要保障耕地、保障农民的基本生存条件和基本生活资料。)
C.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不能设定抵押的原因是为了保障公益设施的顺利进行。但不是涉及到学校等这些单位的所有东西都不能抵,而是只有设计公共利益的设施才不能抵押。【举例】学校的教学楼、医院的住院楼都是为了公益目的而建的设施,所以不能抵。但学校的树木是可以抵押的。)
D.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不能设定抵押的原因是因为若随便乱抵,可能损害到真实义务人的权利,所以不能抵。)
E.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不能设定抵押的原因是因为所有权受到限制,所以不能抵。)
二、质权(质押权)
概念
质权是指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就其占有的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举例】甲欠乙一万元,约定一周后偿还。但乙不放心,怕甲还不上,甲说“我把电脑放你这,若到期我未还钱,则你把我的电脑卖掉,来还这一万元。”此时甲在电脑上设定的权利叫质权。
【重点】甲在电脑上设定质权时是要转移占有的。
【互动提问】此电脑是谁的?答:甲的。现在在谁手上?答:乙手上。这叫转移了占有。
质权分类
能设定质权的物仅限于动产与权利。(权利质权:指以所有权、用益物权以外的可转让的财产权利为标的而设立的质权。如票据、债券、基金份额、股权等。)
【区分】【重点】抵押权VS质权
第一,有没有转移物的占有(抵押:无 质押:有)
第二,标的物不同(抵押:不动产+动产 质押:动产+权利)
这是区分两种权利最重要的区分点。【考试方式】出案例判断物上设立的是抵押权还是质权。
三、留置权
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在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有留置该财产以迫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并在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时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举例】甲去修车行修车后,不给修车费200元,则修车行可以留置甲的车,以迫使甲还修车费,若甲执意不给修车费,修车行可以把车卖掉,并用所得的价款来弥补亏损的200元。
【重点】首先,留置权仅可以设置在动产上;其次,留置权能留置的一定是留置权人按合同约定已经占有的债务人财产,若不是留置权人已合法占有的财产,是不能设立留置权的。
【举例】甲去修车行修车后不给修车费200元。为了让甲还200元修车费,于是修车行留下了甲的手表。则修车行在表上设立的权利为?答:质权。(因为手表并不是修车行已合法占有的财产,此时手表转移了占有,从甲手中转移到了修车行手中,故修车行在手表上设立的权利为质权。)
【区分】【重点】留置权VS质权
第一,设立担保物权前有无按合同约定已经提前占有该物(留置:有 质押:无);
第二,标的物不同(留置:动产 质押:动产+权利)
第三,留置权为法定担保物权(是基于法定而产生的权利,具有法定性),而质权(和抵押权)为约定担保物权(是基于约定而产生的权利)。
【考察方式】案例与原文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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