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美在《诗经》(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考点梳理之刑法犯罪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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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美在<诗经>》,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孔子曾说:不读诗,无以言。意思是说如果你不读《诗经》的话,你连基本的说话资格都没有的。从这句话我们看出《诗经》在我国文学当中的地位。

《诗经》是经过孔子的整理之后总共是305篇,它也是我国第一部诗歌总集,其实严格意义上来说它应该是我国第一部歌词总集,因为里面的所有内容唱的。诗经的内容分为三个部分分别是:风、雅、颂。“风”是主体,是诗经里面的精华部分,是指的流行在民间的歌谣。在古代有专门采集歌谣的官员,他们每天的工作就是去民间听听老百姓唱了什么收集起来给皇帝听,皇帝听后了以后才能知道民风怎么,民间有什么样的变化。“十五国风”是指十五个诸侯国的民间歌谣。“雅”是诗经的第二个部分,是指士大夫阶层也就是当时的读书人所写的用来长的诗歌。有“大雅”和“小雅”之分,“小雅”是知识分子宴享时所奏的音乐,“大雅”朝会的时候所奏的音乐。通俗的来说,雅就是艺术歌曲,风就是我们在KTV唱的歌曲。

《诗经》的表现手法有三种:赋、比、兴。赋就是我们平常所说的直陈其事,比如《绵》;比就是比喻;兴其实和比喻很想但其实不是一回事,兴指的是看到一个东西,会引发心情上的变化。比如看到夕阳,看到下雨,都可能引起情感上的变化。

《黍离》选自《诗经·王风》

彼黍离离,彼稷之苗。

行迈靡靡,中心摇摇。

知我者谓我心忧,不知我者谓我何求。

悠悠苍天!此何人哉?

彼黍离离,彼稷之穗。

行迈靡靡,中心如醉。

知我者谓我心忧,不知我者谓我何求。

悠悠苍天!此何人哉?

彼黍离离,彼稷之实。

行迈靡靡,中心如噎。

知我者谓我心忧,不知我者谓我何求。

悠悠苍天!此何人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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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考点梳理之刑法犯罪主体》,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犯罪主体是指刑法规定的实施犯罪并且承担刑事责任的人,包括自然人与单位。在我们常规的事业单位考试中,相对来说自然人犯罪考查的更多一些,这不仅因为与生活很接近,也因为自然人的一些信息更好确定。那我们从自然人知识点来看。

自然人犯罪是考试中考查最多的,而根据自然人的不同年龄和不同精神状态,又在法条和实际运用中进行了区分。

一、自然人的刑事责任年龄

(一)完全无责任年龄:不满14周岁。

当自然人不满14周岁时,不管实施何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

(二)相对责任年龄: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

当自然人在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时,只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8种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这个知识点在考试时考的也是最多的。有可能以案例形式考查,也可能是概念性的考察,需要在备考时牢记知识点。当然在记忆时,我们也常用些“顺口溜”记忆,在相对责任年龄的知识点中,8种行为可以简记为“烧杀淫掠,伤投爆毒”。

(三)完全责任年龄:16周岁以上。

因为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更为严重,所以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又因为还不满18周岁,仍为未成年人,所以又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并且不适用死刑。

二、自然人的刑事责任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研究的是自然人的精神状态,但是作为普通的个人,我们并没有能力和资格去鉴定精神状态,所以在考试的时候需要牢记关键词,以防出现概念性的考查。

(一)无刑事责任能力

指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二)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除了无刑事责任能力和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以外,其余都是有刑事责任能力的。

对应题目来看,

例:不满14周岁的人实施的放火行为构成放火罪,应负刑事责任。( )

A.正确 B.错误

本题答案为B。按照刑法的规定,不满14周岁的人不管实施何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所以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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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辨析非法拘禁罪和绑架罪的区别》,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非法拘禁罪和绑架罪一直以来是事业单位考察的重点难点,在日常授课过程中学员经常出现分不清楚两种罪名的情况,以下就其相同点以及不同点对非法拘禁罪和绑架罪进行分析:

一、近年试题:

1.李某在打工期间认识了杨某。经接触,双方互有好感,于是建立恋爱关系。但因发生矛盾,杨某提出分手,李某为努力挽回双方的关系,在商店内购买了一把水果刀,迟到劫持杨某的弟弟,逼迫杨某与其和好。杨某于接到报案到达现场的公安民警共同做李某的思想工作,要求李某放了杨某的弟弟。李某在杨某答应与其继续谈恋爱后,终于放了杨某的弟弟。公安机关随机将李某抓获。李某的行为构成了( )。

A故意伤害罪 B持械伤人罪 C 非法拘禁罪 D绑架罪

1.【答案】D。解析: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刑法第239条: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处罚。绑架罪,主观方面由直接故意构成,并且具有勒索财物或者扣押人质的目的。"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绑架他人",是指采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的方法,强行将他人劫持,以杀害、杀伤或者不归还人质相要挟,勒令与人质有关的亲友,在一定期限内交出一定财物,"以钱赎人。这里的"财物"应从广义上理解,不局限于钱财,也包括其他财产利益。"绑架他人作为人质",是指出于政治性目的,逃避追捕或者要求司法机关释放罪犯等其他目的,劫持他人作为人质。

二、.知识点分析:

绑架罪:是指勒索财物或者其他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

刑法第239条的规定:

(1)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3)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 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自由权,所谓身体自由权,是指以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亦即在法律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自己身体行动的自由权利。公民的身体自由,是公民正常工作、生产、生活和学习的保证,失去身体自由,就失去了从事一切正常活动的可能。

两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主观方面:

绑架罪主观方面由直接故意构成,并且具有勒索财物或者扣押人质的目的。“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绑架他人“,是指采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的方法,强行将他人劫持,以杀害、杀伤或者不归还人质相要挟,勒令与人质有关的亲友,在一定期限内交出一定财物,”以钱赎人。这里的“财物”应从广义上理解,不局限于钱财,也包括其他财产利益。“绑架他人作为人质“,是指出于政治性目的,逃避追捕或者要求司法机关释放罪犯等其他目的,劫持他人作为人质。

非法拘禁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以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为目的。过失不构成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有的因法制观点差,把非法拘禁视为合法行为;有的出于泄愤报复,打击迫害;有的是不调查研究,主观武断、逼取口供;有的是闹特权、耍威风;有的是滥用职权、以势压人;也有的是居心不良,另有所图。不管出于什么动机,只要具有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目的,故意实施了非法拘禁他人,即构成非法拘禁罪,如果非法剥夺他人身自由是为了其他犯罪目的,其他犯罪比非法拘禁罪处罚更重的,应以其他罪论处。

二、客观方面:

绑架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的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暴力”,是指行为人直接对被害人进行捆绑、堵嘴、蒙眼、装麻袋等人身强制或者对被害人进行伤害、殴打等人身攻击手段。“胁迫”,是指对被害人实行精神强制,或者对被害人及其家属以实施暴力相威胁。“其他方法”,是指除暴力胁迫以外的方法,如利用药物、醉酒等方法使被害人处于昏迷状态等。这三种犯罪手段的共同特征,是使被害人处于不能反抗或者不敢反抗的境地,将被害人非法绑架离开其住所或者所在地,并置于行为人的直接控制之下,使其失去行动自由的行为。法律只要求行为人具有绑架他人其中一种手段就构成本罪。

非法拘禁罪是非法拘禁罪客观上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身体自由的行为。这里的“他人”没有限制,既可以是守法公民,也可以是犯有错误或有一般违法行为的人,还可以是犯罪嫌疑人。行为的特征是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的身体自由。凡符合这一特征的均应认定为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罪,如非法逮捕、拘留、监禁、扣押、绑架,办封闭式“学习班”、“隔离审查”等等均是非法剥夺人身自由。概括起来分为两类:一类是直接拘束人的身体,剥夺其身体活动自由,如捆绑;另一类是间接拘束人的身体,剥夺其身体活动自曲,即将他人监禁于一定场所,使其不能或明显难以离开、逃出。剥夺人身自由的方法既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无形的。

所以对于两者的区别,大家以后可以根据以下思路进行辨析。最主要的就是判断行为人的主观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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