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居住权(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居住权练习题测评(一))

  

今天事业单位考试题库网(luzai.cn)给各位分享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居住权的知识,其中也会对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居住权练习题测评(一)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本文导读目录:

1、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居住权" >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居住权

2、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居住权练习题测评(一)" >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居住权练习题测评(一)

3、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居住权练习题测评(二)" >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居住权练习题测评(二)

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居住权">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居住权 ♂ 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居住权

居住权是《民法典》新增加的用益物权,因此,最近几年事业单位考试中会偶尔考到。接下来我们就学习一下,希望大家能够掌握。

一、居住权概念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二、现实意义

1、居住权可为“以房养老”提供制度支撑

举例:甲积累积蓄20年,终于在儿子乙结婚时全款购置一套房产,赠与其当做婚房并与之一起居住生活。婚后不久发现儿子赌博成瘾,害怕儿子变卖房产偿还赌债,故与儿子签订书面协议,在该房子上设立居住权直到甲死亡为止,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自此甲对乙所有的房屋享有居住权,用来“以房养老”且该居住权无偿设立。

2、居住权某种程度上可帮助“经济上的弱者”实现居住条件。

举例:甲被确诊癌症晚期后,订立了一份自书遗嘱,内容载明:“甲死后,甲所有的A市房屋归儿子乙继承,在房屋上为保姆丙设立居住权,由乙负责办理居住权设立登记。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则保姆丙居住权消灭:1、丙死亡;2、丙在A市自购房屋用作住宅。”

第一,甲死亡后,丙对乙的房屋享有居住权;第二,居住权主要用于帮助依靠自身经济条件不能实现居住条件的丙。

三、特征:

1、属于用益物权,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2、以他人享有所有权的住宅为客体,只在他人所有的房屋上设定,故居住权又属于他物权;

3、具有一定专属性,《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九条规定: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

4、原则上设立居住权的法律行为属于无偿行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具体内容

1、主体:居住权人仅限于自然人,不包括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2、客体:设立居住权的房屋

3、权能:第一、占有使用权;第二、原则上无收益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遗嘱有特别载明的除外;第三、无转让权,即不可继承或转让。

4、期限:合同或遗嘱中载明的时间,无载明的截止到居住权人死亡时,居住权消灭。

5、方式:合同或者遗嘱。

【试题练习】甲起诉与乙离婚,法院判决离婚,因离婚后,乙生活困难且无住房,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离婚后甲对乙负有提供居住条件的法定义务,因此法院在离婚判决中特别载明:本判决生效时,对甲婚前所有的房屋,乙无偿享有( )权;乙对该房屋的( )权自乙再婚时或者有能力解决居住问题时消灭。

A.居住权

B.所有权

C.使用权

D.用益物权

【解析】A。解析:根据《民法典》第229条,乙对甲所有的房屋取得居住权,且无须为乙办理居住权设立登记,自离婚判决生效时,乙取得该房屋的居住权。故本题正确选项为A。

通过此题可知,居住权这一考点出题的点不仅在于它的特征和要件,还包括它的现实意义。将这些理解记忆搞清楚便能够做对相关题目,得到分数。

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居住权练习题测评(一)">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居住权练习题测评(一) ♂ 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居住权练习题测评(一)

事业单位考试网为大家提供公共基础知识题库,法律知识,法律常识大全等精彩内容。今日为大家带来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居住权练习题测评(一)。事业单位考试题库还包含:法律知识、政治知识,祝各位考生考试顺利。

【试题练习】(单选)1.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民法典》中新增了居住权,同学们对居住权和房屋承租人权利产生混淆并陷入了激烈的讨论当中,以下有关讨论中说法错误的是:

A.小张认为居住权登记才设立,承租权只需当事人达成合意即可设立

B.小王认为居住权是物权,承租权是债权

C.小李认为居住权的期限可以由设立人和居住权人自由设立,而承租权的期限最多不能超过20年

D.小刘认为居住权不能有偿设立,而租赁能有偿设立

【答案】D。解析:《民法典》第368条规定:“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民法典》第366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房屋承租权基于租赁合同而产生,只需承租人和出租人达成合意即可;合同是债产生的原因之一;租赁合同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超过部分无效,且房屋租赁权为有偿设立。因此选项D说法错误,居住权一般情况下无偿,也可由当事人另有约定有偿。故本题答案为D。

【考点点拨】本题考查的知识点主要是居住权与房屋租赁权的区别,大家备考时,首先要区别居住权属于用益物权,而房屋租赁权属于租赁合同;其次要注意区分理解并识记居住权和租赁合同的相关内容。这两部分知识点的考查多见于原文识记型题目。

【试题练习】(单选)2.甲某生性风流,在与妻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外包养情妇乙某,甲某为维系与乙某的婚外情关系,在其所有的一套房屋上为乙某设立居住权。以下关于该居住权说法正确的是:

A.甲某为乙某设立居住权的行为无效

B.乙某在该设立居住权的房屋内最多可居住20年

C.乙某只需在该房屋内长时间居住,居住权即可设立

D.乙某可将该居住权转让给自己的儿子与儿媳妇

【答案】A。解析:《民法典》并未限制居住权期限,可以自行设立,一般可考虑与住宅的期限相关联。而住宅的土地使用权期限一般为70年,且可以依法延长,等于没有上限,故居住权期限也应当是没有上限限制的,故选项B错误;《民法典》第368条规定:“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故选项C错误;《民法典》第369条规定“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故选项D错误;本题中甲某是为了维系与乙某的婚外情关系而设立的居住权,此民事法律行为违背了公序良俗的基本原则,因此该行为应属于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故本题答案为A。

【考点点拨】本题考查的知识点主要是居住权的期间以及设立相关问题,大家在复习备考时,可重点识记关于居住权有关法条原文。此部分考查内容常见于识记型题目。

以上是公共基础知识题库,法律知识,法律常识大全的部分备考内容,公共基础知识栏目还为大家提供法律知识、政治知识等相关内容。

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居住权练习题测评(二)">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居住权练习题测评(二) ♂ 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居住权练习题测评(二)

事业单位考试网为大家提供公共基础知识题库,法律知识,法律常识大全等精彩内容。今日为大家带来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居住权练习题测评(二) 。事业单位考试题库还包含:法律知识、政治知识,祝各位考生考试顺利。

【试题练习】(单选)1.李老先生与刘老太太二人黄昏恋,欲喜结连理。不料李老先生的独生子害怕刘老太太与自己争抢李老先生的一套个人房产而不同意此婚事,李老先生为平复家庭矛盾,在遗嘱中说明房产由自己的儿子继承,但在该房产上为刘老太太设立居住权,居住一生。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

A.李老先生需要到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方可生效

B.刘老太太死后,居住权则消灭

C.李老先生的儿子以父亲未订立书面居住权合同为由主张居住权无效

D.刘老太太死后,该居住权不能由她的女儿来继承

【答案】C。解析:《民法典》第368条规定:“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故选项A正确;《民法典》第370条规定:“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故选项B正确;《民法典》第369条规定“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故选项D正确;《民法典》第371条规定:“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故选项C错误。故本题答案为C。

【考点点拨】本题考查的知识点主要是居住权的设立、消灭时间以及是否可以继承的问题,大家在复习备考时,可重点识记关于居住权有关法条原文。此部分考查内容常见于识记型题目。

【试题练习】(多选)2.甲某早年丧偶,女儿常年在国外工作生活,退休后由保姆小芳(30岁离异带一小孩)一直照顾甲某,虽然小芳对甲某照顾不周但甲某心里仍感激小芳陪伴着自己的晚年生活,甲某考虑到小芳离异又要养活小孩,生活不易,便在自己所有的房屋上为小芳设立了居住权。则下列说法错误的有:

A.甲某为小芳设立居住权体现了自愿的基本原则

B.甲某为小芳设立居住权的行为是有效的

C.小芳居住该房子,应当为甲某支付少量房费

D.甲某死后其女儿有权将小芳及其孩子赶出该房屋

【答案】CD。解析:《民法典》第5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本题中小芳照顾甲某不周,甲某仍要为小芳设立居住权,体现了自愿原则,故选项A正确;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以下要件:一是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是意思表示真实;三是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本题中甲某为小芳设立居住权的行为符合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故选项B正确;《民法典》第368条规定:“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故选项C错误;《民法典》第370条规定:“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本题中小芳的居住权还未消灭,因此小芳仍可以和她孩子在此房屋内居住,故选项D错误。故本题答案为CD。

【考点点拨】本题考查的知识点主要是居住权与民事法律行为效力之间的问题,以及设立居住权有偿无偿的问题,大家在复习备考时,可灵活理解设立居住权与民事法律行为效力之间的联系,也可重点识记居住权相关法条原文。此部分考查内容常见于理解型题目。

以上是公共基础知识题库,法律知识,法律常识大全的部分备考内容,公共基础知识栏目还为大家提供法律知识、政治知识等相关内容。

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居住权的介绍就聊到这里吧,感谢你花时间阅读本站内容,更多关于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居住权练习题测评(一)、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居住权的信息别忘了在本站进行查找喔。

 

标签:

文章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内容版权声明:除非注明,否则皆为本站原创文章。

转载注明出处:http://www.luzai.cnhttp://www.luzai.cn/html/2953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