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考试:“范冰冰”事件说明了什么(法律知识考试:《人民的名义》里的那些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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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导读目录:

1、法律知识考试:“范冰冰”事件说明了什么

2、法律知识考试:《人民的名义》里的那些法律常识

3、法律知识考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修改与《刑事诉讼法》修改亮点对比

4、法律知识考试:《刑事诉讼法》新修改后的进步

法律知识考试:“范冰冰”事件说明了什么 ♂ 法律知识考试:“范冰冰”事件说明了什么

【导读】

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考试《“范冰冰”事件说明了什么》,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轰动一时的范冰冰偷逃税款案件,以补缴8.83亿元落下帷幕。但是,中国演艺明星偷逃税款,绝不止范冰冰一人。处罚决定作出后,范冰冰立即在大众平台发布致歉信,许多网友并不买账,“发文道歉,到底是真的知道错了,还是因为被爆出来了”、“如果没有人爆出来,是不是会继续偷下去”,种种质疑声不绝于耳。

从此次事件中,我们到底要吸取什么样的经验教训呢?。

一、知识介绍

(一)税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

税收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按照法律预先规定的标准,强制地、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手段。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三个特征。

强制性:是指税收是国家以社会管理者的身份,凭借政权力量,依据政治权力,通过颁布法律或政令来进行强制征收。负有纳税义务的社会集团和社会成员,都必须遵守国家强制性的税收法令,在国家税法规定的限度内,纳税人必须依法纳税,否则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江苏省税务局依法判处范冰冰缴纳8.83亿并限期完成,正是税收强制性的体现。

无偿性:是指通过征税,社会集团和社会成员的一部分收入转归国家所有,国家不向纳税人支付任何报酬或代价。

固定性:是指税收是按照国家法令规定的标准征收的,即纳税人、课税对象、税目、税率等,都是税收法令预先规定了的,有一个比较稳定的试用期间,是一种固定的连续收入。

(二)职业道德——奉献社会

奉献社会就是全心全意为社会做贡献,为人民谋福祉,是为人民服务和集体主义精神的最高体现,是社会主义职业道德的最高要求和最高境界,也是从业人员应具备的最高层次职业的修养。

要求我们做到如下几点:

1.要立足本职,尽职尽责;

2.要树立正确的义利观。把“义”放在首位,既反对见利忘义的思想和行为,又反对重义轻利的道德说教,要求把道义的价值和功利的价值统一起来。

3.正确处理奉献与获得的关系。要坚持获得来自奉献,奉献是获得的前提。

4.关心社会公益事业,为社会公益事业贡献一份力量。

二、试题展示

例:下列关于税收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税收是国家行为,由审判机关代为征收

B.税收具有自愿性,交多少由公民自己决定

C.一切税收都是由国家法律规定的,只要国家未修改税法,税收应该是固定的

D.税收具有强制性、有偿性、固定性的特点

例.[答案]C。解析:税收的征收机关一般是指税务机关,A错误;税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三个特征,交多少是由税法规定的,并不是按照公民的意愿,故BD说法错误;故本题答案选C。

三、考察形式

主要是结合案例考察税收的特征,可能会针对职业道德的最高境界——奉献社会出单选题,主要是识记性考点。故各位考生在针对此知识的掌握要侧重记忆,把握题目中的关键要素,根据材料选择符合要求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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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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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的名义》播出一年后,大家可还记得剧里面的考点知识,今天我们来简单盘点一下这部曾经风靡全国的剧里都有哪些常见的考点:

我想大家对这个镜头还是记忆犹新吧:候亮平在那个看上去长相憨厚、衣着朴素的“老农民”赵合德简陋破败的旧房子的那面墙上、床上、床下掀开一看,满满的全是钱啊,当时的情形真是让人眼前一亮啊。剧情中赵德汉这个贪官贪了两亿三千九百九十九万元。

到底什么是贪污罪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罪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那么贪污罪要满足什么样的条件呢?

构成贪污罪应具备以下条件:

1、犯罪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即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军事机关中行使一定职权、履行一定职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2、侵犯的是公共财物,所谓公共财产是指国有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和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基金的财产。

3、主观方面具有犯罪的故意。

4、行为上主要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事后,赵德汉追悔莫及地表示,丁义珍一共六次带人向他行贿一千三百多万,他恨丁义珍,正因为第一次收了他给的50万银行卡,才使自己走向深渊,从此贪婪之路一去不复返。

那么这里就涉及两个常考罪名,行贿罪和受贿罪。

什么是行贿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规定,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所谓“不正当利益”不仅指获得的利益本身不正当,而且要求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而谋取的不确定利益,也属于不正当利益。这里所谓的不确定利益,是指需要通过竞争获得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利益是否正当取决于程序是否正当。因此,要求国家工作人员违反程序获取这种利益,就是一种不正当利益。

什么是受贿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受贿罪的行为方式有两种:

一是索贿。即行为人在公务活动中主动向他人索取财物。

索取他人财物的,不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均可构成受贿罪

二是收受贿赂。即行为人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谋取的利益可以是不正当利益,也可以是正当利益。

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必须同时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条件,才能构成受贿罪。但是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正当,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实现,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

例题:小李是省级某机关副处长,他的朋友小王在去办理某竞标批文时因欠缺必须的材料未办成,之后找小李帮忙,于是小李利用职务是的便利给小王开绿灯,违反规定办理了此批文。事后小李获酬谢十万元。小李的行为是()。

A . 受贿罪

B . 介绍贿赂罪

C . 索贿罪

D . 一般违纪

【答案】A.解析:小李作为国家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了竞标批文的办理程序给朋友小王开绿灯,违反规定办理批文,且收受十万元的酬谢费,因此小李的行为构成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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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考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修改与《刑事诉讼法》修改亮点对比 ♂ 法律知识考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修改与《刑事诉讼法》修改亮点对比

【导读】

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考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修改与《刑事诉讼法》修改亮点对比》,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2019年1月1日将施行版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其中在第六章中增加一节,作为第六章第二节,就是办理的相关规定,可以说是与前不久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中的速裁程序有着异曲同工之妙,下面来看一下有关办理和速裁程序的相关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六章第二节 办理

“第四十条 对不适用简易程序,但事实清楚,违法嫌疑人自愿认错认罚,且对违法事实和法律适用没有异议的行政案件,公安机关可以通过简化取证方式和审核审批手续等措施办理。

“第四十一条 行政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办理:

“(一)违法嫌疑人系盲、聋、哑人,未成年人或者疑似精神病人的;

“(二)依法应当适用听证程序的;

“(三)可能作出十日以上行政拘留处罚的;

“(四)其他不宜办理的。

“第四十二条 办理行政案件前,公安机关应当书面告知违法嫌疑人办理的相关规定,征得其同意,并由其签名确认。

“第四十三条 对符合办理条件的行政案件,违法嫌疑人在自行书写材料或者询问笔录中承认违法事实、认错认罚,并有视音频记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等关键证据能够相互印证的,公安机关可以不再开展其他调查取证工作。

“第四十四条 对适用办理的行政案件,可以由专兼职法制员或者办案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

“第四十五条 对办理的行政案件,公安机关可以根据不同案件类型,使用简明扼要的格式询问笔录,尽量减少需要文字记录的内容。

“被询问人自行书写材料的,办案单位可以提供样式供其参考。

“使用执法记录仪等设备对询问过程录音录像的,可以替代书面询问笔录,必要时,对视听资料的关键内容和相应时间段等作文字说明。

“第四十六条 对办理的行政案件,公安机关可以根据违法行为人认错悔改、纠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以及被侵害人谅解情况等情节,依法对违法行为人从轻、减轻处罚或者不予行政处罚。

“对办理的行政案件,公安机关可以采用口头方式履行处罚前告知程序,由办案人民警察在案卷材料中注明告知情况,并由被告知人签名确认。

“第四十七条 对办理的行政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在违法嫌疑人到案后四十八小时内作出处理决定。

“第四十八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时,发现不适宜办理的,转为一般案件办理。办理阶段依法收集的证据,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刑事诉讼法》

第三编第二章第四节 速裁程序

第二百二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

第二百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速裁程序:

(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

(三)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四)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量刑建议或者适用速裁程序有异议的;

(五)被告人与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没有就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等事项达成调解或者和解的;

(六)其他不宜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

第二百二十四条 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不受本章第一节规定的送达期限的限制,一般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和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

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当庭宣判。

第二百二十五条 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第二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有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或者其他不宜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情形的,应当按照本章第一节或者第三节的规定重新审理。

通过法条的简单对比我们不难发现,办理程序和速裁程序可以说是大同小异,一个是应用于行政案件中,一个是应用于刑事案件中,都是为了提高公检法的办案效率,在保证公平正义的前提下简化程序,服务人民群众,这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

法律知识考试:《刑事诉讼法》新修改后的进步 ♂ 法律知识考试:《刑事诉讼法》新修改后的进步

【导读】

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考试《刑事诉讼法》新修改后的进步,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近日闭幕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以170票赞成、2票弃权,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改后的刑诉法自10月26日起施行。

刑事诉讼法是规范刑事诉讼制度的一部基本法律,是一项专门调整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调整对象涉及公、检、法机关,当事人以及律师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活动,被称作“小宪法”。自1979年制定实施以来,该法相继于1996年和2012年有过两次修改。

此次刑诉法主要体现在三方面:一是保障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完善监察与刑事诉讼的衔接。二是加强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的工作力度,丰富反腐败和国际追逃追赃的手段,建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三是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密切相关的内容,在总结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将在司法实践中可复制、可推广、行之有效的经验上升为法律。

“总的来说,这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紧紧围绕党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特别是对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反腐败追逃追赃、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对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的刑事诉讼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主任王爱立说。

此次是刑诉法第三次修改,与之前每隔16年才进行一次的大修相比,此次修改被业内称为“小修”,据统计共有26处修改。尽管是“小修”,但是从总体上看,无论是修改方式还是修改内容,与前两次相比,此次修法仍有很多亮点和创新。

从修改方式上来讲,相比以前,1996年、2012年的两次修改都是每隔十六年进行的,是两次大修,而且都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修改决定。这次修改,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以通过修改决定的方式来进行。“应该讲,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这种小修方式的优势和长处就在于,能够更为、及时地对社会发展变化的实践作出反应,起到一个迅速回应社会实践发展的作用。”程雷说。

从修改内容上看,总体上,此次刑诉法修改事项都是外向型内容,“这是为了配合我国政治体制改革、司法体制改革等这些外向型问题,体现出一种改革驱动型的立法内容设置”。

比如,速裁程序的加入,有效地节约了司法成本,刑事诉讼审判效率,对于推进我国司法体制改革具有很重要的意义;缺席审判,也让那些潜逃国外的贪污犯能够得到法律制裁,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明确展现我国反腐治贪的决心和恒心,对于腐败分子无异于是警钟一样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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