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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导读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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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知识:民法之用益物权的种类">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民法之用益物权的种类 ♂ 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民法之用益物权的种类 行政能力测试复习资料|2016公共基础知识题库|事业单位面试试题及答案【导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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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益物权主要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
1.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承包人依法通过承包而取得的对农村土地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在国家所有的土地上建造建筑物或者其他附着物的权利。
3.宅基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享有的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个人住宅的权利。
4.地役权
地役权,是指依合同约定,土地上的权利人为实现自己土地的利益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地役权的成立,以有两块土地为必要,享有权利的土地称“需役地”,供他人使用的土地称“供役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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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知识:民法之监护">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民法之监护 ♂ 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民法之监护一、监护的概念
监护就是指民法上所规定的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保护的一项制度。监护从其本质上讲就是对缺乏行为能力人的监督和照顾制度。监护设立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从而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二、监护的特征
(一)被监护人须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监护人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三)监护人的职责是由法律规定的,而不能由当事人约定。
三、监护的类型
(一)法定监护
法定监护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监护人范围和顺序的监护。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母对子女享有亲权,是当然的顺位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依次有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亲属或朋友、父母单位和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或村委会、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二)指定监护
指定监护是指有法定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对监护人有争议时,由监护权利机关指定的监护。
(三)委托监护
委托监护是由合同设立的监护人,委托监护属意定监护。委托监护可以是全权委任,也可以是限权委任。
四、监护的终止
(一)被监护人获得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监护人或被监护人一方死亡。
(三)监护人丧失了行为能力。
(四)监护人辞去监护。监护人有正当理由时,法律应允许其辞去监护,但这不适用与未成年人的父母。
(五)监护人被撤销监护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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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知识:民法之监护人的职责">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民法之监护人的职责 ♂ 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民法之监护人的职责 行政能力测试复习资料|2016公共基础知识题库|事业单位面试试题及答案【导语】
为方便考生备考2016年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考试,事业单位考试网为考生提供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民法之监护人的职责》,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监护人的职责,主要是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对被监护人进行管教、保护和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代理被监护人进行诉讼以及承担监护之民事责任。
对于监护人承担之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在承担赔偿责任时,被监护人有财产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是何含义,根据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单位担任监护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电话答复》[1989年8月30日,(89)法民字第23号]的意见,单位尽到监护责任时,不承担责任。也就是由单位担任法定监护人并尽到监护职责时,对被监护人造成他人的损害可以免除责任,实际也就是让受害人“自认倒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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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知识:民法之直接占有的取得">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民法之直接占有的取得 ♂ 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民法之直接占有的取得 2016事业单位面试试题|行政能力测试复习资料|2016年申论热点【导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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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直接占有的原始取得。直接占有是事实上对物的管领、控制,因此,只要并非是继受他人的占有而对物具有事实上的支配力时,就是原始取得对物的占有。例如,对无主物的先占,对遗失物、漂流物的拾得,都属于直接占有的原始取得。
由于直接占有的原始取得纯属于事实行为,不是民事行为,因此不要求取得这种占有的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也可以依其行为直接取得对物的占有。另外,这种占有的取得方法并不一定是要求对物直接施加自己的力量,只要将物置于自己的控制范围内,即可认为取得了对物的占有。例如,对于房屋并不是要使用才为占有,只要上锁不使他人擅自进入,就是占有了房屋。再如将物品放在家中,或者搁置在隐蔽的场所,都是占有了该物品。
2.直接占有的继受取得。直接占有的继受取得是指由他人的移转而取得的占有。其主要原因有让与和继承。
让与是依当事人移转占有的行为而取得的占有。占有的让与,当事人须有让与占有的意思,而且经常伴有其他法律关系,即经常与所有权或者其他对占有物的权利(如典权、地上权、质权)的设定或者让与同时进行。占有的让与,还必须有占有物的交付,主要是现实交付,也可以是简易交付、占有改定。由于占有是对物的事实的支配,因此不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都是依交付而移转占有,不动产占有的移转不存在登记的问题。
占有可以依继承关系由被继承人移转于继承人。依继承取得的占有,是权利义务概括继承的结果,因此继承人取得的占有,在种类、状态、瑕疵等方面,都与被继承人的占有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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