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刑法之犯罪过失的特征(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刑法之犯罪预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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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导读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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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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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意识因素上,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是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是轻信能够避免。

2.在意志因素上,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是持根本否定态度的。根据罪过内容方面的特点,刑法理论将犯罪过失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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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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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22条第1款的规定,作为一种未完成形态的犯罪预备,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情形。据此,犯罪预备具有以下四个特征:

1.主观上为了犯罪

成立犯罪预备,要求行为人主观上为了犯罪。从犯罪预备阶段与犯罪实行阶段的关系来看,这里的“为了犯罪”实际上是指为了实行犯罪,即为了实施犯罪的实行行为。

2.客观上实施了犯罪预备行为

预备行为是为犯罪的实行创造便利条件,以利于犯罪结果顺利实现的行为,这种行为是整个犯罪行为的一部分,如果不是由于某种原因停顿下来,预备行为就会进一步发展为实行行为,从而导致结果发生。

3.事实上未能着手实行犯罪

犯罪预备必须在预备阶段停顿下来,事实上未能着手实行犯罪。

4.未能着手实行犯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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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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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是指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客观方面表现为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玩忽职守,是指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不履行,是指行为人应当履行且有条件、有能力履行职责,但违背职责没有履行,其中包括擅离职守的行为;不正确履行,是指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违反职责规定,马虎草率、粗心大意。由于不同的机关工作人员具有不同的职责,而且同一机关工作人员在不同时期、不同条件下的职责不一定相同,因此,玩忽职守行为有各种不同的具体表现。玩忽职守行为致使公共财产、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才成立本罪。

主体必须是机关工作人员。

主观方面出于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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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为大家带来的是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考试资料《刑法之玩忽职守罪的认定》。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1.注意区分玩忽职守罪与一般玩忽职守行为的界限。二者的关键区别在于是否造成了公共财产、和人民利益的重大损失。

2.正确区分玩忽职守罪与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的界限。刑法分则第二章规定了一些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如生产、作业责任事故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消防责任事故罪等等,后者的主体也可能是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罪与这些犯罪的区别表现在:前者是渎职罪,后者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前者主体必须是机关工作人员,后者主体不限于机关工作人员;前者发生在各种事务管理的过程中,后者一般发生在各种生产、作业以及直接从事指挥、作业的过程中。当然,不排除想象竞合犯的现象。

3.应当正确区分玩忽职守罪与滥用职权罪的界限。二者的关键区别在于行为方式与主观要件不同:滥用职权罪是一种积极利用、违背职责的行为(但不限于作为),玩忽职守罪是疏忽、不认真履行职责的行为(但不限于不作为);玩忽职守罪是过失犯罪,滥用职权罪是故意犯罪。

4.应当正确处理法条竞合关系。刑法除规定了本罪以外,还规定了特殊的玩忽职守犯罪,如司法工作人员失职致使在押人脱逃的,也是玩忽职守行为,过去也曾当作玩忽职守罪处理,但由于刑法对该行为作了特别规定,故应严格适用特别法条优于普通法条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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