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民法典之婚姻冷静期(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民法典之婚姻家庭编部分修改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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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众瞩目的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正式生效,关于民法典的众多修改亮点的讨论热度也一直居高不下,其中有一条格外引人瞩目,就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篇里面新增了离婚冷静期。很多小伙伴会想,什么情况下离婚会适用离婚冷静期,有了离婚冷静期真的能降低离婚率吗,在事业单位考试中该如何考查该部分内容?带着这些疑问我们来看一下民法典中关于离婚冷静期的规定。

一、知识剖析

离婚的方式共有两种: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

1.协议离婚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2.诉讼离婚

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经当事人申请,可以不公开审理。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包括: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等;

由此可知,离婚冷静期的适用前提是协议离婚。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夫妻双方去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离婚登记申请,婚姻登记机关在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也就是说,夫妻双方第一次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并不会当即准予离婚,而是受理申请,让双方在三十日后再来领取离婚证。在三十日届满后的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现代社会生活节奏的加快,冲动离婚的人实在太多了,给家庭和社会都带来了不利影响和后果,通过离婚冷静期,让夫妻双方在一段时间静下来认真思考,减少冲动离婚,从而推动社会稳定和谐。

二、考察要点

离婚冷静期的规定,为事业单位考试主要提供了两部分考点。第一是离婚冷静期的前提,一定是存在于协议离婚中,诉讼离婚不适用婚姻冷静期。第二是两种撤回的情形,结合案例,能够分析出两个三十日的具体情况,从而得出是否存在撤回情形即可。

三、试题演练

离婚制度是婚姻家庭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关于离婚制度的说法,下列选项中错误的是:

A.离婚自由是法律赋予婚姻当事人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权利

B.行使离婚权利要受到法定离婚条件和离婚程序的限制

C.离婚冷静期的规定只适用于登记离婚

D.当事人要求诉讼离婚的必须经过诉前调解

【答案】D。解析:离婚自由是法律赋予婚姻当事人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权利,是民法自愿原则的体现,故A项说法正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离婚的方式共有两种: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行使离婚权利要受到法定离婚条件和离婚程序的限制,故B项说法正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故C项说法正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题目中D选项,诉讼离婚,可以在诉讼前也可以在诉讼中调解,故D选项说法错误。

综上,故本题答案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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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该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与此同时,《婚姻法》废止。其中对结婚的条件与结婚的效力进行了部分修改,接下来我们来对比学习。

一、结婚条件的改变

(一)关于结姻的禁止条件

民法典删除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疾病”这一结婚的禁止条件。

这个规定也是一直存在着争议,争议的原因大致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医学上并没有明确规定何种疾病属于禁止结婚的疾病,这也导致了这种事由在实践中也很难统一裁判。另一方面,结婚自由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因为患有疾病就不能结婚,侵害了公民的婚姻自由权。因此民法典删除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疾病”这个规定。

二、婚姻效力的改变

(一)关于无效的婚姻

1.民法典将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从结婚的禁止要件里删除。不再作为禁婚要件,因此也不作为婚姻无效的情形。

(二)关于可撤销的婚姻

1.新增“告知严重疾病义务”,即结婚登记前不如实告知的,对方可请求撤销该婚姻。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以往对于是否构成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实践中也很难统一裁判,此次修改为“严重疾病”更便于司法的认定与裁量。

2.修改了“因胁迫结婚请求撤销婚姻的时间起算点”,由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修改为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先前《婚姻法》规定,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而且也只能是本人,向法院或者登记机关提出撤销婚姻请求的,应当在登记之日起1年内或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应在恢复自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但实践中婚姻关系是一种持续性的状态,此次《民法典》中对于起算点修改为“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更加有利于保护婚姻关系中被胁迫一方的利益。

【练习】

关于结婚条件与婚姻效力的表述,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小王男20周岁,小丽女18周岁。青梅竹马,双方自愿结为夫妻,并举办了隆重的婚礼,他们为有效的婚姻。

B.小王隐瞒家中贫困的事实,扮做富二代,租赁名牌服装和豪车对小丽展开猛烈追求,小丽误以为真,与小王登记结婚。他们的婚姻为可撤销婚姻。

C.小王患有艾滋病且与小丽婚后仍未治愈,他与小丽的婚姻为无效婚姻。

D.小王威胁小丽,不与他结婚就杀掉她全家,小丽无奈只得与小王结婚。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小丽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该婚姻。

【答案】D。解析: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法定的结婚年龄男性不得早于22周岁,女性不得早于20周岁,并且结婚的形式要件为登记,所以A选项中他们的婚姻为无效婚姻。受欺诈的婚姻在满足其他条件的情况下是有效婚姻,所以B选项说法错误。民法典将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从结婚的禁止要件里删除,不再作为禁婚要件。因此也不作为婚姻无效的情形,所以C选项的说法错误。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一方可以在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之内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所以D选项说法正确。故本题正确答案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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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民法典之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民法典之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 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民法典之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民法典将民事主体参与的民事法律活动的效力分为有效、无效、效力待定和可撤销四种情况,事业单位考试共基础法律部分常常以案例的形式考察该考点,这要求我们不仅要识记四种效力的概念,更需要结合案例分析内在逻辑。

一、有效与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有效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发生法定效力,而无效民事法律行为与之相反,且自始不发生法定效力。分析一行为是否有效,从主体、意思表示和内容三方面对比来分析更为简便。首先我们来看一下有效和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有哪些。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条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二)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4.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5.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考点点拨】主体: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年满18/年满16以自己劳动收入为生活来源且精神正常)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与之相反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8周岁/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实施的则无效。(6岁的小孩儿独自买辣条,该行为无效)

意思表示: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有效,反之双方虚假的意思表示则无效。(注意:意思表示应为双方,才能决定有效无效,结合“阴阳合同”。)

内容:合法且合乎公序良俗的有效,反之无效(走私枪支弹药毒品的行为因违法所以无效)。注意:内容若为恶意串通亦无效:A和B公司签订合同,恶意串通打压C公司,该合同无效。

二、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从字面理解,效力待定不知是否有效,有待第三人来确定。

【考点点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如果不符合年龄和智力,则由其法定代理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确定效力。(初中生攒零花钱买手机,花钱给主播刷大额礼物等等行为。)

代理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如果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该行为效力有待于被代理追认。(我托你给我买瓶可乐,你给我买了“雷碧”,我想喝“雷碧”尝鲜,该代理行为就有效,我就付钱给你,反之无效,不付钱)

三、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可撤销是指民事法律行为存在瑕疵(多为意思表示上的瑕疵),需要诉讼或者仲裁,行为撤销之后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分为重大误解、欺诈、显失公平和胁迫四种。

【考点点拨】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为有效,虚假的意思表示为无效,若一方真实一方虚假(误会、欺骗)即意思表示存在瑕疵。商品卖错价格(重大误解)、趁人之危订立合同(显失公平)、威逼利诱(胁迫)等等行为均是意思表示存在瑕疵。而该瑕疵行为被撤销之后,自始至终都无效:A受B逼迫与之结婚,婚后去法院撤销婚姻,撤销之后,A档案上会显示“未婚”而非“离异”,即使带俩娃。

【试题练习】(单选)独自打工的小明16周岁,以1500 元在明星义卖会上买该明星使用过的演出帽子,市价约 300 元,事后小明觉得帽子价值与价格不符,很是后悔。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交易存在重大误解,属于可撤销合同

B.交易显失公平,属于可撤销合同

C.交易无效,小明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D.交易合法有效

【答案】D。解析:A、B 两项说法不正确。重大误解,是指一方当事人因自己的过错导致对合同的内容等发生误解而订立了合同。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自己的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明星义卖会上出卖明星用过的物品,是明码标价,且由于粉丝追捧等原因,往往价格较高,不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的情形。C项说法错误。《民法典》第 18 条规定:“成 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小明十六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D项说法正确。小明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交易合法有效。故本题答案为 D。

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民法典之民事行为能力">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民法典之民事行为能力 ♂ 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民法典之民事行为能力

一、知识剖析

我国民法典第十八条规定: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条: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一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二条: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决定自然人有没有行为能力的无非就是两个条件:

1.年龄。

在年龄的判断上我们需要把握两个地方:不要与刑事责任年龄相混淆;牢牢地记住每一段年龄他所实施的行为的效力。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8周岁(不包含8周岁)这个年龄阶段无论实施什么行为都是无效的;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已满8周岁(包含8周岁)不满18周岁(不包含18周岁)此时如果要是实施的与其年龄、精神状况相适应的就有效,否则为效力待定,需要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追认。

(3)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一为真正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条件为已满18周岁(包含18);其二为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条件为已满16周岁(包含16)不满18周岁(不包含18周岁)并且能够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这两类主体无论实施任何民事法律行为都是有效的。

2.精神状况

如果为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实施任何行为均无效;如果尚未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所实施纯获利益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有效,否则无效。

二、考查要点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这一部分主要是记忆性考点。需要我们掌握的就是两个内容:其一要与刑事责任能力区别;其二要牢牢记住每种阶段所要求的年龄条件以及该年龄阶段所实施的法律行为的效力。

三、试题演练

【试题练习】(单选)17岁的张某在某化工厂做临时工,每月有1000元的收入,并依靠这笔收入生活,为上班方便,张某未经其母同意,欲花500元从李某处购买一辆旧电动车,此事遭到了其父母的强烈反对,但张某还是买了下来,三个月后,张某因患精神疾病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随后,其父找到李某,认为他们之间的买卖无效,要求李某返还钱款,并将电动车退回。关于此买卖合同的效力,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无效,张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B.无效,需要张某的法定代理人追认

C.效力待定

D.完全有效,合同成立时张某已满16周岁,并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其主要生活来源

【答案】D。解析: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张某购买电动车时,已经17岁,且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所以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故本题答案为D。

【考点点拨】这道题主要考察对于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认定,比较基础,需要同学们牢记每一种行为能力阶段的条件即可。

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民法典之婚姻冷静期的介绍就聊到这里吧,感谢你花时间阅读本站内容,更多关于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民法典之婚姻家庭编部分修改要点、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民法典之婚姻冷静期的信息别忘了在本站进行查找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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