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宝安区高层次人才认定”等25项业务事项有关安排公告

  

(宝安区人力资源局关于“宝安区高层次人才认证”等25项业务申报安排的公告)

根据深圳市、宝安区人才工作部署,现将我区“高层次人才认定”等25项业务事项安排公告如下:

1.“宝安区高层次人才认定”业务事宜

(一)自2022年5月19日零时起,停止受理“宝安区高层次人才认定”申请。2022年5月19日零时前在我局“广东政务服务网”申请系统(以下简称申请系统)提交的申请,且业务状态为“待受理”,以及受理后处于审核批准阶段的申请记录,一律按原规定办理。已提交的申请,申请人自行撤回或以申请方式撤回的,2022年5月19日零时后我局不再受理。

(二)对符合业务申请条件,经审查退回的申请,申请人须提供补充书面材料。申请人须于系统返回申请之日起30日内按要求提供补充材料,我局按原规定办理。逾期未提交补充材料的,我局不再受理该申请。

(三)2022年5月19日前在宝安区连续缴纳社保、个人所得税或公司存续未满6个月的申请人,且符合“宝安区高层次人才认定”其他所有条件的,实行“先备案后报告”方式办理。完成备案并填报“宝安区高层次人才认定”所需材料后,即可按原政策办理认定。(备案路径:申请人在广东政务服务网搜索原业务事项,然后选择事项中的“备案”办理情况进行报告。2022年5月19日零时后,备案系统关闭)

二、“宝安区优秀人才、市认定高层次人才、海外高层次人才附加奖励”、“宝安区高层次人才认定及优秀人才、市认定高层次人才、海外高层次人才附加奖励”、“宝安区高层次人才认定及区级奖励补贴”、“宝安区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业务事项

已取得深圳市、宝安区高层次人才证书的人员,仍可按照《关于印发操作规程(2020年修订版)的通知》有关规定,在原网站(广东省政务服务网)申领“杰出人才、市认定高层次人才、海外高层次人才附加奖励”和“宝安区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

三、“新引进人才住房补贴及生活补贴”业务事宜

(一)2021年8月31日(含)前新引进人才申??请,按原规定受理,申请人须于2022年9月1日0时前办理“新引进人才住房附加补贴及生活补贴”服务,逾期不再受理申请。

(2)2021年9月1日及以后引进的新人才不再享受补贴。

(三)对符合业务申请条件,经审查退回的申请,申请人须提供补充书面材料。申请人须于系统返回申请之日起30日内按要求提供补充材料,我局按原规定办理。逾期未提交补充材料的,我局不再受理该申请。

(四)已申请首次发证补贴的,须在申请首次发证补贴后15个月内提出续期申请。

四、“新引进世界知名大学应届毕业生奖励补贴”业务事宜

(一)自2022年5月19日零时起,暂停受理“世界知名大学应届毕业生奖励补贴”业务申请。2022年5月19日零时前在我局“广东政务服务网”申请系统(以下简称申请系统)提交的申请,且业务状态为“待受理”,以及受理后处于审核批准阶段的申请记录,一律按原规定办理。已提交的申请,申请人自行撤回或经申请撤回的,2022年5月19日零时后我局不再受理。

(二)对符合业务申请条件,经审查退回的申请,申请人须提供补充书面材料。申请人须于系统返回申请之日起30日内按要求提供补充材料,我局按原规定办理。逾期未提交补充材料的,我局不再受理该申请。

(三)2022年5月19日前已在宝安区连续缴纳社保未满12个月,且符合“新引进世界知名大学毕业生奖补”其他所有条件的申请人,可采取“先备案后申请”方式办理。备案完毕并备案“新引进世界知名大学毕业生奖补”所需材料齐全后,可按原政策办理。(备案路径:申请人在广东政务服务网搜索原业务项目,然后选择项目中的“备案”办理情况进行申请。2022年5月19日零点后备案系统关闭)

五、关于“博士后科研资助”业务事宜

(一)自2022年5月19日零时起,暂停受理“博士后科研资助”申请。2022年5月19日零时前在我局“广东政务服务网”申请系统(以下简称申请系统)提交的申请,且业务状态为“待受理”,以及受理后处于审批阶段的申请记录,一律按原规定办理。已提交的申请,申请人自行撤回或以申请方式撤回的,2022年5月19日零时后我局不再受理。

(二)对符合业务申请条件,经审查退回的申请,申请人须提供补充书面材料。申请人须于系统返回申请之日起30日内按要求提供补充材料,我局按原规定办理。逾期未提交补充材料的,我局不再受理该申请。

(三)2022年5月19日前已在宝安区连续缴纳社保未满12个月,且符合“博士后科研资助”其他全部条件的人员,实行“先备案后申请”的办理方式,在完成备案并补齐“博士后科研资助”所需材料后,即可按原政策办理申请。

(四)申请后续发放的人员,仍可按照《关于印发操作规程(2020年修订版)的通知》有关规定,在原网站(广东省政务服务网)办理“出国博士后科研资助”业务。(备案路径:申请人在广东政务服务网搜索原业务项目,然后选择项目中的“备案”办理情况进行申请。2022年5月19日零时后,备案系统关闭)

六、“人才(团队)引进奖励”业务事宜

(一)自2022年5月19日零时起,停止受理“人才(团队)引进奖励”业务申报。2022年5月19日零时前在我局“广东政务服务网”申报系统(以下简称申报系统)提交的申请,且业务状态为“待受理”的申请,以及受理后处于审核批准阶段的申请记录,一律按原规定办理。已提交的申请,如申请单位自行撤回或以申请方式撤回,2022年5月19日零时后我局不再受理。

(二)对符合业务申请条件且经审查退回的申请记录,申请单位须补充书面材料。申请单位应于系统返回申请之日起30日内按要求补充材料,我局按原规定办理。逾期未提交补充材料的,我局不再受理申请。

(三)2022年5月19日前,在宝安区全职工作且连续缴纳社保未满12个月的人才,如符合“人才(团队)引进奖励”其他所有条件,按“先备案后申请”方式办理。完成备案并补充“人才(团队)引进奖励”所需材料后,即可按原政策办理。(备案路径:申请人在广东政务服务网搜索原业务项目,然后选择项目中的“备案”办理情况进行申请。2022年5月19日零时后,备案系统关闭)

七、“留学人员创业资助”业务事宜

(一)自2022年5月19日零时起,暂停受理“留学人员创业支持资金”业务申请。2022年5月19日零时前在我局“广东政务服务网”申请系统(以下简称申请系统)提交的申请,业务状态为“待受理”的申请以及受理后处于审批阶段的申请记录,按原规定办理。已提交的申请,如申请单位主动撤回或申请被撤回,2022年5月19日零时后我局不再受理。

(二)对符合业务申请条件且经审查退回的申请记录,申请单位须补充书面材料。申请单位应于系统返回申请之日起30日内按要求补充材料,我局按原规定办理。逾期未提交补充材料的,我局不再受理申请。

(三)2022年10月11日零时前已被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列入深圳市“留学人员创业前期资助”获奖名单,且尚未获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补助的我区企业,如符合“留学人员创业支持资金”其他所有条件的,按“先备案后报备”方式办理。备案完毕并备案“留学人员创业支持资金”所需材料齐全后,即可按原政策报备。(备案路径:申请人在广东政务服务网搜索原业务项目,然后选择要报备的项目中“备案”办理情况。2022年5月19日零时后,备案系统关闭)

八、关于“博士后生活补助”

(一)自2022年5月19日零时起,停止受理“博士后驻站生活补助”申请。2022年5月19日零时前在我局“广东政务服务网”申请系统(以下简称申请系统)提交的申请,且业务状态为“待受理”,以及受理后处于审核批准阶段的申请记录,一律按原规定办理。已提交的申请,申请人自行撤回或经申请撤回的,2022年5月19日零时后我局不再受理。

(二)对符合业务申请条件,经审查退回的申请,申请人须提供补充书面材料。申请人须于系统返回申请之日起30日内按要求提供补充材料,我局按原规定办理。逾期未提交补充材料的,我局不再受理该申请。

(三)2022年10月11日零时前通过中期考核,并已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办理“博士后驻地生活补贴”、尚未收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补贴的人员,如符合“博士后驻地生活补贴”其他所有条件,则按“先备案、后报到”方式办理。备案完毕并填报“博士后驻地生活补贴”所需材料后,即可按原政策报到。(备案路径:申请人在广东政务服务网搜索原业务项目,然后选择项目中的“备案”办理情况进行报到。2022年5月19日零时后,备案系统关闭)

九、“技能人才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奖励”业务事项

(一)自2022年5月19日零时起,停止受理“技能人才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奖励”业务申报。2022年5月19日零时前在我局“广东政务服务网”申报系统(以下简称申报系统)提交的申请,且业务状态为“待受理”,以及受理后处于审核批准阶段的申请记录,一律按原规定办理。已提交的申请,申请人自行撤回或以申请方式撤回的,2022年5月19日零时后我局不再受理。

(二)对符合业务申请条件,经审查退回的申请,申请人须提供补充书面材料。申请人须于系统返回申请之日起30日内按要求提供补充材料,我局按原规定办理。逾期未提交补充材料的,我局不再受理该申请。

(三)2022年5月19日前在宝安区连续缴纳社保、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成立未满6个月的申请人,且符合《技能人才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奖励》其他所有条件的,可采取“先备案后报告”方式办理。备案完毕并备案“技能人才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奖励”所需材料齐全后,可凭原政策办理认定。(备案路径:申请人在广东政务服务网搜索原业务项目,然后选择项目中的“备案”办理情况进行报告。2022年5月19日零时后,备案系统关闭)

10.“对职业培训机构或技能人才培养载体培养技能人才给予奖励”业务事项

(一)自2022年5月19日零时起,暂停受理“职业培训机构或技能人才培养载体培养技能人才奖励”业务申请。2022年5月19日零时前在我局“广东政务服务网”申请系统(以下简称申请系统)提交的申请,且业务状态为“待受理”,以及受理后处于审核批准阶段的申请记录,一律按原规定办理。已提交的申请,申请人自行撤回或以申请方式撤回的,2022年5月19日零时后我局不再受理。

(二)对符合业务申请条件,经审查退回的申请,申请人须提供补充书面材料。申请人须于系统返回申请之日起30日内按要求提供补充材料,我局按原规定办理。逾期未提交补充材料的,我局不再受理该申请。

(三)2022年5月19日前,在宝安区全职工作且连续缴纳社保未满6个月的申请人,如符合《职业培训机构或技能人才培养载体培养技能人才奖励》其他所有条件,按“先备案后报告”方式办理。备案完毕并《职业培训机构或技能人才培养载体培养技能人才奖励》所需材料齐全后,可按原政策认定。(备案路径:申请人在广东政务服务网搜索原业务项目,然后选择项目中的“备案”办理情况进行报告。2022年5月19日零点后,备案系统关闭)

11.“校企共建实训基地资助”业务事宜

(一)自2022年5月19日零时起,停止受理“校企共建实训基地补助”业务申请。2022年5月19日零时前在我局“广东政务服务网”申请系统(以下简称申请系统)提交的申请,且业务状态为“待受理”,以及受理后处于审核批准阶段的申请记录,一律按原规定办理。已提交的申请,申请人自行撤回或以申请方式撤回的,2022年5月19日零时后我局不再受理。

(二)对符合业务申请条件,经审查退回的申请,申请人须提供补充书面材料。申请人须于系统返回申请之日起30日内按要求提供补充材料,我局按原规定办理。逾期未提交补充材料的,我局不再受理该申请。

(三)2022年5月19日前,对宝安区已投入使用且正常使用未满半年的校企共建实训基地,如符合“校企共建实训基地资助”其他所有条件的,按“先备案后申请”方式办理。备案完毕并备案“校企共建实训基地资助”所需材料齐全后,即可按原政策办理。(备案路径:申请人在广东政务服务网搜索原业务项目,然后选择项目中的“备案”办理情况进行申请。2022年5月19日零时后,备案系统关闭)

十二、技校设立、升格及追加经费事宜

(一)自2022年5月19日零时起,停止受理“技工学校增设及升格补助资金”申请。2022年5月19日零时前在我局“广东政务服务网”申请系统(以下简称申请系统)提交的申请,且申请状态为“待受理”的申请,以及受理后处于审核批准阶段的申请记录,一律按原规定办理。已提交的申请,申请人自行撤回或以申请方式撤回的,2022年5月19日零时后我局不再受理。

(二)对符合业务申请条件,经审查退回的申请,申请人须提供补充书面材料。申请人须于系统返回申请之日起30日内按要求提供补充材料,我局按原规定办理。逾期未提交补充材料的,我局不再受理该申请。

(三)2022年5月19日前,宝安区已正常开办并运行未满一年的民办技工学校、民办高级技工学校、民办技师学院,如符合“技工学校设立升格附加补贴”其他全部条件,一律采取“先备案后报告”方式办理。在完成备案并补充“技工学校设立升格附加补贴”所需材料后,即可按原政策报告。(备案路径:申请人在广东政务服务网搜索原业务事项,然后选择要报告事项中的“备案”办理情况。2022年5月19日零时后,备案系统关闭)

13.“技能大师工作室、技师工作站、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资助事项

(一)自2022年5月19日零时起,停止受理“技能大师工作室、技师工作站、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补贴”业务申请。2022年5月19日零时前在我局“广东政务服务网”申请系统(以下简称申请系统)提交的申请,且业务状态为“待受理”,以及受理后处于审核批准阶段的申请记录,一律按原规定办理。已提交的申请,如申请单位自行撤回或以申请方式撤回,2022年5月19日零时后我局不再受理。

(二)对符合业务申请条件且经审查退回的申请记录,申请单位须补充书面材料。申请单位应于系统返回申请之日起30日内按要求补充材料,我局按原规定办理。逾期未提交补充材料的,我局不再受理申请。

(三)2022年5月19日前,对在宝安区正常运营未满半年的技能大师工作室、技师工作站、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如符合“技能大师工作室、技师工作站、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补贴”其他所有条件的,按照“先备案、后申请”方式办理。在完成备案并填报“技能大师工作室、技师工作站、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补贴”所需材料后,即可按原政策办理。(备案路径:申请人在广东政务服务网搜索原业务事项,然后选择事项中的“备案”办理情况进行申请。2022年5月19日零时后,备案系统关闭)

14.我局其他补贴事项

另涉及我局的1.高层次人才参加学术研修活动津贴、2.高层次人才发表学术论文奖励、3.高层次人才发表学术著作奖励、4.博士、硕士生在校实习补贴、5.博士后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合作研究基地)建设配套资助、6.博士后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日常经费补贴、7.人才公益活动经费资助、8.中小企业博士后公共平台日常费用附加补贴、9.知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房租补贴等9项业务事项,自2022年5月19日零时起停止申请。

(一)2022年5月19日0时前在我局广东政务服务网申报系统(以下简称申报系统)上提交的,业务状态为“待受理”的申请,以及受理后处于审核批准阶段的申报记录,按原规定办理。已提交的申请,申请人或申请单位自行或依申请撤回的,2022年5月19日0时后我局不再受理。

(二)对符合业务申请条件,经审查退回的申请,申请人或申请单位须提供补充书面材料。申请人或申请单位应于系统退回申请之日起30日内按要求提供补充材料,我局按原规定办理。逾期未提交补充材料的,我局不再受理该申请。

15. 其他说明

涉及“先备案后申请”事项,经备案审核通过的申请人,须在完全符合《宝安区推动人才优先发展若干措施实施方案操作规程》(2020年修订版)相关业务条件后,30日内向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窗口提交申请材料,逾期不提交申请的,我局不再受理。

以上公告由宝安区人力资源局负责解释。

宝安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地址:深圳市宝安区福海街道永和路与荔园路交汇处。

 

标签:申报   申请   备案   受理   事项

文章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内容版权声明:除非注明,否则皆为本站原创文章。

转载注明出处:http://www.luzai.cnhttp://www.luzai.cn/html/29159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