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民法之侵犯姓名、名称权的情形(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民法之保管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今天事业单位考试题库网(luzai.cn)给各位分享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民法之侵犯姓名、名称权的情形的知识,其中也会对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民法之保管合同的概念和特征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本文导读目录:

1、公共基础知识:民法之侵犯姓名、名称权的情形" >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民法之侵犯姓名、名称权的情形

2、公共基础知识:民法之保管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民法之保管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3、公共基础知识:民法之借款合同" >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民法之借款合同

公共基础知识:民法之侵犯姓名、名称权的情形">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民法之侵犯姓名、名称权的情形 ♂ 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民法之侵犯姓名、名称权的情形 2016事业单位面试试题|行政能力测试复习资料|2016年申论热点

【导语】

为大家带来的是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考试资料《民法之侵犯姓名、名称权的情形》。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1.干涉。包括干涉他人姓名、名称的决定,强迫他人改变其姓名或名称;干涉他人姓名、名称的使用,强迫他人使用或不使用某个姓名、名称,如要求他人放弃其笔名或艺名;干涉他人姓名名称的变更,强制他人改变姓名或名称等。

2.盗用。不经他人同意,也无法律许可,使用他人的姓名或名称即构成盗用行为。如盗用他人姓名发布非法言论,盗用他人名称参加社会活动等。盗用他人姓名或名称进行活动,往往会损害他人的合法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同时也有可能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

3.假冒。所谓假冒他人姓名或名称,是指冒名顶替,冒充他人的姓名或名称,或利用与他人相同或近似足以引起混淆的姓名或名称参与民事活动,以牟取私利。如假冒他人姓名发表作品,假冒他人名称缔结合同等。

自然人的姓名权、法人的名称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自然人或者法人要求赔偿损失的,赔偿数额应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后果和影响确定。如果侵害他人的姓名权、名称权而获利的,侵权人除应适当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外,其非法所得应当予以收缴。

热门推荐:司法制度之司法的服务功能

更多精彩内容,请访问事业单位考试网!

公共基础知识:民法之保管合同的概念和特征">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民法之保管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 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民法之保管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2016事业单位面试试题|行政能力测试复习资料|2016年申论热点

【导语】

为大家带来的是公共基础知识中的《民法之保管合同的概念和特征》,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助力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保管合同,又称寄托合同、寄存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将物品交付他方,他方给予保管并获得保管费用的合同。在保管合同中,对他人物品进行保管的人称保管人,将自己的物品交托保管人的人称寄存人。

保管合同有如下特征:

1.保管合同为实践合同。合同法第367条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据此规定,保管合同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为实践合同,其成立以交付保管物为要件。

2.保管合同可以为无偿合同,也可以为有偿合同。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无偿保管。

3.保管合同以物品的保管为目的。保管合同的标的是保管行为,尽管物应处于保管人的占有或控制之下,但保管只是对物的保存行为,而不是管理行为,因而保管人只应保持物的原状,而不得对物为利用或改良行为。

热门推荐:公共基础知识

更多精彩内容,请访问事业单位考试网!

公共基础知识:民法之借款合同">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民法之借款合同 ♂ 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民法之借款合同 2015事业单位面试试题|行政能力测试复习资料|2015年申论热点

【导语】

事业单位考试网为考生提供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包括2015公共基础知识练习、2015公共基础知识试题及答案、公共基础知识征文等,全新公共基础知识题库就在事业单位。

借款合同,是当事人约定一方将一定种类和数额的货币所有权移转给他方,他方于一定期限内返还同种类同数额货币的合同。其中,提供货币的一方称贷款人,受领货币的一方称借款人。

借款合同的特征主要有:

1.借款合同的标的物是金钱。借款合同的标的物是一种作为特殊种类物的金钱,因此,原则上只发生履行迟延,不发生履行不能。

2.借款合同是转让货币所有权的合同。当贷款人将借款即货币交给借款人后,货币的所有权移转给了借款人,借款人可以处分所得的货币。这是借款合同的目的决定的,也是货币这种特殊种类物作为其标的物的必然结果。

3.借款合同一般为有偿合同(有息借款),也可以是无偿合同(无息借款)。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的特殊规则有:

1.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是不要式合同,借款合同的形式可由当事人约定。

2.自然人间的借款未约定利息的,视为无偿借款。

3.自然人间有偿借款,其利率不得高于法定限制。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不允许计收复利。

热门推荐: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

更多精彩内容,请访问事业单位考试网!

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民法之侵犯姓名、名称权的情形的介绍就聊到这里吧,感谢你花时间阅读本站内容,更多关于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民法之保管合同的概念和特征、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民法之侵犯姓名、名称权的情形的信息别忘了在本站进行查找喔。

 

标签:

文章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内容版权声明:除非注明,否则皆为本站原创文章。

转载注明出处:http://www.luzai.cnhttp://www.luzai.cn/html/2896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