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全国大学2024最新录取分数线(所有专业分数线一览表公布)

  

湘潭大学2024年普通本科招生简章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教育部的有关规定,结合本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学校实际招生工作。

第二条 学校全称:湘潭大学,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市,主管部门:湖南省教育厅,教育程度:本科,全国学校代码:10530,学校类型:公办。

第三条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湘潭大学。 证书类型:在规定学习期限内达到本专业毕业要求的,颁发湘潭大学本科毕业证书; 符合学校学位授予相关规定的,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条 学校(学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平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坚决执行招生政策和纪律要求,严格实施考试招生“阳光工程”。

第五条 学校是国家“双一流”建设大学、综合性国家重点大学、湖南省与教育部共建大学。 学校现有1个世界一流建设学科,6个学科进入ESI全球大学和科研机构前1%; 国家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41个,省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15个; 16个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 拥有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32个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19个专业硕士学位授权类别、16个博士后科研流动站; 具有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的资格。

第六条 学校招生类别:普通类(含国家专项和地方专项)、艺术类。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学校招生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决定学校的招生规模、政策制定等重大事项。 学校招生就业指导办公室负责招生工作的日常组织实施。

第八条 招生期间,学校纪委、监察员办公室应当对招生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规范有序、公平公正。

第九条 学校招生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省教育厅的政策和纪律要求。 学校不与任何社会机构和人员合作,不委托社会机构招生。 如有与我校推动合作并能通过“内部指标”保证考生录取的社会机构和个人,考生可尽快向教育主管部门举报。 如果遭受相关损失,可以向公安机关举报。

第十条 我校严格执行招生政策和招生纪律。 考生及工作人员在招生工作中违反规定的,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法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法行为规定》进行处理。按照《暂行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确定的程序和规定办理。 欢迎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监督我校招生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一条 学校2024年面向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学校招生计划管理部门根据教育行政部门相关政策、学校发展规划,制定年度招生总体计划。 、办学条件、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等因素。 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报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学校招生计划管理部门根据教育行政部门下达的招生总体计划,制定各专业招生计划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计划,报送教育行政部门。报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 学校按照教育部规定,在本科招生计划中预留一部分(不超过总计划的1%),用于调整各地统考在线学生人数不平衡的情况。 预留计划执行学校统一招生规定。

第四章 招生专业(类别)及入学要求

第十四条 高考综合改革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必须符合我校招生专业、科目要求。 非改革开放省(区、市)考生须符合我校文理科招生要求。 高考综合改革省市专业名称、院系、学制、学费标准、选科要求、非改革省份文理科要求、中外合作办学及学校2024年招生专业的其他相关要求(湘潭大学2024年2018年普通本科招生专业名单); 各省具体招生专业及相关类别以我校省级专业规划确定后各省招生考试机构公布为准。

第十五条 英语专业要求考生以英语作为外语考试语言。 其他专业原则上不限于外语测试语言。 考生入学后,英语、日语、法语、德语、西班牙语将作为公共外语进行教学。 学校对往届学生和应届毕业生一视同仁,男女比例没有任何限制。

第十六条 候选人必须通过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的考生,学校不予录取。

第十七条(北京、上海、湖南、湖北、河南、河北、山东、广东)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按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艺术类专业统一考试成绩为准。学生来自哪里,就会被使用。 其他要求按照教育部和学生所在省级规定执行。 按招生部门招生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具体要求以《湘潭大学2024年艺术类专业招生简章》为准。

第五章 入场规则

第十八条 学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计划和生源情况确定升学比例。 根据志愿填报批次,晋级比例按照省高校招生部门的规定执行。 根据并行自愿提交批次情况,齿轮升级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 内蒙古自治区考生录取规则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我校在报送档案时承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确认的全国高考政策加分,但累计分数不得超过20分。 批次顺序志愿报送中,如第一志愿考生不足,则按照高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直至源计划完成。 符合条件的非首选考生人数仍不足的,将按照学生所在省份有关规定征集志愿者。 根据平行志愿者报名批次,未完成的计划也将按照相关规定征集志愿者。

第二十条:我校不设专业等级分差。 报考考生采取“成绩优先、随选”的原则,根据申请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确定录取专业。 如果提交的成绩相同,则按照学生原籍省份相同的排序规则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若学生所在省份无统一排序规则,则按照单科语文、数学、外语、文科(理科)的顺序和成绩录取。 录取顺序从高分到低分。 当考生不能满足全部专业志愿时,服从专业调整的,将转入所在省份招生计划中未完全录取的专业; 不服从调整的,将予以退出。 凡被录取和退学的考生,均以所在学校招生部门审核确认的名单为准。 若与学生所在省份的排序规则不一致,则按照学生所在省份的政策执行。

第二十一条 实施高考综合改革的省(区、市)的招生录取工作按照各省(区、市)公布的改革方案和相关措施执行。 考生须符合我校选科要求。 选科要求以省招生办向社会公布的为准; 进入该项目的考生按照“成绩第一,随心所欲”的原则确定,按入学成绩从高到低排名。 专业录取,申请分数相同的,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相同分数排序规则录取。

第二十二条 我校艺术类专业录取规则为:省统考专业成绩和高考文化成绩须达到省艺术类本科专业同科最低控制分数线。 录取后,按照成绩优先,遵循自愿原则。 录取依据综合成绩:

1、综合成绩(综合分数)计算规则在考生所在省(直辖市)录取规则中已确定的,按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执行所在地实行,录取分数线(综合分数)从高分到低分排序。 如果录取分数与提交分数相同,则专业分数高者优先录取。 若成绩仍相同,则按照语文、外语、数学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2、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录取规则中未确定综合成绩(综合成绩)计算规则的,综合成绩(综合成绩)换算方法为:综合成绩成绩=文化课程成绩×50%+专业成绩×[文化总成绩(满分)÷专业总成绩(满分)]×50%。 录取将根据综合成绩(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 综合成绩相同的,专业成绩较高者优先录取。 若成绩仍相同,则按照语文、外语、数学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第二十三条 专业体检要求按照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体检指导意见》(教[2003] ] 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取消乙肝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部〔2010〕3号) 2) 应实施。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 国家有关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政策按照教育部、湖南省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学校设有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入学“绿色通道”,构建了“奖、考、贷、补、减、免、补、缓”等多项措施的财政激励制度相辅相成并覆盖所有学生。 任何学生都因经济困难而辍学。

第二十五条 被录取考生的思想政治道德考核和身体健康检查以考生报考普通高考或对应招生考试时收集的信息为准。 考生应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六条 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学校按照招生政策对新生的注册资格、身心状况、录取程序及程序、录取资格、优惠资格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 学校将认真研究处理复试中发现的问题。 对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其入学资格。 对严重弄虚作假或者涉嫌冒充大学的,将移送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通过“阳光高考”平台和学校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布。 各媒体摘录公布的招生规定内容如有误解,以学校公布的完整招生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2024年普通本科招生,解释权属于湘潭大学招生就业指导办公室。 上级招生政策如有调整,以最新公布的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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